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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31-36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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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4):31-38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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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序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末编末章,为关于"占有"之规定,共7个条文,加上"附则"第266条第7项占有概念之立法定义,条文数至多7个半。所规定者,为占有的概念(第266条第7项)、占有的种类(第259条)、有关占有的推定(第260- 261条)、对无权占有人请求回复占有物时所生的损害、孳息以及费用问题(第262-264条)、占有的保护(第265条)。除此之外,理论上涉及占有的问题,尚有占有在物权法编制中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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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一体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如果说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众望所归,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就凝集了过多的争论。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但相关条文的理解适用与完善仍成为研讨对象。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应然属性出发,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物权法》第10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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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在立法和适用上尚存一些疑问值得探究。本文通过对《物权法》条文的解读和对各国立法理论的分析,评析了《物权法》中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对此制度的不足从立法角度和实际适用的角度分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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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该条文未将盗脏物纳入适用范围实属开放的漏洞,未将货币、无记名证券排除外实属隐藏的漏洞。本文认为善意第三人占有之物系盗赃物时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系货币或无记名证券时应对该条进行目的性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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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113条系统地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摒弃《民法通则》不得请求报酬的规定,但一些条款明显拔高了普通人的思想觉悟与道德水平,忽视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的大众心理。此外有一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于操作,因而需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之更好地服务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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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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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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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不一致以物权法为准 「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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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17-19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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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理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文章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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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6):40-44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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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将占有脱离物的范围仅限于遗失物。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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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个人合伙经营中止后尚未清算,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有关共有物处分的规定,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能否分割部分合伙财产问题未作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先行返还卖船款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至于合伙清算事宜则可留待另案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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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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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再探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84条、第85条和第87条对物业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草案与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的,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有所衔接,但却过于原则。鉴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在物业管理权的性质、物业管理合同的归类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人们期盼《物权法(草案)》能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然而,就《物权法(草案)》的现行条款来看,仍然是不够明晰的,故进一步探讨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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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问题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外,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抵押权时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船舶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等问题加以规定和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