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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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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的总体规模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不匹配,贷款风险逐步显现,银行进一步放贷积极性不高.来源于资产证券化的助学贷款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风险,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从而使银行积极主动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协调借贷双方的矛盾.助学贷款证券化作为一个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由于尚存在着制度体系不匹配的障碍,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尚未真正起步.我国资本市场基本具备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条件,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助学贷款的开展潜能、外部投资环境等因素来看,我国实行助学贷款证券化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建议政府出台相应政策与之匹配,让这一金融创新成果在我国资本市场得到迅速有效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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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案情】被告单位: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被告人:周跃进,系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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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贷款诈骗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本文认为,要将贷款诈骗罪的过程分为贷款的取得阶段和贷款的使用阶段,来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贷款诈骗罪的全过程,就会发现,那种骗取贷款,到手后大肆挥霍或者携款潜逃的,实践中是极少数,并且这种情况也是毫无争议地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能够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大多数行为人提出借款,是为了进一步利用贷款进行经营或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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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贷款本身是中性的。一方面,关联贷款具有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另一方面,关联贷款又存在被内部人滥用的巨大风险。关联贷款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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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对于两罪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仍具有一定复杂性。文章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通过分析具体行为,结合相关理论学说,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贷款人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建立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的审理步骤,明晰此类犯罪的认定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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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是指抵押贷款适用于何种贷款种类和贷款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则上讲,抵押贷款适用于各种贷款种类和贷款对象。从贷款种类来讲,不仅适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生产性贷款,而且也适用于消费性贷款。从贷款对象来讲,既适用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但从目前来看,抵押贷款从贷款种类上来说还只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生产性贷款,消费贷款基本上没有涉及到。这是由于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是通过国家计划用行政指令进行调节的,排斥了市场的作用。企业作为生产的主体,不能通过市场与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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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从刑法的执行及此类案件发生的情况看,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两点须从立法上完善。一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应将单位规定为该罪主体。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如果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可解决这一困难,并有效惩治贷款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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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补充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之不足,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从法律上探索和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是使其良性循环的最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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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作为金融犯罪的常规表现形式,由于贷款方式的不同,在犯罪认定上存在着不同的差异。“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贷款诈骗的必要条件,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条件下判断的依据各有侧重。客观方面的具体犯罪行为诸如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项目申请贷款及瑕疵担保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情况下也具有不同的刑法评论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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