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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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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政》2004,(2):3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前阶段,宁波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就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作了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是规范收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登  相似文献   

4.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相似文献   

5.
正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然而,据《新京报》记者报  相似文献   

6.
修改前条文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即大秦牧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位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月七尔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分系血亲的子女,可以太区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站分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师八条收养人只服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担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  相似文献   

7.
<正>甬民发[2014]7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公安局、政法办、财政局、社保局、人口计生局、民族宗教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本市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本市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  相似文献   

8.
浅析收养成年人的不适用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收养成年人的事案时有发生。由于《收养法》对成年人能否作为被收养的对象,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对这类事案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而是允许有例外。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4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无生育能力的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收养年龄的事实收养问题 修改后的《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法定收养年龄从三十五周岁降到了三十周岁,按照一般规律,若三十周岁左右的收养人自己生育了子女,则子女处于婴幼儿时期,在抚育婴幼儿时期,无暇顾及收养子女。三十周岁以前发生收养行为的,一般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生育能力的年轻夫妇。笔者认为经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无生育能力,未到法定收养年龄的收养人,只要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可以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变事实收养为合法收养。 二、关于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社会弃婴和儿童的事实收养问题…  相似文献   

10.
“收养人无子女”是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收养人资格的首要条件。本文旨在分析该条件的弊端,并强调“为儿童最大利益考量”的现代收养制度宗旨,建议取消“收养人无子女”的实质条件,重新理顺收养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关系,设定合理配套的程序制度,保证收养制度真正发挥“幼有所养、老有所终”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11.
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批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旋办法》,由你们联合发布施行。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2.
《收养法》于1992年实施。在法律实施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已为数不少,法律实施后,由于法定收养条件较为严格,一些不够收养条件的人收养了子女又不能履行法律手续,形成事实收养的状况。据北京市海淀区1993年调查,事实收养已达368人,其中女婴300入,占事实收养的81.5%。在被收养儿童的调查中,弃婴竟占到事实收养的92.5%。形成事实收养的原因有几种:1.《收养法》颁布前,收养当事人对当时有关收养政策不了解,盲目收养,因此,收养关系得不到确认。2.收养人不具备法定的收养年龄。3.收养人已有子女,外出路遇弃婴,出于人道主义…  相似文献   

13.
如何解决好收养登记中存在的矛盾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努力使收养登记工作有一个健康有序的空间。(一)需要政府重视,投入专项资金,建立社会福利机构,完善内部设施,做好对传统对象的供养服务,使有些无条件的当事人通过福利院的领养变成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也可以解决当事人想收养但又无法收养的矛盾。(二)树立社会力量办社会福利院的新观念,解决国家投资建福利院的资金…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相似文献   

15.
江海 《中国民政》2009,(12):30-31
收养行为在我国民间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民间自发的收养行为。收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既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又是一项管理与服务并存的政府工作。  相似文献   

16.
工作动态     
珠海市出台《收养法》实施方案(韦海金珠海市民政局)工作动态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制订了实施切欠养法》的具体方案。方案就收养弃婴(孤儿)残疾儿童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收养登记机构和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发挥民政、公安、计生、卫生、司法、财政、法制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对父母遗弃子女,出卖亲生子女,拐骗弃婴、儿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就社会上发现、抬到弃婴应如何处理;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落户等问题,结合珠海市的实际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青…  相似文献   

17.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的决定,对《收养法》作了相应修正并重新予以公布。 修订后的《收养法》将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新收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具体表现为:一、降低了收养人的年龄下限。将收养人年龄下限从35周岁下降到30周岁,确定了更为合理的收养条件,有利于有抚  相似文献   

18.
《台声》2015,(12)
<正>(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收养制度中孤弃儿童权益的公权力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虹 《前沿》2007,(2):112-114
为强化公权力对孤弃儿童的保护,国家应当完善民事立法中有关孤弃儿童监护的相关内容,完善收养法中有关收养登记人员资质的规定;应当创建收养过程中的跟踪、调查、监督机制。在收养登记中,民政部门应实行实质性审查,强化监督责任;国家应强化对孤弃儿童的法律援助,同时应对收养人实行税收减免优惠。  相似文献   

20.
收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除原父母子女关系并依法创设新的拟制血亲关系。通常而言,我们将收养成立的要件分为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两部分。《收养法》作为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法规,保证其立法的先进性是其发挥法律效力的根本保障。我国收养制度应对被收养人、送养人及收养人等方面的规定加以完善,使之与社会现实更加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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