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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双边投资条约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特许协议则是国际投资领域常用的一种投资模式。双边投资条约由国际公法调整,对条约义务的违背是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将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而特许协议则接受东道国国内法的调整,对特许协议的违反通常被认为应承担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本文通过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近年来审理的三个案例及相关材料的分析,揭示了二者在争议解决条款上存在的冲突,并就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以便利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刘笋 《政法学刊》2001,18(3):10-13
由于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的矛盾,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一直进展缓慢。全球性多边投资实体法规则的缺失和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缺乏,不利于造就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国际投资环境。未来的投资法体系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社会能否尽快找到一个合适的多边投资立法场所,能否确立一套适当平衡南北利益的多边实体法投资规则和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多边投资立法的加强,不仅是弥补现有国际投资立法不足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中国-东盟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包括成员国政府之间、成员国政府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应当包括成员国私人与另一成员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建立统一的司法协助体系。  相似文献   

4.
关于一国私人投资者与他国政府之间(以下简称“投资者一国家”)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上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由争议的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解决,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以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2,(3):121-134
以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遭遇合法性危机,正经历改革。国际社会对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促进以投资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然而,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上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且正面临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挑战,如透明度要求、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不确定性以及东道国的消极参与。鉴于调解在ISDS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在借鉴国际社会有益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完善投资调解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的投资调解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投资调解的国内配套制度,为ISDS机制改革提供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6.
《商务与法律》2005,(1):39-39
印尼和新加坡于2005年1月16日签署了一项投资保障协议,这项协议将制定投资规范并提供保护,以求增强投资者信心。这项协议的关键条款是两国相互给予对方的投资最惠国待遇。协议也阐明,如果一方的企业国营化,则有关企业可以给另一方可自由转换和可转移的补偿。如果双方不能解决纠纷,则可以提交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仲裁。  相似文献   

7.
陈中 《法制与社会》2010,(2):210-210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目前采用的管理模式进行分析,探讨了传统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适合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两种管理模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以期解决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约束监督机制和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Q,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的“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世界银行发起而建立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际性专门机构。“中心”设立的目的旨在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解决投资争议时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以此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中心”以30年的实践证明,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吸收投资的大国,我国政府不断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各种…  相似文献   

9.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仲裁解决东道囤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最重要的国际机构。通过制定详细的仲裁规则和丰富的仲裁实践,“中心”的仲裁运作具体入微且颇有特色。研究并了解“中心”的仲裁程序,对应对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近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频频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抵制。在即将出台的《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中,我国应完善我国与他国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征收和争端解决等问题,以促进与保护海外投资。未来可在投资协定中加入低碳内容。  相似文献   

11.
朱晖 《法制与社会》2011,(31):96-97
外商投资企业中固隐名投资引发的股东资格确权诉讼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新旧忪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立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也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力图解决隐名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隐名投资引发的法律风险,探讨隐名投资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孔庆江 《时代法学》2012,10(3):68-71
争议解决条款是困扰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谈判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的困境,不但体现在现行的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模式无法为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提供范式,而且体现在现行国内立法上的局限上。可行的途径是在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基础上,寻求不同的解决方式。本文强烈建议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设立的经济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来解决相关投资争端,同时避免以政治化的方式利用现行的仲裁争端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蒋德翠 《河北法学》2020,38(5):104-116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各项措施的推进,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有了迅猛发展,然而,投资合作的发展速度与投资冲突的产生成正比。当前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一系列协定虽为双方投资争端的解决指明了方向,但这些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制定脱离于实践、适用范围受限等不足,其已不足以充分解决新增投资领域的诸多争端。对此,应立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自身的特征,结合投资争端的特殊性,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解决程序等方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规则进行优化,以期适应自贸区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16.
跨国集团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措施张献跨国集团的国际投资活动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这些产生资产重组效果的直接投资运作一方面改变了世界经济地理,另一方面造成了诸如华盛顿公约规定的管辖权及其实际作用、有关投资争议的法律适用、国际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7.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仍未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实体法公约,现存的几种可利用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解决方法来阐述这一问题。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较好的处理这一国际难题成功案例。比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GATT争端解决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和长处,在有效解决经贸投资领域争端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本文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WTO争端解决的主要特点等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入世”与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相似文献   

19.
陈君 《法制与社会》2014,(5):114-115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两者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在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产生愈来愈多的投资争端。而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因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阻碍了两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本文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在深入分析投资争端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0.
随着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作为一个隶属于世界银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在投资争端解决的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ICSID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为了扩大自身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作用ICSID在晚近的实践中出现了积极扩大其管辖权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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