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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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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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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两个条款中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规定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但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否也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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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民事案件再审的提起及限制姚水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再审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予以纠正,同依法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样,是民事诉讼法不...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自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适用的程序。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书而适用的一种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一个前置阶段。但这种做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许多悖谬,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适用,故笔者建议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案件,决定依法提出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又称提起再审。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的主要功能是纠正错误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其性质是对生效的错误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补救措施。它是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提起再审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前提条件。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在理论上也研究探讨不够,许多问题急待研究和完善。本人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   

8.
重构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蔚茹 《中国律师》2000,(12):77-77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指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这一程序的宗旨在于纠正已经生效但错误的的裁判。是受到不公正裁判的一方当事人获得申诉机会的最终补救方式,其价值在于“有错必纠”,在于败诉方当事人在经过终审程序后,仍有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判,在于促使法院的裁判能够达到最公正、最合法。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审判监督程序由于其立法上的不完善和体系上的欠缺,使得该程序在运作过…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   总被引:66,自引:0,他引:6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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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本文仅就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谈几点看法: 一、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一定联系,又存在着严格的区别。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准确、及时、合法,防止发生偏差而应享有的监督权限和依据这种权限所进行的监督活动,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职权提起重新审判予以纠正的一种程序。二者的主要联系,在于其权利主体都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审判监督是一种权限和依据这种权限所进行的活动。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一种特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审判监督发现的问题,不见得都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只有当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二、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对每一案件自始至终的全部审判过程的监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人民司法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总结了建国以来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了历史上和外国刑事诉讼中的有益经验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在审判监督的内容、原则、方法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色:既要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稳定性,又要坚决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1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审、二审程序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纠正错误的审判救济程序。然而立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鉴此,笔者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复查与再审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有两个先后阶段,即复查阶段与再审阶段。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复查,是指接受…  相似文献   

13.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14.
刑事再审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的再次审判。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并根据原审判决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在审判实践中提出了一些刑事诉讼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对这些问题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当前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中几个主要问题作些探讨。 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刑事再审案件的提起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  相似文献   

15.
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再审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结案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它是由来自法院系统外的同级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民诉法对这一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本文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再审组别谈些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范围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错案,…  相似文献   

16.
韩晓星 《法制与社会》2010,(25):132-133,135
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对审判机关错误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些问题,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时候甚至影响到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因此,本文期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明确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事由、改革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实现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姚晖同志在《律师世界》1993年第12期《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是错误的怎么办?》一文中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的裁定,既不能复议,又不能上诉,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像二七区法院这样明显错误的裁定,当事人应如何办?应通过何种方式、何种程序来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中止诉讼的裁定错误,也不应例外。《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规定了三种…  相似文献   

18.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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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的内容及问题的提出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部分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撤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作出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潘西佳 《法制与社会》2013,(25):157-158
刑事错案是指判决裁定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对于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实现刑事诉讼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机关的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近些年来,重大刑事错案冤案的不断出现,使得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缺陷突现出来,影响了其纠错作用的良好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刑事错案来探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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