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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76 毫秒
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错误的一种矫正机制,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质量和公正。刑事再审程序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制约。重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要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处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公正性的关系,必须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引入国外的成熟规定,使再审程序既能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又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监督程序启动标准过于抽象、再审程序启动权设置不尽合理等缺陷.要使刑事审判监督发挥保障法律公正实施,促进公正司法的制度功能,就要赋予审判机关接受刑事审判监督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刑事审判实体监督的启动标准,构建刑事审判监督中的证明标准,将再审程序启动权赋予检察院统一行使.  相似文献   

3.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称刑事再审程序,当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欠科学性,再审理由规定过于笼统,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统称审判监督程序不科学,再审次数以及申诉时间无限浪费司法资源等。因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在包括启动主体、再审理由、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分立、再审次数和时间限制等制度方面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4.
再审理由是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再审理由主要可归结为:虚假证据被采纳、判决矛盾和冲突、新证据、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判决或审判违反法律等五种。再审理由对再审范围、再审程序、再审效力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再审范围的确定要注意协调好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实体错误与程序错误等的关系;对于基于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而提起的再审应当分设不同的审理程序和规则;基于不同理由提起的再审所作的判决对原判决、当事人和法官所产生的效力应有所区别。应按照上述理念重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5.
关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错误矫正机制 ,刑事再审程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其对于维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及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性意义重大。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章名的不准确、申诉规定的笼统化、启动主体的多元化、启动程序的随意性、再审理由的实体化以及未确立“禁止不利被告”原则六个方面的问题。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的规定 ,我国立法应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正当性、合法性要求的重新审视的司法程序,是追求刑事诉讼活动根本宗旨的体现。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是关系维护基本人权和保障法律尊严的重要举措。刑事再审中的启动程序是其重中之重。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念,在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7.
长久以来 ,刑讯逼供成为制约程序公正实现乃至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一大痼疾。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 ,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刑事讯问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完全与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因此 ,在对追诉者与被追诉者行为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行为激励机制 ,才能创造出更加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的刑事讯问规则。  相似文献   

8.
一个刑案的两次再审反映了目前法院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及再审量刑的失范,以及在法院自行启动的刑事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所处的尴尬地位.实证研究表明,有必要严格限制法院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法院不得根据被告人、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申诉启动再审.同时,法院自行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再审应由上级法院进行.  相似文献   

9.
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力对于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意义重大。诉讼权利是涉讼公民尤其是被追诉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二者的关系处于动态的平衡状态中是刑事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文明化的重要标志。本文在考察刑事程序中司法权力与诉讼权利各自特征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二者的关系,并指出我国刑事程序中司法权力与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关系处于失衡状态,平衡二者的根本途径在于严格防范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大力加强对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量刑事实和量刑证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的证明成为量刑程序的核心问题,确立量刑事实的证明规则才能适应量刑程序改革的需要。量刑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与定罪证据有所不同,具有盖然性的关联性的材料即可成为量刑证据。对量刑事实中的非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进行严格证明,而非犯罪事实则适用自由证明法则。非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非犯罪事实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1.
以实体真实主义为理论基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而走向了一种司法理想主义。然而,司法实践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汲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华,科学重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对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还是对于一个法治国家的建成,均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潜在人民陪审员对刑事裁判事项的归类并不全和裁判事实的理论分类一致,应当认真对待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刑事裁判叙事表明事实认定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事实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同样需要认定法律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裁判事项对法律理解程度的要求、政策和立法目的、裁判可接受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应为定罪事实和死刑案件量刑事实,排除“二级事实”、非死刑案件量刑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事实认定权的职权范围应为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事实是否足以判处死刑、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司法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方面分析了刘涌案的判决,特别关注该案引发的刑事再审问题,即该案是否应该提起再审、该案应由谁提起再审、该案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恰当等,得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在程序设定和执行规定方面亟待修改后更趋合理.  相似文献   

14.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顺序上,无论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 ,均是一种既定的程序处理模式,省思当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其程序处理应当立足于更深层次的因素。从分类上来看,传统的界定标准与类型划分存在一定瑕疵,类型化的程序处理机制只是一种表象适配,以案件事实为中心的界定与分类才更为妥善。在此前提下,较为妥当地处理刑民交叉程序冲突的进路应当坚持以前置关系判断为主、利益保护判断为辅的原则。优先判断是否存在前置关系,存在时适用“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 ,不存在时适用“刑民并行” 。同时,以利益保护作为辅助性原则,重点考量依据前置关系判断的程序适用是否对涉案人或单位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如具有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应重新判断程序适用模式。贯彻层次性的理念,也能为刑民交叉案件中较为疑难的程序问题提供解决思路,诸如生效裁判既判力、证据交叉适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  相似文献   

15.
传统共同被告理论仅以程序法为划分依据,理论上没有揭示共同被告的实质性联系,导致实践中对共同被告口供的不正确适用。从证据法上讲,可将共同被告分为实质的共同被告和形式的共同被告。实质的共同被告包括同案处理和非同案处理的共犯、牵连犯,他们的供述应作为被告口供处理,当前的司法解释将其作为证人证言是不妥当的。但同时对“不得仅以被告口供定案的原则”应予以松动,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被告口供对整个案件或部分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形式的共同被告供述可作为证人证言处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关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已实现三大转变:一是证明依据由“主观性证据至上”到“客观性证据优先”;二是证明对象由“主观要件优先”到“客观要件优先”;三是证明方法由“思路单一”到“对策多元”。主观要件证明难题的解决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力并进。实体法层面宜改采要素分析模式,允许在一罪名内部存在不同性质的主观要素,不以行为人对后果的主观态度作为罪过唯一的判断标准,承认主观要素在刑法规范层面存在位阶关系。要素分析模式符合罪责原则,与我国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精神契合,且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可以显著降低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17.
经济犯罪是犯罪领域中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经济犯罪已成为刑事立法的重心。在法制发达的国家,把经济犯罪作为一种轻罪,并在刑事诉讼中设置了特别程序和措施。我国治理经济犯罪起步较晚,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均有缺陷。借鉴域外治理经济犯罪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实体法上丰富我国的刑罚手段,在程序法上设置特殊...  相似文献   

18.
对公安刑事执法中违反诉讼程序现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 ,我国司法界对程序法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在公安刑事执法中 ,总是以实体正义与否为标准来判别某一诉讼结果是否正义 ,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原因 :1 封建人治传统影响 ;2 忽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和程序本身的正义性 ;3 侦查模式和侦查人员素质的制约 ;4 《刑事诉讼法》立法的不足 ;5 缺乏对办案程序的合理监督。对策 :1 确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观念 ;2 设立程序性后果 ;3 增强执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 ;4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5 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6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  相似文献   

19.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轫于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价值理念:保护人权、防止错判、减少精神损害、维护既判力和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这一原则在两个方面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启动:一是对上诉的限制;二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但最近,这一原则有所松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例外的适用,或者通过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原则应有例外,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重审无罪裁决案件,或者允许检察官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这一变化对我国重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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