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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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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与法治》2010,(4):9-10
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量删部分,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显然认为判决没有达到预期,并当庭大曝“诉辩交易”,表示二审认罪有似.恳请16万中国律师为其申诉到底.  相似文献   

2.
吴意 《中国律师》2010,(2):80-82
北京牛年的冬天格外冷.再加上重庆江北区法院对北京律师李庄案件的宣判,都让北京律师感到了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寒冬。不过,作为一个成立30年的行业协会,北京律协在要求律师理智对待李庄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行业协会对会员专业素质的引导和提升。  相似文献   

3.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就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判决其罪名成立。尽管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认定李庄犯罪证据确凿并予以起诉,但诸多社会学者和媒体质疑其中的程序漏洞、证据缺乏有载体的物质等等问题。一方面民众为政府打黑卓有成效、对李庄的妨害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叫好;另一方面对该案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业界也保留了不同意见。李庄一案,已不是关系他个体的案件,有可能对未来中国律师制度改革,刑事律师辩护权的演变,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4.
天钥 《检察风云》2010,(1):33-33
为涉黑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北京律师李庄被捕,成为近期重庆打曩风暴中最为火爆的事件。比李庄被捕更让传媒和法律界关注的,是某青年报对该案的报道。  相似文献   

5.
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49岁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相似文献   

6.
初闻律师李庄,是2007年下半年从媒体上看到的,他告公安局。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省沙河市代理一桩涉黑案时,庭审后,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带走协助调查。警方的理由是,他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李庄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个小时.回到北京后,到海淀区法院对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重庆李庄案件关于律师刑辩权问题的进行讨论,综合分析正确对待律师刑辩权应当明确的认识性问题,即关于刑辩律师会见,侦查人员是否在场;律师的阅卷权如何保障;刑辩律师如何防范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8.
李庄受审记     
检察机关指控 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轰动全国、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1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9.
马丽 《法人》2011,(12):64-66
许兰亭是一个典型的刑辩律师,尽管李庄的事情让整个刑辩界进入了最为黯淡的时期,许兰亭也深为震动,但这从来不曾改变他那颗热爱刑辩的心,只有在那里,他才感到由衷的快乐  相似文献   

10.
詹安乐 《法制与社会》2010,(21):127-128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此事件引起了全国各律师、学者的关注。在律师、学者强调维护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同时,本文以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利界限为研究重点,强调在律师履行调查取证权时,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尽量规避执业风险。希望能够看到律师界强调维权的同时,注重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提高执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相似文献   

11.
李庄受审记     
检察机关指控 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轰动全国、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1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2.
在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过程中.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并最终获刑。办理李庄案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龚刚模案件的司法机关,在庭审中,李庄要求法官、公诉人、书记员集体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分别提出的6次回避申请均未获批准,其辩护人要求异地审理的要求也未得到法庭的应允。  相似文献   

13.
王凌皞 《中外法学》2010,(5):737-753
<正>一、问题意识继2008年"郭京毅等法律人窝案"、"黄松有等法律人窝案"之后,2009年重庆打黑运动中爆出的"十佳律师与自杀法官情人关系"丑闻以及"律师伪证门"等一系列事件,使得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其中,又以"律师伪证门"的争议性最大。据重庆公安机关透露,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要成员、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4.
近日,各界高度关注的李庄“漏罪”案以重庆检察机关的撤诉和最后决定不起诉告一段落。法庭的全程公开庭审,使得媒体的公开报道和舆论的点评成为可能,成为这个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表明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已经得到空前的普及和提高,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成绩是有目共睹、无法抹杀的。  相似文献   

15.
李庄案二审落下了帷幕,但对李庄案的评论却频见纸端.这说明了大家不单是在关注李庄案件本身,更重要的是在关注李庄案引发的法律制度问题。这一现象说明国人法治意识的增强,昭示了中国法治的新的又一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16.
安徽省砀山县李庄工商分局、个协李庄分会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严重违法事件——  相似文献   

17.
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委托人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律师张某隐瞒当事人造假擅自上诉而被法院训诫,而委托人拖欠诉讼费的情况更是时有耳闻。在人们享受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够和谐的声音,这也直接反应在了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正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出现。律师不仅是案件的代理人,而且直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之中。实践中,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镜像一:律所谎称能够影响裁判结果委托人质疑合同效力2006年2月20日,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F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某律师事务所作为F公司在一起案件中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相似文献   

18.
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9.
《公民与法治》2010,(4):11-11
3月6日16时,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接受了集体采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谈到“李庄案”时说,第一,李庄这个事情,首先事实非常清楚。他教唆黑恶势力的头子龚刚模来翻供,而且编造事实,说公安把他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龚刚模自己举报,连细节都讲得清清楚楚,而且龚刚模自己举报不算,六个证人当庭作证,李庄本人在庭上也供认不讳,反复认罪。  相似文献   

20.
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如: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干涉,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一)法律服务活动需要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双向合意基础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律师的目的,旨在通过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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