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研究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法的进步和完善应遵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维模式。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是探讨如何在立法层面实现我国刑法的非犯罪化。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可从四方面进行设计:一是活化传统容隐制度;二是强化“但书”的出罪机能;三是增设正当化事由:四是确立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2.
徐凌华  邵贤 《法制与社会》2012,(22):275-276
自英美等西方国家掀起非犯罪化运动之后,其中最受关注的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之争从未停息.一般来说,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某些犯罪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同意并且自愿实施的,没有直接侵害第三人的行为.无被害人无罪化是现代刑法文明的体现,符合对法律的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存在着许多无被害人犯罪,在刑事立法中是否应该对其去罪化,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本文同意一些学者提出的“轻轻重重”的思想,将结合相关理论和中国实际,着重就个别罪名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20世纪60年代起,无被害人犯罪的问题一直颇受国外学术界关注。对于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将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问题进行探讨,并就中国的赌博、吸毒的犯罪化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无被害人犯罪是西方学者在犯罪日益增多、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与自由主义冲突,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线,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等原则,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5.
无被害人犯罪与伦理道德具有紧密联系,但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刑法已经与道德严格区分开来。本文指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法益保护、人权保障等原则。我国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持谨慎态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问题作进一步反思。  相似文献   

6.
不同的论域下有不同的犯罪概念。目前给无被害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存在着论域不清的问题。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应区分刑法还是犯罪学论域。关于无被害人的含义是界定概念的关键。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的内涵要素是违背伦理道德并法益侵害不明显。犯罪学中,内涵要素是违背伦理但社会危害性小。外延上要与隐形犯罪、没有在意的犯罪相区别。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苏俄刑法学的核心。这一理论缘起于马克思、列宁的法律思想,从苏联到今天的俄罗斯,社会危害性都被视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被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于犯罪的概念之中。苏俄刑法典正是以社会危害性为参照标准制定了刑法总则若干制度,而立法者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通过社会危害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集中反映在刑法分则的变动之中。  相似文献   

8.
刘守芬  韩永初 《现代法学》2004,26(3):98-105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现代刑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但是,关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研究。过去,学者们往往从某些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论证使这些行为非犯罪化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使一些行为非犯罪化的主要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刑法能否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另外,有些学者认为报应刑理念是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相冲突的,要实现犯罪化、非刑罚化必须放弃报应性理念。本文认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报应刑理念并不冲突,用报应刑理念完全可以解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9.
刑法谦抑主义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将其等同于刑法的经济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并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表现形式理解为非犯罪化.事实上,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适应于其刑法分则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以此为立场来评价我国刑法立法并不合适.我国《刑法》分则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刑法谦抑主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刑法谦抑主义不仅应当强调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还要求刑罚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衔接.因而,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虽然没有以非犯罪化为主要表现,但我国的犯罪化历程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反而恰恰表达了刑法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0.
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  相似文献   

11.
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将犯罪视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强调对犯罪的惩罚,这种理念忽略了犯罪同样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对于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关注极其缺乏。在反思现代司法理念后,为了达到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标,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这项制度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与我国“和为贵”的传统理念价值相契合,也适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要求,对实现“无害的正义”有着深切意涵。本文笔者将从刑法史学的维度切入,探寻刑事和解的制度渊源,并在犯罪学的视域下考量该项制度的学术语境,进而从刑法哲学的角度剖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根基和程序价值。  相似文献   

12.
本文研究的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探讨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也涉及对无被害人犯罪的行政制裁以及社会政策的评析,通过论证,得出处理无被害人犯罪应该采取"轻轻重重"的理性政策,并在该政策的指导下,对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金融欺诈的犯罪化限度及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远 《法治研究》2010,(10):26-35
金融欺诈的犯罪化限度及路径问题事关金融刑法的正义性。金融欺诈犯罪化的限度问题与金融欺诈的不可避免性、经济有益性、被害人过错和社会缺陷、犯罪追诉成本等因素密切相关,而金融欺诈犯罪化的路径应当坚持“先民后行再刑”之路。  相似文献   

14.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都有其各自独立的价值。在立法的犯罪化趋势不可逆转之际,对某种危害性行为的入罪与设刑、定性与定量必须探寻最为适当的设置模式。目前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进程中,我国刑法理论学说对于犯罪构成、刑法解释的方法等问题,可谓百花齐放、聚讼纷纭,亟需创建合理的司法技术规则,并以严密的推断及论证过程确立司法规则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相似文献   

15.
关于设立逃避债务罪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殿美 《法学论坛》2002,17(2):50-55
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屡有发生。对该行为应否犯罪化和怎样犯罪化 ,尚未有人探讨。本文论证了设立逃避债务罪的必要性 ;并从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侵占罪 ,对其不设立独立的罪名而无法以其他罪论处 ,外国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规定可资借鉴等三个方面论证了设立该罪的理论根据 ;进而探讨了该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的配置  相似文献   

16.
作为犯罪化立法原则,英美法系的危害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法益侵害说与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内涵、地位、功能上具有同质性。单一的犯罪化立法原则缺乏足够的适用性,多元的犯罪化原则缺乏一条主线贯穿其中。我国犯罪化立法原则体系的构建应当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化的逻辑起点,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化的应然补充,但应受刑罚惩罚性自身有循环定义之嫌,可以从刑罚的必要性、有效性、经济性对其做进一步的说明,刑事法定性作为犯罪化的最终归宿。如此沿着从事实到规范层层递进的思维路径,方能合理划定刑法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某些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本质属性,应当将其犯罪化认定。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和惩罚尚呈空白状态,刑法有必要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规制,并将其分别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相似文献   

18.
犯罪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历来的学说对犯罪危害性评价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致使犯罪危害性评价晚近以来多受诟病.实际上,犯罪危害性评价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运用辩证思维把握犯罪危害性评价的属性不仅有助于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对于进一步明确犯罪的危害性的学科地位也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9.
朱正保 《法制与社会》2010,(13):255-256
本文从刑事政策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的视角分析了聚众淫乱罪与自由主义、道德自律、刑法的歉抑性和法益保护等原则的冲突,根据有无犯罪被害人,提出了公然聚众淫乱罪和私然聚众淫乱罪差别入罪,并借鉴同类别的性犯罪的立法价值和技术,重新对淫乱行为进行了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没有危害结果的要求和限制,即绑架罪是目的犯.行为只要具有相应的目的就可以对其定性。但是,仅从“定罪不问目的达到与否”只能得出绑架罪中不承认犯罪未遂,却不能当然得出“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即达到犯罪的既遂”的结论,更不能否认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