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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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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因应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立了此类侵权责任的明知规则与提示规则.但是,依据该法,提示规则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后的免责条款,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承担审查义务,与立法初衷相悖,引发实务中的种种弊端.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承担审查义务的能力,因此应该免除其该种义务,而代之以权利要求者的证明义务,以达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
信息网络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诞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需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避风港原则对保护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有重大意义,但不能被滥用,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责任的工具.红旗标准是避风港原则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是过错责任原则范畴内的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3.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成为自己的信息和为他人的信息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前者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后者应先根据其服务方式适用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除义务只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安全港条款作为有限责任保护的特殊制度本应成为有限合伙人恪守的底线。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展的独特个性,安全港条款并未很好的在我国的实践中开花结果。在这一情况下,对于安全港条款从拓宽适用范围、建立刺破合伙人面纱制度以及建立相应的执业保险等角度出发进行重新构建成为必要。有限合秋人对于管理权的干涉极易导致有限责任之否认,安全港条款的重构,无疑会大大降低有限合伙人管理基金的风险。也有利于基金的稳定运行。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崔国斌 《法学研究》2013,(4):138-159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盗版泛滥。为了克服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缺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被迫限制适用红旗标准或策略性地适用引诱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结果过度扭曲了网络间接侵权规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当果断地放弃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恢复侵权法一般规则的适用,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8.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该法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该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9.
历时两年实践调研,欧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版权内容过滤条款"的专门性指南.该指南不仅权威解释了法案条款中独创性术语的内涵,以统一各方对条款的解读,且对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配置革新涉及的寻求版权授权义务、版权内容过滤标准、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给予回应,为制度的落地适用提供了切实、细致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术杰 《中国法学》2016,(4):179-197
网络侵权法领域的“应知”应涵盖过失和故意两种过错形态。既有的法律规则将欧美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中的过错概念用于侵权责任构成条款,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以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应以 “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必考察其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际知晓情况。即便不构成帮助侵权,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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