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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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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殷勇 《法学》2012,(1):58-63
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相似文献   

2.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等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制度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改革行政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责任,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公共利益与公民知情权的微妙平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得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但在该条款具体应用时,行政机关应特别注意不应单独适用,而应该有效地结合第14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具体实施,即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5.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是其非常重要的子权利之一.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受到政策的影响,招生自主权从规范不明确到逐步明确,再到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其权利内容逐渐得到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在面向行政机关时,与行政机关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面向被招收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时,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确保民办学校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的前提下,采用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对招生自主权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确保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公平公正的行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需要做到招生信息公开、招生过程受监督.政府监管应当以自主招生不违反公平公开为主要目标,确保招生秩序市场的平稳,确保民办学校合法合理行使招生自主权.  相似文献   

6.
目前,有地方政府正抓紧制定相关办法,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据悉,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后,公众如想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或“红头文件”,除可自行检索外,也可交纳成本费用后由有关部门代为邮寄。  相似文献   

7.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重要的行政程序法,它确定的合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救济、信赖保护以及监督原则,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特别是应把遵循便民原则放在重要的位置。  相似文献   

8.
在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公开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与公众利益的相关度、与医药企业利益的相关度和药监部门的行政成本这三个因素确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公开的标准并划分了公开范围,并建议通过实施一定的公开策略,更好地解决目前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  相似文献   

9.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相似文献   

11.
加强行政公开法制、增加行政透明度是当今的一个世界潮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开条例》体现了行政公开理念和行政服务理念,确立了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要充分发挥其特殊的社会作用;全社会应深刻认识和认真贯彻《公开条例》确立的服务宗旨和便民原则,这有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12.
翁明杰 《财经法学》2023,(2):97-111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在社会公众风险警示和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价值。行政机关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本质上属于公开政府信息而非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开不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二次处罚”。在明确行政决定公开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的基础上,应当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前、公开中和公开后的行政裁量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前,行政机关应当嵌入提前告知程序和专家咨询程序,并对行政处罚是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进行事前审查评估。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民商有别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建构分级公开机制,界定不同类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内容的范围和起算时间点。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后,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置内外并行的监督机制、确立决定公开持续时间和有效的纠错机制,保障该制度“售后服务”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13.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4.
泉政 《中国监察》2011,(22):48-48
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将其掌握的信息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它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也包括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公开。政务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要准确理解《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把《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就要正确把握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司法行政系统网上行政审批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网上行政审批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政府管理创新的有机结合,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产生,深刻改变着政府机关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行政组织、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是审批权力运行方式的根本性变化,体现了阳光行政、服务行政、高效行政的内在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新机制,提高执法透明度,实现公开与公正的高度契合,网上行政审批是重要途径,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司法行政系统具体实践看,随着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和现代信息  相似文献   

16.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也有一种诉讼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  相似文献   

18.
张坤 《法制与社会》2012,(24):34-35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9.
豆星星 《河北法学》2008,26(3):62-65
行政信息公开是促进社会和谐、确保行政公正的前提,是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完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实现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扩大公开内容及范围,健全监督和评价体系、行政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相似文献   

20.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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