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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实施已一年有余,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仲裁法》,这是摆在我国仲裁界、司法界和律师界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此条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及各地人民法院均面临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而也涉及到如何确定仲裁管辖权的问题,现就上述问题的探讨发表一些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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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预仲裁,是国家的司法权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一项基本职能。由于仲裁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排除法院管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而它的管辖权又完全来自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整个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处于一种重要的、基石一样的地位: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就无从开始。这种特殊的重要性,不仅使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极为关切,而且法院也将它作为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一环。我国(仲裁法)第20条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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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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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由于实行“一局终裁”制度,解决纠纷快捷简便,受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青睐。然而,仲裁裁决也应受到司法的监督。本文讨论的仲裁局限于国内仲裁。一、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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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权属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确认方式为裁定。这样,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该裁定的内容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这一裁定权时缺乏规范性和操作性。本文对这一裁定制度所涉及到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利于其完善。一、裁定的管辖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纠纷,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是解决仲裁制度中的特定事项。因此不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结合仲裁制度的性质特征及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对管辖法院作出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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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仲裁法》为核心的仲裁法律制度,确立了仲裁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包含了三种监督形式: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内部监督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行业监督是由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中国仲裁协会进行的监督。司法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纵观国外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仲裁与司法关系上,大体经历了司法不干预仲裁、司法对仲裁过度干预与管制、司法以支持为主导地干预仲裁三个阶段,中国的情况与此大同小异。文革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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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的立法缺陷主要是:将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界定为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法院管辖、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等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解决我国《仲裁法》上述立法缺陷的最有效作法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即:由法院和仲裁庭并存决定仲裁协议效力之异议;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提前至答辩期届满前;明确当事人默示接受仲裁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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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香港××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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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就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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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又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纠正仲裁错误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提起依《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同时,当事人要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就是说,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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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虽然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适用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但同时也解决了仲裁实践中面临的许多颇具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对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切实履行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法定职责,对于充分发挥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作用,促进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无疑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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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民商事合同时都不单独订立仲裁协议,只在合同中订有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也称为仲裁条款。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订立的大部分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仲裁条款,以仲裁条款替代仲裁协议。由于当事人忽视仲裁条款的订立、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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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 ,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 ,发现不足 ,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 ,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 ,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 2 0条 ,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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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之再述评——兼与宁敏、宋连斌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概述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早在1955年,联邦德国高等法院就裁决认定,仲栽员对作为其权限基础的仲栽协议的范围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虽然这一裁定受到广泛的批评②。但仅在6年以后,《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就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并有所扩充,即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继绞进行仲裁,就其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并审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决定仲裁协议或仲栽协议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合同的有效性。③1966年的《欧洲统一仲裁法》也采取了与前述公约相同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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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它关系到或仲裁或诉讼的问题。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定论。本文以一起国际商事案件为例,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两个方面,探讨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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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其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基础,也是整个仲裁程序包括其结果——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石。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仲裁协议的形式或内容存在着瑕疵。由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些瑕疵往往使得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落空,仲裁协议陷入无效的境地。本文试就一案例的分析,探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认定,并对《仲裁法》的不足加以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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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2):44-51
仲裁与司法是我国互为补充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对司法起辅助作用;司法对仲裁起支持和监督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仲裁与司法的这种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协调仲裁与司法监督的关系,应对《仲裁法》作以下修改:明确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具有优先决定的权利;取消对生效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双重制度设置;将撤销仲裁裁决审查范围限于仲裁的程序问题;赋予仲裁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