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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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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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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上接2006年第14期)九、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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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使用欺诈方法,如编造贷款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式,以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本罪。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出现了较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该罪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单位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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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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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在数额、造成的损失及对金融秩序和国家贷款管理制度的危害远远大于自然人贷款诈骗行为,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前对此行为无法进行刑事制裁。建议尽快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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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就经济活动中,如何界定行为人行为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还是刑事上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提出几点看法。一、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特点及表现形式新修订的《刑法》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一些特殊领域的诈骗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如将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从原《刑法》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进行分别细化,在新《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等类犯罪已不是原来诈骗罪意义上的侵犯财产罪了,而是划归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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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界与刑法理论界均引起了重视.因此,增设单位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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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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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骗取金融机构财产或信用为目的,侵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金融诈骗罪包括非法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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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从刑法的执行及此类案件发生的情况看,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两点须从立法上完善。一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应将单位规定为该罪主体。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如果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可解决这一困难,并有效惩治贷款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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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显然是不妥当的,也明显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从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看,刑法修正案对于确实属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又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经济犯罪均设立单位犯罪.我国立法机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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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款诈骗罪的立法概况及法律特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借贷货币资金的法律行为。贷款欺诈是指行为人本不具备借款的条件和理由,而用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象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骗取并占有贷款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世界各国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刑法中,大都有贷款欺诈。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随着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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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最早出现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颁布实施《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正式收入该罪名于刑法典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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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一节犯罪,笔者认为: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不断出现的现实,为有力打击金融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类犯罪应以行为犯模式立法,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实施了金融诈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1.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分析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因此我们必须注意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物质性侵害,因其数额往往极大,远非传统诈骗罪可比,故这一物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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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完全吸纳了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五项关于贷款诈骗罪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常常涉及到对该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主体范围等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贷款诈骗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作些探讨。一、对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的手段(即客观行为方式)规定得比较具体,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掌握,但仅有上述手段尚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难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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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辉 《法制与社会》2011,(25):109-110
刑法分则是以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根据进行分类的,从广义上来讲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刑法分则却将其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主要原因是其扰乱了市场秩序。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主要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型犯罪,从理论上来讲二者是有所区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明确区分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普通犯罪极易与合同诈骗罪相混淆,本文有感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从刑法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情况加以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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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在实施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时,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仅是一种选择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应当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盗窃他人信用证后又加以使用、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应按本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1997年刑法将几种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从刑法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些规定严厉地打击了一些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这些犯罪在构成要件上都必须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给予严厉打击。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有了打击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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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诈骗犯罪活动大量增加,诈骗手法不断翻新,诈骗财物的数额越来越大,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出于犯罪分子以各种伪装出现,常常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给司法机关在定罪定性上增加了困难。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诈骗犯罪分予,本文仅就诈骗犯罪的几个界限问题作一探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用欺骗方法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利,其物质表现为各种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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