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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效率政府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构建这一制度,并在一些行业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看,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缺乏相关立法、信息公开范围较窄和渠道单一等缺陷。当前应着重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以便更好地为政府的效率行政和和谐行政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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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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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情权及行政信息公开对于监督政府、加强民主、保障公民权利的更好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一方面知情权在我国并未被宪法所确立,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掌控者,在公开行政信息方面也不尽人意。行政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制约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程度,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构建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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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公民知情权基础之上,通过赋予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透明度,实现对行政机关监督问责。而政府数据开放兴起源于大数据技术驱动。数据资源的巨大潜力驱使各国政府借助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开放制度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实现繁荣经济、改善服务、提升治理能力等增强行政效能的良好行政目标。二者在制度形成基础和制度目标上的区别,表明政府数据开放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本质区别的独立制度。我国应选择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单独立法的立法进路,而非将其融入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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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均未涉及行政过程信息,这一立法上的空缺导致现实生活中哪些行政过程信息应当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解释》中均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节使得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亟待建立,这不仅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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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有利手段,而规范性文件是整个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基础,所以也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然而当前我们的行政活动中,有不少重要规范性文件没有公开,即便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情况依然并不乐观。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结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高信息公开立法的层级,也需要运用技术性的手段逐步清理已有的相关法律,整合相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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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迈向信息自由的重要制度举措,其根本点在于将传统封闭、保守的行政改造为“公开性”和“民主化”的行政。它具备制度的理想性,也因此与中国基层政府现实的行政文化与行政过程之间产生了重要的紧张。官民关系的不平等和基层行政任务的复杂化都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基层的“折扣”现象。但作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一部分,通过制度先行带动实践演进,从而推动文化转型,其“行政民主化”的理想仍然具有可期待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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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在行政公开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同时,还对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进行了回应。立足于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应当在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与服务行政理念之基础上,从扩大帮助权受益主体范围、取消帮助权行使条件限制、建构服务给付的正当程序、明确行政服务的救济途径及建立政府信息申请教示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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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重构、检讨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信息公开是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所衍生的知情权的嬗变,而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又将表达阪、参与权、监督权置于其延展线上。尽管司法信息公开已经被国际社会所认可,但在我国却与司法公开之间薛在误读与曲解。以各国司法信息公开经验为视角,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司法程序信息公开、法官信息公开是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架构中的“三驾马车”。而“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才是制度的应然选择。但是,当前我国司去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仍然困难重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地完善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司法权力运阡的必然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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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公开诉讼,从信息公开制度衍生而来,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信息公开诉讼。界定反信息公开诉讼,明确其制度依据,探析其举证责任、审理方式、判决方式等诉讼规则,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乃至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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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董事责任的追究,是遏制信息披露违法、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和整理表明:中国证监会在对董事行政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的确立、具体行为标准的产生和应用等方面,补充和完善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丰富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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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政评价是信用行政惩戒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决定作用。关于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理论上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动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实行为四种认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演绎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评价的行政处罚属性,但是未能就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达成肯定而统一的认识。后果解释在信用评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通过澄清隐藏在司法判决中的后果考量,并以后果权衡的均衡性为标准,应当将信用评价定性为行政确认和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在审查进路上,法院应进行独立审查和分类审查,根据不同的行为定性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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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从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对象到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由,“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概念扩张的趋势,具体体现在案卷类型的溢出与案卷内容的形式化。反映出作为相对不予公开事项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在不予公开的实质的理由上存在模糊之处,使得法定公开与裁量公开的适用难以深入展开。与此同时,与之相关联的卷宗阅览权在行使方式上被进一步挤压。如何获得相对确定的内涵与外延,形成适当强度的司法审查路径,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合理解释与适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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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社会以来,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要成为良好的治理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是必要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保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是制约行政权力,预防腐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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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随着个案的陆续出现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相关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存在着不同的判断。在城外一些国家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中,均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有着充分的考虑和细致的制度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应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列入免于公开的范围,但须制定公共利益的特别裁量标准,如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影响面较大的政府行为,应最大程度地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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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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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实践中,各家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必要对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系统构建,这需要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在数据共享不同阶段承担的不同角色,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予以明确,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各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