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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后,在利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时,所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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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Q,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的“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世界银行发起而建立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际性专门机构。“中心”设立的目的旨在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解决投资争议时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以此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中心”以30年的实践证明,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吸收投资的大国,我国政府不断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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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22-29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在为其营造稳定、透明投资环境的同时,为投资者利用条约仲裁条款挑战东道国政府提供了创新性的争议解决模式。很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参与投资条约仲裁的经验,并且没有能力支付雇用外部律师的昂贵费用,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受到威胁。投资条约仲裁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可以为发展中国家获取法律权威资料和法律专门人才提供便利,以使其能有效地应对投资条约争议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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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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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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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争议双方之间达成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是传统仲裁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各国间双边或多边保护投资条约及安排数量激增,投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明显加强,"无默契仲裁"(Arbitration without Privity)初现端倪,使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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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国际投资法律争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共同规定。本文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专设(ad hoc)仲裁庭和"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仲裁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结合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就修订和完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仲裁庭管辖权条款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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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李晓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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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中调解——对一种混合性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介绍了盛行于中国仲裁机构的一种混合性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中调解”的产生、发展以及现状。并结合中国及国际社会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从价值分析角度对这种机制进行了探讨。认为仲裁中调解是仲裁与调解两者优势相结合的产物,既讲求效益,也注重了公正,并且是多元化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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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条约仲裁案件不断攀升,国际投资法以及投资条约仲裁凸显其重要性。但由于投资争议的特殊性、有关实体法的模糊或缺失、程序法的缺陷,出现了投资条约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实际上危机一说有夸张之嫌。经过制度化的改良,如通过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允许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合并审理、遵循先例、加强投资条约仲裁的公共功能等,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正当性缺失可在相当程度上得以矫正。同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还应该细化投资条约的核心内容、限制管理国家风险、推动ADR和DPPs,以有效地防止争议发生和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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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文本及其诠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间。有些论著中也称之为“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之为“仲裁申请期限”,没有用时效这个词。名称界定的不同固然有法理上对此期间性质的不同认识,但从行文上考虑,本文使用多数论著中约定俗成的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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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立法可以在对劳动争议进行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区分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不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对集体争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制,对个别争议采取嘲解自愿,只审不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提出具体操作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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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想在ICSID中心提起投资仲裁,一方面必须是投资协定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必须是ICSID公约中的“国民”.“投资者”定义一般不明确排除国有企业,但从条约解释角度看,有些国有企业可能不具备“投资者”资格.ICSID公约并没有明确国有企业的“国民”资格.CSOB V.Slovak Republic一案采用Broches标准来判定,但该案对Broches标准的解读存在问题,应借鉴《责任草案》第5条和第8条,利用“授权政府权力”“具体行使该政府权力”“国家实际控制”三要件来判定Broches标准的两个要件.我国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具体行使政府权力”和“国家实际控制”要件的证据证明责任,防止欧美国家借此阻碍我国有企业利用ICSID仲裁解决投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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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的研究,并不仅仅局限在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它还是法院决定是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各国对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采取了“放宽”的态度。而作为《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中关于仲裁事项的范围规定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可仲裁性”问题进行研究,以促进国内涉外经济贸易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