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论刑事审判权的界限——以日本的诉因制度为借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平野龙一的观点,诉因是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诉因可以由检察官履行一定程序,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变更,法院没有变更诉因的权限和义务,即使命令检察官变更诉因,其命令也不具有形成新诉因的效力,但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在不改变诉因的前提下变更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我国可借鉴日本诉因制度的经验,通过明确诉因,划清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界限,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区分开来,防止法院异化为追诉者,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在没有诉园制度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借鉴诉因变更主义的原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对变更指控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2.
按照平野龙一的观点,诉因是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诉因可以由检察官履行一定程序,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变更,法院没有变更诉因的权限和义务,即使命令检察官变更诉因,其命令也不具有形成新诉因的效力,但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在不改变诉因的前提下变更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我国可借鉴日本诉因制度的经验,通过明确诉因,划清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界限,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区分开来,防止法院异化为追诉者,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在没有诉因制度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借鉴诉因变更主义的原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对变更指控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3.
公诉事实同一性是划定审判对象之前提,只有在维系公诉事实同一性之基础上,法院才有权变更罪名.我国现实的公诉变更制度体现了某种超职权主义下的真实发现主义,罪名的变更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对于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改革应当重回到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以"自然的历史进程说"为基础再辅之以"法律评价重大变更说",方能使检、法在诉审分离的前提下启动公诉变更程序.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作为裁判者有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这是法院行使定罪权的体现。这一做法没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公诉变更制度、完善法院的建议权、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控审分离原则和被告人的防御权是反对法官变更指控罪名的两个主要理由,但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官变更指控罪名并不必然违反控审分离原则和侵犯被告人的防御权,我国在对该问题处理上的缺陷主要是没有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因此必须确保法官在变更指控罪名时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诉因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事审判对象是诉因,法官和检察官原则上无权变更诉因;大陆法系公诉事实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事审判对象是公诉事实,法官有权在公诉事实同一的范围内变更指控罪名;日本公诉事实同一下的诉因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刑事审判对象是诉因,检察官有权在公诉事实同一范围内变更诉因。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间的差异导致它们在不同诉讼价值的实现上各有优劣,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上的差异根源于审判方式上的差异。随着审判方式的相互吸收和融合,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间的差异逐渐变小。  相似文献   

7.
1999年重庆虹桥一案在全国引发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热烈讨论,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基本形成两种观点,一是建议学习英美法系的"实体限制型"模式,二是建议学习大陆法系的"程序限制型"模式。笔者试图对这两种模式在中国的"可存活性"加以评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通过建立公诉事实同一的诉因变更制度对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模式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8.
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9.
在诉审同一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决定,只能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现行的罪名变更制度缺乏成熟的理论根基和完善的程序设计。本文认为有必要在诉审同一原则下,借鉴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0.
在具体案件的审查起诉中,诉因是衔接证据与构成要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桥梁.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审视查实的证据能否构成排他性的证据链,复原为一定的案件事实.复原的案件事实如果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则为诉因.应明确、规范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记载方式,并根据公诉指导形象的概括性要求,对起诉书进行构成要件相关性记载.对起诉书中叙述的事实与犯罪事实不符的,其改变后的公诉范围必须限制在起诉书中所涉及到的自然性犯罪事实的范围以内,以对公诉变更作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只要确定将进入公诉变更程序,就应当赋予被告人获得延期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论公诉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宗智 《现代法学》2004,26(6):31-36
公诉变更制度的设置,影响审判的公正、效率以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但目前的刑事诉讼对此只有司法解释而无诉讼法规范。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设置这种规范。我国公诉变更权由检察机关享有,公诉的追加与内容的变更不得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与诉讼效率,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还应作出适当的审理时限规定。撤回起诉不得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应明确撤回起诉具有不起诉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刘晓兵 《河北法学》2007,25(7):163-168
诉因制度是日本刑事诉讼法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和英美法系对抗主义诉讼程序的一项独创.主要探讨诉因的基本涵义、诉因与相关范畴的关系、诉因在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运行规则、诉因的主要功能及其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借鉴意义.在刑事诉讼中,诉因可以协调控诉方、裁判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不但有利于制约公诉机关的起诉变更权,而且有利于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由职权主义向对抗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借鉴日本的诉因制度有利于克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某些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13.
由于缺乏实体条件限制和程序条件规制,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违反了不告不理与控审分离原则,被告人辩护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所设定的变更模式,虽然对实体条件设定的范围较为宽泛,但程序限制严格,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起着充分的保障和保护作用。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在我国拥有可以运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环境,应以自然事实同一为基础设定实体条件,为我国法院变更罪名提供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4.
公诉变更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以后,由于发现指控的被告人身份、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所控罪名及法律适用等有错漏的情况下,主动请求法院或应法院建议,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前,对指控进行实体或程序上的修改、补正、撤销,从而调整审判范围或者终结审判程序的刑事诉讼程序。但是,1996年刑事诉  相似文献   

15.
在当下我国强化检察监督的背景下,应当对公诉权滥用的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实践中,不该起诉而起诉、随意变更公诉、恣意重新起诉是公诉权滥用的主要形态。对公诉权滥用的成因需要进行深入的语境化分析,相应地构建庭前起诉审查程序、引入刑事诉因制度、实现撤回起诉规范化、不起诉后再诉的规范化、再审抗诉规范化、司法管理现代化以及将法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权中剥离,以防范公诉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16.
诉因变更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基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诉因变更存在的缺陷,诉因变更制度的完善应坚持诉因特定原则、诉审同一、检审分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明确诉因变更的范围、主体,确立合理程序,设定保障被告方防御措施等。  相似文献   

17.
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纠正公诉机关起诉中的错漏、发现实体真实、准确而有效的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诉变更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疏漏。本文从公诉变更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影响、比较法考察和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讨论,力图对我国建立合理的公诉变更制度作一些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8.
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顾永忠  刘莹 《法律科学》2007,25(2):153-160
撤回公诉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赋予其刑事追诉权的反向变更.它涉及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关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直接相关.但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中施行的撤回公诉的实践活动存在三大误区.为此,应当在总结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正反两方面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在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韩凤然 《河北法学》2006,24(11):143-146
目前国外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研究已较成熟,英美法国家以法院不能变更指控罪名为原则,以变更指控罪名为例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审判,在事实审判上需要受制于起诉指控的范围,而在法律适用和罪名确定上法院可以自主行动.我国在该问题上虽已有法律规定,但太笼统,简单,面对一些实际问题该法律规定似嫌无能为力.法院应该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只是要在法院行使该权力时给予必要的规范.法院对指控事实的认定和检察院并无二致,只是在罪名认定上有分歧时可以直接在判决书中将指控罪名加以变更,该变更必须未对被告人辩护权造成实质影响且对其有利;如果指控罪名不当,法院如欲变更会恶化被告人的处境,不宜直接变更,须与检察机关协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变更.  相似文献   

20.
评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享有直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在1996年修订前或是1996年修订后,均未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作明确的规定。换言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不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具体地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某一罪名,但只要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未以此罪名对被告人提出指控,人民法院审理后,也不应…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