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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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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从修宪的背景、修宪的精神以及立法机关的解释可以解读出 ,该原则强调人权的个体性、非工具性和非功利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具有极强的功利性 ,对权利保障的规定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因此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 ,应当以修宪所确立的人权保障内涵和要求为检视标准 ,重新界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确立或修改相关的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  相似文献   

2.
李金忠 《法制与社会》2012,(24):279-280
宪法修改提案是启动修宪程序的第一阶段,涉及提案主体资格、提案程序具体运作等理论与实践问题.现行宪法对宪法修正议案的提出作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相关条文仍需推敲.本文针对宪法文本中不周全之处和修宪实践中显露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宪法修改提案程序的一些浅显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关于现行宪法变革的模式选择和部分内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进 《中国法学》2003,(3):10-15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但对通过宪法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 ,部分修改宪法是必要的 ,并应按修正案统一修改宪法原文。应通过修改现行宪法 ,对宪法指导思想和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等作新的表述 ;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和全面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加强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和国际条约的效力等内容写入宪法 ;要通过修宪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提供依据 ,并解决有的法律规定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  相似文献   

5.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次修宪是全国人大继1988年和1993年修改1982年宪法之后的第三次修宪,前两次修宪对我国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改...  相似文献   

6.
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30年,是我国宪法修改频率最高、幅度和力度最大的历史时期。宪法修改是对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变迁的真实记录。30年宪法修改的历程,呈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但也存在缺少宪政体制优化整体思路、经济机制修补具体化、政治机制完善空泛化、修改进程被动化的不足。未来我国的宪法修改和完善,要有整体修宪计划,提高修宪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现实指导性;要与宪法解释相结合,避免盲目修宪和仓促修宪。  相似文献   

7.
宪法修改是保持宪法现实适应性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修宪则需要科学的修宪程序规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修宪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的修宪程序,就宪法修改程序存在的问题,在结合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修宪程序完善的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8.
论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的效力——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1)它体现在刑事立法层面。刑事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是违背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具体刑事立法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宪法原则为刑事立法确立了边界。(2)它体现在刑事司法层面。刑事司法不能违背宪法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这种价值的贯穿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对宪法价值的内心崇奉,以及严格适用体现了宪法原则的普通刑事法律。宪法原则不宜成为刑事裁判的直接依据,刑事判决不能以违宪审查的方式被推翻。  相似文献   

9.
常安 《法律科学》2012,(6):54-63
从宪法修改问题在学界的最初提出、学界对频繁修宪现象的反思以及在宪法修改内容方面的一些理论焦点等问题出发,梳理了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于宪法修改的一些争议性论题,旨在以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论争为线索,探究现行宪法30年来的变迁轨迹,并对现行宪法的实施、变迁等问题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10.
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日开 《法学评论》2006,24(5):3-10
无论是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修宪权还是人民以委托代表代理的方式间接行使修宪权,都应当受到限制。修宪权的“受制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客观性”、“正当性”、“自恰性”以及人民意志表达方式———全民公决的天然局限性所决定的。修宪权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意味着对宪法确认人权的条款不能作削减性修改,而对国家结构形式、政体等有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宪法条款并不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在不违反制宪目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并非等于重新制宪,更不是宪法革命,因而同样应当受到宪法有关修宪权规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Since 1957,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Canada has regularly altered the wording of some sec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867 in its consolidated ver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even though neither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nor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had ever amended these provisions themselves or delegated to the executive the authority to make changes on their behal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fers to its practice of altering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as ‘indirect amendment’. However, since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states categorically that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can only be validly amended through one of its five amending formulas,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s technocratic approach to ‘indirect amendment’ is almost certainly unconstitutional.?Either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ould restore the original wording of the text of these sections in its subsequent consolid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cts and relegate the updated figures or other commentary to explanatory footnotes. Alternatively,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should update these sections itself, directly, as a Section 44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The rule of law depends upon following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s amendment procedures properly.  相似文献   

12.
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宪法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集合 《河北法学》2007,25(8):56-58
在公民的基本人权中,财产权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对财产权的尊重构成了宪法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对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规定当然也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对世界相关国家宪法关于财产征收征用的公共目的、正当程序、补偿及救济等主要内容的分析,结合我国特殊的土地权利市场,指出要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实现征地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首先必须在宪法层面完善土地征收征用条款,解决宪法框架内征地制度法律设计的内在冲突.  相似文献   

13.
韩亚光 《河北法学》2007,25(5):37-40
我国现行宪法在制订和颁布时,某些文字不够简练,某些语言不够准确,某些表述不够严谨,某些规定不够完善.在修改中,某些需要及时修改的内容未能及时修改,某些可改可不改的内容或完全不必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某些需要修改的内容或增加的内容在修改时或增加时出现了新的不足.在解释中,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及时将改革开放纳入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之中.在实施中,某些规定或部分地,或基本地,或完全地得不到贯彻落实.总结和分析这些问题,目的是为了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改进相关的工作,以利于维护宪法的科学权威和组织权威.  相似文献   

14.
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无论在基本构架还是在具体程序方面,都需要继续改革完善。鉴于现行法的过渡性特征,为适应制度整合的需要,也为了推动司法改革,适应对外开放,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现实的情况与条件,这种修改应当以大改为目标,近期实行宪法框架内的中等程度修改。目前修改的内容包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改革强制措施、加强律师功能、完善证据制度以及强化法律执行的保障程序等。修法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兼顾利益要求,巩固改革成果,协调诉讼机制,实现重点突破。  相似文献   

15.
莫纪宏 《北方法学》2013,7(1):131-138
评价八二宪法实施状况在理论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评价方法、评价对象、评价标准等等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来看,八二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在立法实施层面都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通过制定具体法律的形式将现行宪法中的主要条文加以细化,故考察现行宪法具体条文的实施状况应当从考察这些具体法律入手。应当对八二宪法实施状况建立一个兼具客观标准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机制,还应当引进诸如宪法时刻、宪法阻却等等可以明显判定宪法实施状况的基础性概念,才能更有效地来评价八二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从而为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提供准确和有效的分析数据。  相似文献   

16.
The Spanish Constitution protects the free investigation of the paternity on its 39.2 the article, in which is granted that possibility. This right is not absolute, it has limits, but those limits will have to be interpreted in a restrictive way due to the principles based on it, such as the legal equality of children, and the integral protection of them. In view of this, the sentences are a very valuable element to delimit the aplication of this right, and establish its limitations.  相似文献   

17.
门中敬 《法学论坛》2022,37(1):55-63
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   

18.
二战之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一直存在着被强加宪法论与自主制定宪法论的争论。保守派政治家出于现实政治需要,一直围绕宪法第9条主张修改宪法,并促成了国民投票法案的通过和教育基本法的修改。宪法修改应该使宪法的基本原理与现实发展相契合并有利于宪法的发展,而绝不能悖逆于宪法原理,弱化宪法的存在意义。战后的日本政治史可以说是“宪法固定化”的过程。要不要修改宪法,对于哪些条款进行怎样的修改,应该由国民来做决定。  相似文献   

19.
从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例考察,直接在法典中设专章或专门条文规定基本原则的不是主流做法。由于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在法典的卷首规定基本原则成了新中国立法的定式,但事实上这是过高甚至误解了基本原则的功能。基本原则只具有指导立法的功能,不能承载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同时,诉讼法典规定基本原则,与程序法定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相冲突;加大了立法成本和将来修改法典的难度;为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和空间;也把目前学界在基本原则上的重大分歧带进法典中去。因此,在利弊权衡之下,我国可以考虑将基本原则从法典中撤出作为其立法体例的另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20.
王蕾 《北方法学》2011,5(3):29-38
美国200余年的制宪、释宪史为宪法解释提供了丰厚的制度土壤,形成了林林总总的宪法解释理论。贯穿其中的则是宪法解释的合理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平衡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较为极端的"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之争。作为对这二者的超越,伊利和德沃金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宪法解释的"第三条道路",前者可称为宪法解释的"程序"模式,后者则为"原则"模式。二者自觉地将宪法解释问题与民主观联系起来,从而将宪法解释的方法论推至一个更为丰富与抽象的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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