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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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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晓喆 《中外法学》2010,(3):394-408
@@ 大陆法系的近代民法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弗里茨·维亚克尔认为,在17、18世纪,欧洲的法律科学、立法和法律实践都受到由启蒙思想赋予其新面貌的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尤其是在私法领域,理性法祛除社会生活中的非理性力量,诸如权力、身份、权威之类,并使得私法得以脱离罗马法文本和古老权威的束缚,开启近代私法自治体系的建构之路.[1]  相似文献   

2.
周小凡 《法学》2024,(1):35-46
概念法学为“科学的”法典化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路径。一方面,其法典化立法结果影响到近代欧洲乃至世界私法学的成长,另一方面,其法典化实践经验也为此后的法典编纂与法律实施提供了优化思路。在概念法学之“科学的”法典化路径上,18、19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潮至历史法学派对科学体系的追求成为法典化科学方法之滥觞;萨维尼、普赫塔、耶林和温德沙伊德等传统“概念法学”者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建构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新之本。法典化并非静止的立法过程,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所引发的针对概念法学的激烈学术争论提供了法典化成效的评价依据。梳理论证概念法学“科学的”法典化历程,提炼其对于建构和谐的法典结构体系、孕育法律进化理念以及充分发挥法学家建构功用之经验,有利于发挥概念法学关注体系性、融贯性等天然优势,为我国稳健的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借鉴。  相似文献   

3.
王振东 《法学家》2006,(3):34-38
本文的主题限定在自然法思想及其在建构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中国自然法复兴这个老而又新的问题.主要观点是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但有实质自然法;当代中国自然法的复兴是自然法发展内在逻辑和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在对中国当代形式自然法建构的问题上,我们只能采取"建构理性主义"的进路;当代中国自然法复兴,既有积极条件,也有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4.
近代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改变了普遍持有的关于物理世界的本质、甚至关于真实知识的本质的看法。遵循"几何学模式"或"几何学精神"在那个时代几乎是所有哲学家的一个理想。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的发展同样也对法学的成长提出挑战。最早按照自然科学方式来思考法学的学者是17世纪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和自然科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在他之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及其追随者也尝试运用数学(几何学)方法研究法学,他们的理论为后世法典编纂和法学理论(比如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提供了前提条件。然而,自然科学作为方法论和知识范式深入地进占法学的领地,还需要假以时日,它必须受到更多的专业法学家们的重视,由此,才能逐步形成"有方法意识的体系性法学"。  相似文献   

5.
瑞士民法典是20世纪初期瑞士为实现其各州私法上的统一而创制的一部大法典。瑞士私法(民法)统一的第一步是首先实现各地方(各州)私法(民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私法(民法)的统一。瑞士民法典的起草、审议和通过较为曲折,其确立的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及债法的五编制体系,体现了首先重视"人",然后才注重"物(财产)"的理念;民商合一的体系、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及平易、通俗、简短的语言等,均为该法典的重要特色。瑞士民法典作为一部伟大的法典,系由欧根·胡贝尔起草,此表明重视某个法学家或法学家集体的作用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是必要的。另外,为确保该法典的顺利施行,该法典公布后,瑞士先后于联邦和州法层面创制了若干规定,以对该法典予以补充。  相似文献   

6.
20世纪80年代,继自然法学派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后,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由英国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和奥地利著名法学家魏因贝尔格创立——制度实证主义法学。这个学派与以往的学派不同,在许多法理学基本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见解,为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实证主义道路。本文通过详细介绍了制度实证主义法学兴起的背景、概念、理论目标以及方法论,阐述了对法学发展做出的贡献及其影响。  相似文献   

7.
"原因"学说是大陆法系契约法中所特有的术语,它源自古罗马《学说汇纂》中一段含义模糊的文字,经注释法学家的解释、教会法学家的完善,在16、17世纪由后期经院法学家正式形成法律学说,后又从传统客观原因学说发展至现代原因学说。它自产生之初即肩负着提供契约效力根源解释的使命,随着契约法的发展,又成了保护个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即使契约法发展至今天,其社会功能仍发挥着作用,未有丝毫减弱。  相似文献   

8.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9.
人为什么生而平等——论法律人格与自然人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自然法的千古遗憾 自然法思想肇始于古希腊时期,距今已有两千几百年的历史。自然法的基本观点是人生而平等。古代的自然法学家提出的根据有:自然、正义、神意、理性、人性等,但都未能证明。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这就回避了根据问题。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菲希特认为,人的原始权利是“必要的虚构”。这表明菲希特认识到有两千多年历史的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假设。直到今天,自然法仍然没有拿出根据,因此仍然是一种假设。不仅如此。人们还发现了自然法无根据的“根据”,这就是马克思的一段名言:“人的本质并不是  相似文献   

10.
无论是17世纪法学家普芬多夫的从自然法角度否认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还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汀的从实在法角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都已经为现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地位不断提高的事实所摒弃,也为现代国际法学者所淘汰。一般认为,国际法具有一般法律所具的约束力,而在这一层面下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却是本文所欲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11.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虽然自然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从17世纪开始,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相较于古代和中世纪,更为强调自然法是事物自然理性的反映,更加突出人类的自利本性和自然权利论,并自觉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建构自然法体系。这些转折都显示出近代自然法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根本区别,这是我们认清西方自然法思想脉络的基本前提。虽然理论界对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还有质疑,但格劳秀斯开始将法律与数学进行类比,对于古典自然法来说是闻所未闻的,在格劳秀斯之后却成为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常态。在中世纪到近代自然法的思想转型过程中,格劳秀斯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2.
杨帆  陈霞 《法制与社会》2010,(11):111-111
一直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分歧,“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在现代意义上开始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3.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文章《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相似文献   

14.
意大利学者桑德罗·斯奇巴尼曾满怀激情地赞扬古罗马法学家们撰写著作、进行解释、说明法律规则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对于法律价值和原则的形成以及法律的适用起到了创造性的作用,"法学家自身就是法的确实无疑的基础,法学家是通过他们特殊的关于基本原则和体系的学识来建构法",1以至于"法学家因此成为活法的声音.  相似文献   

15.
刘潇 《现代法学》2003,25(1):141-144
格老秀斯以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使国际法成为完整、独立、系统的学科,被称为国际法的“鼻祖”,他更是近代西方法学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应受国际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在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中,他第一个使自然法概念摆脱宗教神学的约束,恢复和发展了自然法的世俗观念,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或人的本性。他希望通过他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以其具有说服力的文笔,有助于国际和平的恢复和国际间法律状态的形成。  相似文献   

16.
“原因”学说是大陆法系契约法中所特有的术语,它源自古罗马《学说汇纂》中一段含义模糊的文字,经注释法学家的解释、教会法学家的完善,在16、17世纪由后期经院法学家正式形成法律学说,后又从传统客观原因学说发展至现代原因学说。它自产生之初即肩负着提供契约效力根源解释的使命,随着契约法的发展,又成了保护个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即使契约法发展至今天,其社会功能仍发挥着作用,未有丝毫减弱。  相似文献   

17.
《萨利克法典》(The Salic Laws,或Lex Salica)或者《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是西欧封建制度初期影响很大的一部法典,也是最为著名的日耳曼法典。现今保存最完好的一本《撒里克法典》手抄本现存于瑞士圣·高尔教堂。围绕法典编纂年代、版本、内容以及影响地位等方面,引发了数个世纪以来包括孟德斯鸠、梅特兰、基佐等在内的法学家的关注和争论。《撒里克法典》是在继西哥特和勃艮  相似文献   

18.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是欧洲中世纪著名的经院哲学家、法学家。在西方思想的发展史上,他可与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齐名。本文对其庞大的经院哲学体系和法律思想体系,不予评述,仅就其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内容,历史价值略作分析。 阿奎那自然法的基本涵义 中世纪是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托马斯·阿奎那身为僧侣,又是经院哲学的巨子,因而,永恒的上帝理所当然地成为他的一切学说,包括法律学说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认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四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8,(4):5-15
"戴逸之问"是20世纪80年代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戴逸教授提出的"法学是幼稚的"的观点,他指出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性困惑,自此众多法学家将探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为重要论题以求解此问。舒国滢教授通过对"戴逸之问"的思考,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阶段性的判断:20世纪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中国法学基本上处于"幼稚"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家治理形式的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学术开始成长,但以围绕立法论为中心的法学知识生产呈现出依附解释体制的寄生状态,虽然有部分留学归国的学者开始用新的理论和方法重新解读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然而整个学界对"何为法学"这个问题并未进行严肃认真的讨论。2000年—2010年,中国的法教义学进入沉淀时期。这是因为进入新世纪,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学者都试图为中国法学寻找发展的道路和方向。而法教义学的突然流行是中国法学到了知识更新或升级的阶段,是法学知识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需求,创建真正的"法律科学"是中国法学未来发展的必然归宿。舒国滢教授以罗马法学为基础的欧陆私法(民法)学作为样本,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教义学,而法教义学本身是一门科学,或者被(法学者们)认为是一门科学,进而回答了"戴逸之问",即中国法学要想摆脱幼稚走向成熟,就必须使自身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相似文献   

20.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集中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但其影响过程前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以降,后可延续至20世纪80、90年代。其影响的方式体现为翻译出版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苏联法学专家直接开设"苏维埃国家法"课程介绍苏联宪法理论;影响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宪法概念、宪法作用、宪法本质、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宪法学体系等方面;影响的结果可归结为宪法学研究"阶级斗争范式"的形成、以国家学说为核心的宪法学体系建构以及轻视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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