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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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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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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大陆法系的案卷移送主义并没有排除法官预断,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但由于两大法系存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原则与制度机制,因此这并没有导致两大法系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不管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中,还是在我国当下的制度环境之下,很难绝对地认为我国现行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缺陷,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更为紧要的是加强庭审程序的建设,而不在于改革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追求绝对地排除法官预断或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的案卷移送主义并没有排除法官预断,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但由于两大法系存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原则与制度机制,因此这并没有导致两大法系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不管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中,还是在我国当下的制度环境之下,很难绝对地认为我国现行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缺陷,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更为紧要的是加强庭审程序的建设,而不在于改革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追求绝对地排除法官预断或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5.
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这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阅卷权,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与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密切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并没有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形式简略、功能单一、无法排除法官预断的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会影响到设计案卷移送制度恢复时所预期的目的,而且必将与其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6.
公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程序的枢纽,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起着重要的作用。案卷移送是我国公诉案件中的一个环节,涉及庭审的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审判方式改革决定了移送案件材料的数量和时间,反过来移送材料的数量和时间又会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甚至成败。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刑事诉讼三种主要案卷移送方式之一,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与当事人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等相适应的案卷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在排除庭前预断、防止法官受干扰产生偏见及促成庭审当事人主义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却付出了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率代价,其预期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理想与现实能为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刑事卷宗移送是刑事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步骤,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采用“全案移送”,1996年将其修改为“部分移送”,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又回归到1979年的“全案移送”。这种徘徊性变化,体现我国在此问题上的态度还不明朗。鉴于此,我国有必要移植其他国家的成功的卷宗移送方式。其中.英国是典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由“全案移送”修改为“起诉状一本主义”.德国则是典型的“全案移送”。近年来,“起诉状一本主义”受到很多学者的追捧.但是.该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究其原因它是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与我国的诉讼目的、诉讼模式皆不吻合。我们另辟蹊径,找到一种适合我国的卷宗移送方式:在起诉程序与庭审程序之间加强立案庭的作用.检察院将全部卷宗移送给立案庭,但是立案庭仅将起诉书移送给庭审法官。  相似文献   

9.
我国传统上认为卷宗移送主义与复印件主义促成了法官的庭前预断,起诉书一本主义能够防止庭前预断,庭前预断造就了庭审的"形式化"倾向,并衍生出违法裁判。实际上,案卷移送与庭前预断两者之间是一种或然性关系,任何案卷移送方式都无法彻底排除庭前预断,庭前预断是否影响庭审形式化与违法裁判的产生仅限于主观层面的推测,且这种影响即使存在也十分微弱。而且,庭前预断可能产生对被告人有利的后果。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卷宗移送主义便摆脱了以庭前预断防止为中心的主导理念,重点强调对人权保障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审判仪式化问题不仅来源于案卷移送制度造成的法官预断或后断,而且源于法庭对案卷笔录的不规范采纳上。因此,若要还原审判的实质功能,让当庭审判成为形成裁判结论的真正途径,一方面要建立有庭前准备程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制度,形式上克服法官对案件的预断,另一方面要在刑事证据问题上采行严格证明法则,克服法官对案卷笔录证据能力的天然推定和证明力的优先接受。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传统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下,法庭调查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官在庭前审查阶段确定,对人证的询问或讯问、对物证的出示以及对证据文书的宣读等法庭调查活动,也几乎完全由法官包揽。在我国现行有限卷证移送方式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范围确定问题上的发言权增大,举证、质证等职责转由控辩各方承担,言词证据的调查以控辩各方询问为主、以审判人员询问为辅。  相似文献   

12.
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日等国所采用的公诉模式,它有助于排除法官的庭前 预断,实现控辩平衡,并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没有完全排除法官的庭前预审;容易造成“伏击审判”;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庭审的形式化倾 向,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因此,在我国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公诉模式、相配套的证据及展示制度,重新规范起诉 书的内容,乃司法改革之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3.
对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复印件主义公诉方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尚未根除法官的预断与偏见 ;侵害被告方全面获悉被控证据权 ;滋生“埋伏审判”等弊端。建构科学的符合诉讼规律和公正价值的公诉程序势在必行。为阻断侦查与审判的承继关系 ,强化审判中心地位和辩方的防御能力 ,需要改造公诉方式 ,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和证据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模式受前苏联“纠问式”审判摸式的影响较大。这种审判模式,以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来审视,就会看出其明显不足,而且这种不足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一、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弊端 (一)审判机关包揽过多,公正审判的形象受到一定影响。目前,公诉机关仅移送案卷材料和宣读起诉书,审判机关不仅承担着庭前阅卷、提审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的职  相似文献   

15.
当前,利用经济交往(签订经济合同)方式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有增无减,不但严重影响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扰乱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秩序,而且此类案件犯罪与纠纷交织在一起,又给人民法院审判了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是按纠纷审,还是按犯罪移?是全案移,还是部分移?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正确把握,既不利于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又不利于打击经济犯罪。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发现经济犯罪时是全案移送,  相似文献   

16.
刑事庭前审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审判法官预判案件和支持被追诉人的诉讼参与权,保障庭审高效运行。其法理基础包括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等原则。当前我国由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缺失导致了诸如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审查流于形式、程序分流难以显现、法官预断难以阻止等负面效应。建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理应包括设置独立的刑事审查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采取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相似文献   

17.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推进刑事审判方式变革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从审判实践角度界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指出该制度的建立是诉讼效益和公正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文章还对庭前证据交换的主体及责任、范围、内容、方式及程序等提出了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8.
庭前审查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 ,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改革后的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 ,并借鉴国外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审查程序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9.
公诉方式与一个国家的审判模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其程序设计是否科学,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笔者通过对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方式的研究,发现日本公诉制度中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很值得我国借鉴,对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几乎不受限制,这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怪象,并有伤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庭前证言的运用实际上涉及证据资格问题,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原则上否定庭前证言的证据资格,仅在例外条件下肯定其在法庭上的运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严格限制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让法官主要依靠当庭证言而非案卷笔录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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