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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陶某因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共同生活,2个月前,双方经过协商对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规定,我们的共有住房归陶某所有,陶某补偿我房屋价款15万元。最近.我经过冷静思考,觉得自己在财产分割方面吃亏了,因此想反悔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想找陶某要回那套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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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7年2月,妻子陈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共同财产有: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以丈夫李某名义购买的股票、基金若干。对于如何分割这些有价证券,双方产生了争执。陈某认为,由于这些股票、基金都在李某名下,故要求李某立即变现后平分;而李某则认为,每种股票、基金应按照份额分割。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调解当日的市值计算,李某将相应的现金补偿给陈某。请问: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读者李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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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老公想离婚,但对于我们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产生了很大分歧,我丈夫认为应该按照当时购房的价值为标准,而我却认为应该按照房产的现值来计算房屋的价值。一般法院会如何认定房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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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女士诉称:“2008年11月,方某夫妇二人与我达成意向,由二人将位于合肥市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我,同时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房产证原件,证明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我也实地进入房屋查看。之后,我要求转让方夫妻二人到公证处就转让房屋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我全权出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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