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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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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陷害教唆和警察圈套不仅是理论中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更是存在较多争议。陷害教唆的含义必须从“教唆”和“陷害”两方面来重新界定其内涵和基本要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对陷害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进行考察。同时,由于警察圈套行为和教唆行为的紧密联系,在具体适用时,为达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和谐统一,要对警察圈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和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2.
陷害教唆和警察圈套不仅是理论中的一个难题,在实践中更是一个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陷害教唆必须从“教唆”和“陷害”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和基本要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对陷害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进行考察。同时,由于警察圈套行为和教唆行为的紧密联系,在具体适用时,为达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两者和谐统一,要对警察圈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和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3.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来,陷害教唆是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问题,而警察圈套则是英美刑法辩护规则中合法辩护理由问题。二者分属于不同法系、不同理论体系中的两个问题。但由于这两个问题涉及的情形有相似之处,只是着重点有所不同,故本文把这两个问题加以比较分析。一陷害教唆陷害教唆是指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教唆他人犯罪,再乘被教唆的人实行犯罪之际,报告警察将其抓获的行为。陷害教唆起源于法国路易十四时代,政府当局用陷害教唆的方法来对付政治犯。当时的陷害教唆者根本不负刑事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陷害教唆已不仅仅局限于对政治犯使用,…  相似文献   

6.
在系统梳理中外立法与理论关于陷害教唆的规定和学说的基础上,以陷害教唆的体系地位即教唆故意为立足点,具体分析了七种情况下陷害教唆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驳诘了各种偏颇之论。  相似文献   

7.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侦查圈套都属于陷害教唆之情形。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但侦查圈套并不都具有可罚性。犯意诱惑型侦查圈套行为虽然有目的的正当性为支撑,但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亦不能排除其可罚性;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因不符合教唆犯本质特征,不应受到刑罚的非难;不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应当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由于教唆行为本身难以类型化,故需要为教唆行为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教唆犯的成立应当首先符合教唆行为本身的行为构造,同时也需要被教唆者实行了侵害法益的客观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判断,对教唆的内容应当建立在社会经验的理解之上并结合特定的客观因素进行具体的考察。对片面教唆的概念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在设定片面教唆处罚界限上应采取实质的判断并充分注意片面教唆与片面帮助的区别。要成立违法且有责的教唆犯,还需要教唆者具备责任要素——教唆故意。学界并不承认过失的教唆,故过失的教唆者应与被教唆者按照共同正犯进行处罚。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应该从实行行为类型与不法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相似文献   

9.
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事先设定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被教唆的人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设定性教唆具有教唆内容的设定性、设定条件的现实性和实行行为的滞后性三个特征。设定性教唆不同于概然性教唆、选择性教唆和陷害性教唆,在处罚上要结合共犯基本原理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对待。设定性教唆概念的提出,丰富了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理论,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教唆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2.
作为教唆犯罪中最为复杂的形态之一,教唆未遂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对流行性观点与传统观点语境下的教唆未遂的研究表明,二者均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维度的理论缺陷;基于其他学说基础上的教唆未遂,也未能提供科学而信服的教唆未遂理论观.而以价值取向为切入点、以纯粹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为基础构建教唆未遂的理论体系,无疑将成为较为理想的路径选择:破除共犯理论体系下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从属性说或二重性说,在完整的独立犯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重构教唆未遂理念.  相似文献   

13.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为标准。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形式上齐备构成要件,实质上对公私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和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都是适用的。加重犯本身无所谓既遂未遂,加重犯的既未遂实质就是所依附的基本犯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14.
入室盗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入室盗窃的情况下行为人何时成立盗窃的着手,有不同的学说。由于行为人侵入住宅即已体现了盗窃的犯罪意思,并且对财产权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以盗窃之目的侵入住宅时可视为盗窃的着手。但盗窃的着手只是成立盗窃未遂犯罪的一个条件,要成立盗窃的未遂犯罪,还必须以数额巨大的财产为盗窃目标或符合相应条件,为此,还应正确处理盗窃着手与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指对于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主观意欲与客观现实的不一致。与对象错误相对应的是行为偏差。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即具体的事实错误而言,处理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处理行为偏差,具体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对于非意欲的结果,不能认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国外解决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即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抽象符合说不具有合理性。处理抽象的事实错误,构成要件没有重合部分的,原则上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构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时,在重合的部分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6.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表面上,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事实上,定故意杀人罪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既遂、未遂难以确定等。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相似文献   

17.
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犯已经构成要件化,是狭义意义上的组织犯。准确认定这种组织犯的关键,需要对其作为构成要件的四个特征进行全面把握。它存在完成形态和预备、未遂、中止等各种未完成形态。在责任认定中,过剩的组织行为与组织犯的成立已关系不大,其责任可分别归入领导、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者来承担。组织犯在评价中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在评价时应该减去重叠的部分。  相似文献   

18.
关于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的停止形态,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具体分析说三种立场。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刑事政策根据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而对中止行为予以奖励,其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具有指导、制约作用。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未能表明其已回到合法性轨道,其危险人格并未得以良性转化,仍具有预防必要性,不值得给予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奖励。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当维持主观说的基本立场,但“能”和“欲”的判断必须受到功利价值观的制约。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其犯罪欲望或其预期的犯罪收益无法通过继续犯罪得到实现,该停止行为应视为“欲而不能”,而非“能而不欲”,不符合中止自动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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