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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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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是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但却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有资合公司的性质,这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出资时,不得退还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另一方面,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在诸种公司类型中是出现的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并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资合性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赖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股东之间的信用联系和股东的稳定对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都无一例外地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迥然有别。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谨结合其它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对以下几个…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基本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为资合性公司,即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在于公司的资产数额。也就是说,这种公司主要以其资本做为其经营活动的信用。那么,其资本是否真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所以,一般对这种公司的资本真实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就体现了严格的公司“资本真实”的原则。公司资本即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相似文献   

4.
股权转让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主要资本交易方式,是股东将其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后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补救机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征却对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设计提出了难题。一方面,资合性的特征要求必须维持公司资本,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股权;另一方面,人合性的特征则强调要维持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须对股权外部转让加以限制,由此引发了转让股东与存续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从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对其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三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研究,以期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股转让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确保转让股东以公正合理的价格转让其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股东同意权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6.
王琳 《法制与社会》2010,(10):28-29
“资本多数决”规则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基础,尽管它对于维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促进公司决策效率的提升,但是无法避免陷入“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危险,也正是多数股东(或控股股东)所造成的少数派股东的一种侵害。英国成文公司法将股东因不公平损害行为受到的侵害作为一种救济类型,由于其避免了“福斯规则”下的繁琐举证而广受少数股东的青昧。作为替代衡平和正义解散公司的制度,压制行为存在程序上的障碍与实体上的狭隘等缺陷。  相似文献   

7.
正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为维护公司结构的稳定,公司章程往往对公司股权的转让作出一定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界定章程相关规定的效力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确定,股权的权利属性的明确以及对《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效力的合理界定,对于此问题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退出公司时,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让渡给他人,收回自己先前投入公司的资本,该行为也被称作股权转让。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  相似文献   

8.
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基于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对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当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时,将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尊重商业判断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该情形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予以介入。因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恶意增资扩股而利益受损害的小股东,可申请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其中相对封闭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我国《公司法》实施以来数年的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其优点在于:投资风险较小,易筹集资本;设立手续简便,机构简单,便于组织管理;股东人数较少,相互了解信任,内部关系密切;资本确定,人员稳定,对外信用牢固。依《公司法》规定,有…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的公司法中,有一条原则叫做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个是因为公司是由资本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获得利润和承担责任,那么在进行公司重大事务表决的时候,都是以出资多少为标准进行表决的,这个原则的出现可以平衡股东之间的决策利益,这一条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除此之外,公司法规定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另外一种权利是知情权,这是由于,在公司的实际运作当中,掌握了公司大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很有可能会因为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就显得很重要,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查阅权,也成为了世界各国公司法研究的重点之一.因此探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查阅权法理基础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徐琼 《河北法学》2004,22(10):66-69
《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向外转让规定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以期作为限制。但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该条的限制颇有歧义。要正确地理解该条,必须在澄清法条含义的基础上,理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规范。由于同意权纯粹只起到摆设的作用,故应该废除同意权,同时完善优先购买权,更好地协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  相似文献   

12.
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张远忠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后采取的法律对策。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均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即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应根据表决中多数表决权意见决定,少数股份持有人不得因公司...  相似文献   

13.
资本多数决是各国公司法都共同确立的一项公司决议原则。所谓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也就越大。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多数股股东尤其是拥有控制权的多数股股东因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相似文献   

14.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大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但现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公司法》规定了一股一票制下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即股东大会依照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且多数股东的意思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然而,在规定“资本多数决”制度的同时,《公司法》并没有相应地对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或赋予其对其他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也没有赋予持少数股份股东的特殊权利以保持股权力量格局的均衡,结果往往导致控股股东对资…  相似文献   

15.
为弥补"资本多数决"适用的缺陷,近年来多有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案例出现。实践中,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又有概括型和列举型两种表现形式。当前司法实务在认定该类条款的法律效力上分歧较大,肯定或否定该类条款法律效力的论证均不够深入且未结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的两种表现形式展开。通过对《公司法》有关条文及相关公司法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列举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在非公众公司章程中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概括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在非公众公司章程中仅具有个案适用的可能性。由于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东变动频繁、股东之间缺乏人合性,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款在公众公司中不具有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16.
"信任为合作的润滑剂,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它非常有效,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程度。"这句话所谓的信任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人合性作为凝聚公司内部股东的重要纽带是公司萌芽、发展、壮大的基础和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合性不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牢不可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中对瑕疵出资情形的相关规定正是基于对此打破的考虑,但却又未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进行规定,显然存在概念上的不周延性。鉴于隐名股东的问题也相对庞杂,本文基于篇幅原因,主要立足于瑕疵出资的情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拟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所产生的“一人公司”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虽属资合公司,但股东之间又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基于股东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因此,它同时又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燕 《中外法学》1997,(3):34-42
<正> 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三大要素。公司资本有两种意义:(1)作为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它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和保证。(2)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或投资者)的出资。一旦形成为公司资本,即与股东的财产绝对分离,但是它的构成始终反映着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  相似文献   

19.
程玲玲 《法制与社会》2011,(12):104-10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而普遍的资本交易方式,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日趋频繁和普遍。然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主要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而其中关于"同等条件"的界定尚存分歧。  相似文献   

20.
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基本特征,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的支撑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限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它的适用没有法律责任的制约,则极易损害债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自有资本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为此公司法确认了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采用登记主义,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认缴全部出资,公司才能登记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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