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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用司法鉴定程序,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元化状况。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作出授权性立法,为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这对切实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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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发生后常见的鉴定程序之一,其程序设计和实施是鉴定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鉴定机构有必要从委托与受理、医患双方听证会、鉴定过程和鉴定后环节等方面对司法鉴定加以规范和管理。委托与受理中,鉴定人与委托人应就鉴定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致意见。听证会是保障医、患双方民事权利的有效方式,同时可以减少鉴定后对鉴定程序产生争议。鉴定人应严格把握鉴定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可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鉴定后琐碎的工作也值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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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重要作用将因此日益凸显,但该规定并未排除其他鉴定制度,也就难以彻底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基本格局.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召开了医疗损害规范化第二次会议,与会各方表示将联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工作,力争尽快建立科学、合法、有效的一元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体制.本文现就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如何构建一元化体制略陈管见,希能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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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司法鉴定是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依据当事人申请,将鉴定事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行为。诉前司法鉴定机制的确立的目的是在诉前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性鉴定,并明确该鉴定意见对各方都有约束力。诉前司法鉴定意见对当事人双方预判即将到来的诉讼争议走向有指导作用,对诉讼结果会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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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存在二元化的状态,有一定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建立统一、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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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存在缺乏鉴定不够中立、鉴定专家责任不明等弊端.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不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统一进行医疗损害、过错或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是大势所趋,经比较研究,建立以司法鉴定为主导的鉴定体系、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范围、提高鉴定人员水平.推行异地鉴定,是完善和统一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方向和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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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笔者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常接到当事人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投诉,本文着重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一、委托是司法鉴定的前提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它是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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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在目前尚未实现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先"统一"再"健全"是必然的路径选择。"统一"侧重体制形式上的整体性,"健全"侧重于体制的功能。落实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制度、统一准入标准、统一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是"统一"的基本要求,而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内部的侦查技术部门与鉴定部门分离、构建司法鉴定技术评价和转化体系、制定全国鉴定机构统一发展规划、建立鉴定机构资质分级及动态调整机制是"健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但从长远来看,《司法鉴定法》的立法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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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决定着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在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行近十年之后,司法部对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目的之一就是合理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从话语规范层面而言,新《通则》在立法上有所进步.然而,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真正问题,如委托人特别是法院在鉴定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的困境与违规操作,以及当事人在鉴定委托与受理过程中的不正当干预,都会因为新《通则》自身的局限而难以改变.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不仅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而且牵涉到委托人、当事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因此,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法律规制,也许就应打破部门边界,实行国家层面的立法,才能明确合理地规范各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及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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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掺杂了众多的社会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核心是如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于中国现实国情的复杂性,要想短时间内一劳永逸予以解决是不现实的。笔者提出应对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模式的对策:近期将两个鉴定平台整合为一,成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期成立医患纠纷特别法庭或仲裁庭并引进专家证人制度;远期设立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成立中国医疗损害鉴定协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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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对打官司的双方来说,都乃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自身官司的胜败与输赢.因此,如何让这个细节"硬"起来,也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据<江南时报>12月8日报道,从2003年开始,北京市各级法院将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实行"审鉴分离",即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法官不再具有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审鉴分离制度建立后,一旦具体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委托管理机构将传唤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人(机构)名册范围内,分别选择相应的鉴定人(机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一致,即确定该鉴定人(机构)进行这项鉴定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不一致,则在双方选择的范围内,随机抽取.此外,高院每年还将根据鉴定人(机构)的年检的情况和所进行司法鉴定的业绩,对名册进行调整,以形成对鉴定人(机构)的动态管理.北京法院审判鉴定分离的举措,令法官不再有鉴定选择权,可以说将进一步弥补这方面存在的一些体制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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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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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并存的二元化体制下,造成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部分案件因鉴定的不统一,久审不决,患方对立情绪严重,涉诉上访以及其他因此引发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并存的双轨制合并为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但其在医疗损害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现有鉴定体制二元化的问题仍然突出.故而,如何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制度,统一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平等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是需要积极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