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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如何定位"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在本罪中的地位是认定本罪是否存在自首的关键。本文从本罪的客观构成和不作为义务来源两个方面分析了将"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作为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不合理性,提出本罪存在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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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曾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肯定说。持肯定说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情形,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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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诸争议问题中,行为方式是“持有”还是“不作为”是其纷争之根源,关涉到该罪的立法价值、证明责任与法定刑等。笔者认为,本罪应属于持有型犯罪,因此,对本罪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告人;与其“持有”方式相适应,宜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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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罪作为行为犯,法定刑定位过低, 严重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对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相关罪的追诉标准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突出;不能准确反映本罪的情节与危害层次的多样性;“致八伤残”之“伤残”的含义不明,容易引起歧义,使得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与罪名转化之间界限不清。应当就本罪的法定刑予以修改完善,细化为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提高法定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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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举证责任,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为是否本罪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另外,举证责任的范围多大?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说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宗旨,在于惩罚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状态),而非惩罚因为其不能说明或者拒不说明的行为(状态)。在该罪中,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的行为应该是被告人的一种辩护权利,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义务。司法机关认定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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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刑罚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数额是影响职务侵占罪之犯罪构成以及法定刑升格的唯一因素。职务侵占罪之刑罚适用存在缺陷,如"单一数额标准不合理"、"法定刑设置偏低"以及"第一个量刑幅度内没有规定财产刑",应当在本罪的刑罚内容中增添"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适当提高本罪的法定刑,并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增添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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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保护伞",是在客观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兜底条款"[1]。因此,笔者认为本罪可以从罪名、主体、罪状、法定刑、配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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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中的违法仅限于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对于行为时与裁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情况,应统一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运用一词的关键在于用字,占有、侵占客户的资产不应构成本罪,但应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际上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本罪为自然人犯罪。本罪不是行为犯,应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刑法》对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合情合理的,提高本罪的法定刑既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及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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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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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2期《人民司法》发表了曲晶同志所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以下简称“曲文”)一文。该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所审判的3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例,分析了此罪在法定刑方面存在过轻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即“适当比照贪污、受贿罪,依据非法所得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轻重,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可将本罪刑罚分为两个档次,差额巨大为第一档次,应高于贪污、受贿等罪相应的量刑幅度7年以下有期徒刑;差额特别巨大为第二档次,应低于贪污、受贿等相关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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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毒品犯罪的刑法完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当前我国及全球反毒品斗争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在检讨我国现行毒品犯罪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对策,具体包括:增设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毒品罪,介绍买卖毒品罪,扩大非法提供毒品罪的主体,提高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降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提出"以日常生活中吸食毒品的通常最低含量折算"的折算办法以及完善毒品犯罪的减刑与假释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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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办理奸淫幼女案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未很好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应当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不需要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一律以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的实际年龄为准,简称否定说。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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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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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争议较多,依照不同的罪过理论,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并存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过失说强调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并存罪过说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应被提倡,罪过形式应是以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为一般的判定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是遵从刑法条文和解释性文件的逻辑内涵,又充分体现了本罪所包含的传染病防治秩序、公共安全、个人人身权益等多重法益,并与立法上所配置的法定刑幅度相适应,是自觉遵循罪刑均衡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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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立法者为严密刑事法网、堵塞漏洞,并在功利和正义之间进行了价值平衡的结果。本罪的法定刑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存在刑罚措施单一,忽视对财产刑及资格刑的适用等问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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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入刑意义深远,满足了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需要和生命价值回归的诉求,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又一司法举措。但是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行为方式局限、量刑标准不统一、法定刑畸轻等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个人见解,以期对推进立法进程、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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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6条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7年,1988年颁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5年。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究竟适用哪个条文呢?有的同志感到没把握;有的同志则认为,《补充规定》的这一款规定取销了刑法第126条,以后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一律适用《补充规定》,对此观点,笔者持否定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