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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了较为严格的解释,使得行贿罪的适用空间比较小。为严惩行贿犯罪行为,有必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更为适宜的解释,更好地运用行贿罪打击行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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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共生事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依存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行贿罪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是其根源,具体而言,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及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硬伤。本文立足这一现状,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应当取消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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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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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系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范围意义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基础和丰富的资料,为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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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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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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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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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变与不变——以行贿罪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贿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法定构成要件,是我国立法机关经过审慎考察我国国情、国外立法之后的选择。何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刑法学界存在争议。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体现了刑法解释的变与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解释结论肯定会发生变化,但在某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刑法解释的边界又是可以划分的。恰当地理解刑法条文,必须根植于社会现实与历史传统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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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第一种情形,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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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认为依据此规定,可从实体、程序、主观及综合这四个方面去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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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界定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关键在于解决不确定利益的性质和归属问题。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才有现实意义,因而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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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千差万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非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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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将行贿罪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罪的必备要件。这就意味着要认定某一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就必须先探究行为人在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目的,谋求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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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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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行贿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刑事政策角度来研究行贿罪.首先,介绍了国外、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关于刑事政策的基本观点,认为应对行贿罪刑事政策作狭义理解.其次,回顾了我国建国后实行的行贿罪刑事政策,将其总结为"厉而不严",并对该政策进行了检讨.再次,从行贿与受贿对合性和司法实践需要两个角度论述了重构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的理由,提出应实现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并提出了从立法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扩大贿赂范围以及完善行贿罪刑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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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贿罪主观要件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据此,“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法定主观要件。这一要件,曾经适应过经济基础的需要,促进过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两个根本转变”的今天,其作用正在走向反面,故有必要加以废除。 一 我国对行贿罪主观要件的立法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和1979年《刑法》,都根据行贿、受贿系“对合犯”的刑法理论来规定行贿罪,而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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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必须是"为(自己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为(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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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分析司法解释中有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运用"不确定利益"理论,"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三种:实体违法的利益、程序违法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多方搜集证据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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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并非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与戴长林、宁诗敏商榷贺胜才1994年第9期《人民司法》“研究与争鸣”栏目刊登的《关于行贿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认为应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