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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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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们对《元史·刑法志》一段简要而含混记述的误读,造成了法律史上的一桩“悬案”,即《大元通制》渊源之谜。本文从追溯元代前期艰难的修律立法历程入手,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生态环境,对《大元通制》的本原作了详尽的探索。《大元通制》是世祖以降数十年修订律书的摸索与奋斗的产物,而仁宗“延祜律书草案”则是《大元通制》凭据的直接蓝本。本文对《大元通制》“难产”的缘由进行了剖析,认为延(?)、至治年间,仗恃兴圣太后权势的“后党”保守派与皇帝为首的“帝党”改革派之间激烈政争,是《大元通制》难产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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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为了听取官民谏议之言或冤抑之情,特别在皇宫大门外设登闻鼓,规定若有认为审判不公的,可以击登闻鼓诉冤.负责登闻鼓的官吏听到鼓声则立即出庭受理立案,不得有误. 我国古代典籍对登闻鼓的记载最早见于西晋.《晋书·武帝纪》日“西平人曲路,伐登闻鼓”.《晋书·范坚传》也载:“永嘉年间,殿中帐吏邵广因盗宫幔三张被处以死刑.他的两个儿子认为判决太重,于是“黄幡挝登闻鼓乞恩”.上述说明,西晋建立之初,司马炎便令人设置了登闻鼓,其主要用途是使官民击之诉冤.西晋统治者置登闻鼓以听民冤是受上古“谏鼓”“谤木”之制的影响.《淮南子·立木训》载“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下情上达,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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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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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第一》“陈太丘诣苟朗陵”条:“既至,荀使叔慈应门,慈明行酒,余六龙下食。”又“顾荣在洛阳”条:“尝应人请,觉行炙人有欲炙之色。”“行”、“下”是古代俗语词。《礼记·月令》:“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郑玄注:“行犹赐也。”《汉书·高帝纪》:“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颜师古引苏林注:“行音行酒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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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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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离骚》上称:“回朕东以复兮,及行迷之未远。”指的是道路。 路,还可指为道理,即理路。《书·洪范》:“无有作恶,遵王之路。” 路,亦可比喻权位。《孟子公孙丑上》:“夫子(指孟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 路,泛指大。《史记·武帝本纪》:“路,大也。”《管子·四时》:“国家乃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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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是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法律思想领域中争论不休的一个重要课题。当时所谓“法治”,用法家自己的话说,就是“以法治国”(《管子·明法》、《韩非子·有度》)或“垂法而治”、“缘法而冶”(《商君书·壹言、君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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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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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否定词双音化否定词组成的双音词语,在古汉语中是大量的。大致有三种组合形式,表示三种不同的意思。1.否定词与副词、助动词等组合,表示一般否定意义,常用在否定句中。未尝《论语·八佾》:“吾未尝不得见也。”未始《庄子·齐物论》:“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未始,同未尝。未几《诗·齐风·甫田》:“未几见兮,突而弁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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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的质疑·张元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第19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两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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