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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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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与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雁  高桂林 《河北法学》2011,29(3):153-160
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扩大原告范围,增加非利害关系人主体,让多元主体参加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发展趋势。应当增加检察机关和环保团体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展诉讼主体范围,审慎借鉴美国式的公益诉讼方式,限制主体的任意扩张,在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主体制度方面采取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各国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论基础有信托理论、"私人总检察长"理论和监督制约理论。虽然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为了确实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借鉴上述理论基础,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公益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①。二是广义说,即认为除检察机关外,社会团体和…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基于法院对4起环境公益诉讼迥然不同的处理,我们需要从性质、原告主体和客体三个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反思。从性质上看,我们不能再陷入传统诉讼制度理论的窠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分法必然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遭遇现实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一种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从客体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应对的是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不宜将对人的损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5.
民事公益诉讼人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公益诉讼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张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直接利害关系”之限制,建立民事公益权利主体的拟制人格制度,对民事诉讼中与主体相关的制度提出了构想;文章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实践、历史和现状的考察,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目的及诉讼原则;还对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对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与奖励、前置程序等问题作了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6.
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三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利益鲜明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公共机构成为原告主体之一是必然选择,而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性,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也是必要的.分析各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多元化,法律应设立相应的程序,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8.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均得到普遍认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最基本的障碍在于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检察机关、环保团体、环保行政部门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谁最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确定诉讼主体问题,应当对几类主体优劣势进行比较研究,从各主体的优势和自身职能定位出发赋予各自有限原告资格,构建多元有机互补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体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5,(6):108-116
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是原告以"凡市民"中一分子的身份诉诸司法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并非通过与环境行政监管者的结盟为环境行政监管补强,而是通过"监管监管者"来实现环境公益目标之维护。环境公益与私人利益的内在关联是环境公益转化为私主体诉诸司法之权利的最终根据,而"利益归属主体"与"利益代表主体"的疏离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功能定位及诉权基础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仍具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10.
李劲 《行政与法》2014,(3):65-69
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环保NGO要充分发挥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立法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确立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明确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条件及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建立有利于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1.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显得尤为必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大门,但是条文的过于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仍然争议很大。起诉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制度的必--件,起诉主体资格不能确定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笔者结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经验,在分析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初步认为我国在现阶段乃至较长一段时期内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中,目前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检察机关,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公益律师和环保组织等,各个诉讼主体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都有自身难以言说之困境,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13.
肖嫕 《法制与社会》2011,(6):156-156
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对象,而环境公益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选择。本文试通过对公民个人、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应在环保部门为最佳原告的基础上,遵循行政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集全社会的力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方杰 《中国审判》2012,(10):28-29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对公益诉讼作出规定,但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可操作性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现就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案由、诉讼请求、诉讼费缴纳、举证责任分配、代理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确定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才能作为原告的主体。原告的主体资格只能由法律确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与之相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本文从我国近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甄别,从中分别选出了不同起诉主体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对其原告主体逐一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对行政管理权的补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过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应对环境管理公权力的不足是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制度生成背景和民主价值取向内在预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为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唯有将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作为基本主体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17.
孙梦 《法制与社会》2013,(10):123-12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益事故有逐步增加的趋势,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越发重视,社会对公益诉讼的需求也正不断增加。然而我国在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上却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踏出了公益诉讼入法的破冰一步,但仍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同时还存在一重大缺陷,即将个人排除于公益诉讼主体之外。本文将就中国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进行讨论,并着重分析赋予"个人主体"诉讼资格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8.
针对公害行为及犯罪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已展现出公益诉讼的未来是可期待的,其制度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诉讼主体特别是其原告的主体资格本土化。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在资源整合能力与激励源头等方面各不相同,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两个层次的可行性偏差。基于公益诉讼正在我国起步的状况,应当秉持开放进取精神,附条件地肯定各能动主体的提起诉讼地位,构建一个多元而有差异且动态修正的公益诉讼主体体系。针对一般公害行为,应当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确立为多元主体;针对公害犯罪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应当谨慎限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试验性尝试。  相似文献   

19.
孙瑞灼 《江淮法治》2011,(21):50-50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进入冲刺阶段。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难题。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议题之一。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利益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被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检察机关也被此次草案赋予公益诉讼主体之责。长期以来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现象或将得到缓解。  相似文献   

20.
罗桢 《法制与社会》2013,(9):246-24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环境是全体人类的"公共财产",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公民个人、环保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是比较适宜的起诉主体,政府机关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在序位安排上,环保公益团体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个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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