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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作为ICANN用以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争议及“域名抢注”纠纷的规则,UDRP规定对网络姓名权的保护仅限于可以被作为商标保护的姓名财产权;对于争议的程序要件,UDRP规定了相应的规则选择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审理规则,并规定了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尽管如此,UDRP仍然不能将姓名权完全纳入其保护机制,使ICANN真正发挥管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鄢斌  朱柯 《科技与法律》2005,4(4):12-15
随着2000年第一起涉及国际网络域名与姓名争议的案件以来,WIPO作为ICANN所制定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在适用UDRP解决网络域名与姓名权争议时形成了一系列固定的规则。其中,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包含了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标记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域名同时具有恶意等三个方面。由于UDRP对于姓名权的保护相当不利,我们有必要仔细研究该三项举证责任,以便于在国际争端中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汪涌 《知识产权》2009,19(6):27-31
打击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宗旨,同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也确立了代理商对系争域名的权益。从被投诉的代理商对系争域名权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两方面对代理商的权益进行了探讨,并基于对域名特性的理解,指出了我国域名争议仲裁实践中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4.
季奎明 《行政与法》2007,(11):107-111
反向域名侵夺是一个与域名抢注同时出现却又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UDRP的制度和CNNIC的规定指出了反向域名侵夺的定义和常见形态,却没有具体给出认定标准。本文主要讨论反向域名侵夺的"恶意"判断方法,指出当前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建议在立法中加入保证金、暂停受诉等惩罚措施,在实质上防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相似文献   

5.
域名,从技术角度讲指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域名抢注一般指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近年来,域名系统的组织、管理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一直是全球范围内人们激烈争论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儿月29日接受国际互联网络名址分配公司ICANN指定,成为第一个"域名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域名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人手,综合大量WIPO仲裁实例,运用案例分析、图表分析、比较等研究方法,对WIPO域名仲裁中法律适用的一些基本规律进行归纳和提炼,并创造性地提出WTPO域名仲裁实体法适用中的"准先例法"理论.  相似文献   

6.
当前因商标权和域名权冲突而引起的争议不断出现。常见的是域名恶意抢注引发的域名权与商标权先占权冲突的纠纷。本文意在探究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形和原因之所在。  相似文献   

7.
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有了明确的定义。这就是“投诉者恶意运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获得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我国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但是,在看待反向域名侵夺的具体类型和作用的时候,却存在差异。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它只是作为域名持有者举证说明他本身对该域名拥有合法的权利的证据之一,不构成专家组对之直接予以支持的理由。并且,假如专家组认为构成了反向域名侵夺,它应在裁决书中写明。而且ICANN并未具体列举反向域名侵夺的类型。而我国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则有与之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杜小卫 《河北法学》2008,26(6):30-34
随着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抢注问题也愈演愈烈。如何从法律上认定域名抢注这一新生事物,依法协调与保护域名抢注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关于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解决我国当前域名抢注法律规制中存在问题的途径是统一域名抢注立法,确立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的基本规则;同时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规范域名抢注提供多种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9.
邓炯 《法律科学》2001,2(1):41-49
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我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UDRP,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我国应借鉴UDRP的先进经验,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仲裁与法律》2002,(5):1-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继自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正式受理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后,又于今年9月2日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授权,负责解决.CN域名争议(原中文域名争议也同时适用新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1.
问:中文域名争议如何解决?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受理哪些中文域名争议?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下称CNNIC)于2000年11月推出了中文域名注册业务.同时,为了妥善解决中文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中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域名争议,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CN NI C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定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下称<解决办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并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同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相应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已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按照<程序规则>和<解决办法>的规定,采取专家组负责制解决相关域名争议,从而建立了中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因此,有关中文域名争议可通过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求得解决.  相似文献   

12.
自从"科龙"等域名抢注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公众一提到域名纠纷就会想到恶意抢注的域名注册人.而作为域名经济主体中最大群体的中国几十万域名注册人来说,他们和域名注册商之间因为注册域名丢失而发生的利益损失问题却被长期忽视了.  相似文献   

13.
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并主要作了如下修订:(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被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  相似文献   

14.
杨洪禹 《法制与社会》2011,(24):277-277
随着网络技术应用,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由于域名认识不足、法律滞后域名不正当现象存在。本文介绍域名、域名抢注,分析抢注原因及现有法律法规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制,探讨对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5.
汪放 《中国审判》2009,(7):45-45
凡是要开办网站、建立网页等在互联网上有自己一席之地的,都必须先注册域名。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国际通用规则,一些叫得响、易于记忆的域名便成了抢手货。而抢注那些与知名的商号、名号甚至于国际知名企业、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恶意抢注。  相似文献   

16.
试谈有关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苏敏  呼风新 《河北法学》2001,19(4):151-152
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涉及因特网上域名抢注的问题已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也由此给法律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从域名抢注的原因入手,对域名抢注的特征及带来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7.
(接上期) 四、对恶意抢注域名的认定 在解决域名注册纠纷中,区分恶意抢注和巧合雷同十分重要,不能在诉讼中、尤其不能在法律文书中随意乱扣恶意抢注域名的帽子.  相似文献   

18.
2月14日.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原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案重点关注注册人权益保障问题,着重突出三点重大变化: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相似文献   

19.
陈俊 《律师世界》2001,(8):23-24
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作为企业在网络上的名称,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倘若在先知识产权名称被抢注域名会导致公众误认该域名网站即为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之网站,从而助长抢注者无偿享受在先知识产权的商誉和声誉。域名的不当恶意抢注与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公认原则明显相违,当前无法可依之下的立法空白急待早日提上应对日程,对域名抢注给出予及时、到位的立法对策。在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近些年,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  相似文献   

20.
黄冉 《法制与社会》2010,(35):61-62
随着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而伴随的域名抢注问题也愈演愈烈。如何从法律上认定域名抢注这一新生事物,依法协调与保护域名抢注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域名的不同含义入手,对域名侵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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