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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确认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环节,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既有自己的优势,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改变对鉴定结论质证的路径依赖.只有从程序上保证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公正,才能客观、公正地解决各种医疗纠纷和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2.
艾尔肯  方博 《时代法学》2009,7(5):20-26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用司法鉴定程序,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元化状况。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作出授权性立法,为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这对切实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田斌榜 《证据科学》2003,10(2):65-6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较好地规范了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责任与义务,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较以往更趋合理;但也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论误区.如<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就有悖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则,有悖于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利于强化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注意义务.探讨、澄清这些问题 ,有利于医患纠纷的正确处理.审判机关在调处医患纠纷时要正确适用民法原则和<条例> 规定,要全面审查技术鉴定资料.人民法院技术鉴定机构在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杨帆  王贵君 《证据科学》2015,(2):209-223
在全国性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规范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各省市制定的地方鉴定指导文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实践,其内容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各个环节,为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规范提供了有益经验。然而,目前地方鉴定指导文件中存在的法律层级过低、内容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开展,迫切需要制定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并就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而在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却逐渐暴露出鉴定程序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社会公信力遭受质疑等问题.如目前存在明显争议的"组织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这一鉴定程序,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将其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而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则拒绝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委托单位和当事人造成迷惑,甚至因此质疑鉴定意见.对于代表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来说,统一规范鉴定程序至关重要,尤其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笔者认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6.
《中国卫生法制》2013,(4):36-36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历史进程分为初步摸索阶段、行政法规主导阶段、向行政法规转型阶段以及法律适用混乱阶段;现阶段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审理周期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以及患方胜诉率较高等特征;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将医疗损害案件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案由的二元化、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鉴定的二元化、赔偿标准的二元化、举证责任、当事人适格、诉讼时效及起算点等问题;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是首先制定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统一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问题.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证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向歆  刘蔚 《法制与社会》2012,(2):282-283
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存在缺乏鉴定不够中立、鉴定专家责任不明等弊端.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不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统一进行医疗损害、过错或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是大势所趋,经比较研究,建立以司法鉴定为主导的鉴定体系、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范围、提高鉴定人员水平.推行异地鉴定,是完善和统一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方向和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9.
本文结合笔者在医疗损害鉴定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观点探讨如下。1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双轨制的问题,既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的、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对医疗损害鉴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导致医疗  相似文献   

10.
在医疗损害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医患纠纷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两大类,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各有四种具体情况。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了各种医患纠纷类型赔偿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是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赔偿应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1.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但是,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建议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成为类似于美国的审前审查机制,或者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2.
肖柳珍 《证据科学》2011,19(3):290-298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鑫  梁俊超 《证据科学》2011,19(3):261-274
《侵权责任法》仍未解决我国医疗鉴定体制的二元化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法医鉴定模式并不比医学会鉴定模式优越。在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上,日本、德国、荷兰、美国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都采同行评价的原则。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应坚持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尽可能融合当前两种鉴定的优点、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离的宏观理念,并坚持公开、救济、辩论、鉴定专家半职业化、鉴定方法科学和法律指导的基本原则。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上,鉴定名称应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新的鉴定机构应在现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要求法医专家参与。调整鉴定专家来源、专家鉴定组和鉴定专家库组成,完善鉴定程序,确定鉴定理论、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原则,扩充医疗:愤害技术鉴定的内容;也可以借鉴日本的鉴定模式,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由法院启动、组织鉴定。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王晓芬  邓三 《行政与法》2010,(9):104-107
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对医患双方的权益进行了界定,实现了对医患双方的折中、平衡保护。但由于原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体系尚存,新的程序性规则尚不明确,新法的规定势必导致医疗纠纷的处理面临两难选择。因此,应当建立以司法鉴定为主线,以过错鉴定为核心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同时辅之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仍未解决我国医疗鉴定体制的二元化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法医鉴定模式并不比医学会鉴定模式优越。在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上,日本、德国、荷兰、美国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都采同行评价的原则。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应坚持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尽可能融合当前两种鉴定的优点、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离的宏观理念,并坚持公开、救济、辩论、鉴定专家半职业化、鉴定方法科学和法律指导的基本原则。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上,鉴定名称应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新的鉴定机构应在现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要求法医专家参与,调整鉴定专家来源、专家鉴定组和鉴定专家库组成,完善鉴定程序,确定鉴定理论、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原则,扩充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也可以借鉴日本的鉴定模式,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由法院启动、组织鉴定。  相似文献   

17.
随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临床医学从业人员加入到法医学鉴定的队伍中来。在这种大趋势下,一个极易形成的误区就是把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混淆起来。事实上,两者虽然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毕竞有本质的不同。医学鉴定重视的是损伤本身,而法医学鉴定则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之上,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为损伤定性。因此,要求我们的法医学鉴定人既要重视医学知识的培训和提高,也要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医学知识,才能更好地完成司法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18.
肖柳珍 《证据科学》2012,20(3):322-329
医疗纠纷诉讼证据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由于医疗纠纷诉讼的特殊性,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病历—鉴定—审判的审理模式。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的鉴定结论依赖性及法律责任认定的鉴定结论依赖性。然而,其不利因素是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在现存制度下难以保障,双轨制的鉴定制度还很不完善。建议引入特定场所视听资料对病历真实性进行佐证,加强电子病历真实性的管理与监控,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及采取专家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19.
艾尔肯 《河北法学》2020,38(1):95-107
我国正在起草和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修订和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规则,使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持法律规范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有必要完善知情同意规则、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多个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误诊损害责任、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完善医疗产品责任、远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利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采纳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建议,修改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体系,为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2020年1月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由疫情引发的各种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疫情过后,相关法律争议会有出现。本文针对疫情可能带来的法医临床鉴定相关问题予以思考,给出了法医临床学鉴定流程管理以及鉴定机构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及工伤补偿中的伤残评定问题,作者具体梳理了7个可能相关的鉴定标准,并指出,肺功能障碍的条款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面对因疫情爆发而引发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作者认为,针对特殊时期的医患纠纷,鉴定人在评价医方的专家注意义务时,应充分考量各种影响因素,提倡对医疗行为相对宽松的处理原则,宜适用合理医师标准(即Bolam标准),来体现对医疗行业的尊重。本文针对新冠疾病疫情可能带来的法医学鉴定问题给予了建议和解决路径,旨在为疫情过后鉴定工作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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