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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彦敏 《中外法学》2011,(1):161-175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2.
关于检察机关不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件具有结案时间快、胜诉率高的积极作用,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具有环境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若作为该类诉讼的原告,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将打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格局、制约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运用、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背民事诉讼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缺失.  相似文献   

3.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手段,要确立公益诉讼,首先要从诉讼的提起主体入手,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体制进行改革。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开始分析,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理论依据,进一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多元化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和社会的变迁,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公益问题渐显突出,对此,我国民事实体法对于公共利益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有不少条文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却对民事诉讼原告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的规定是对民事公益诉权的限制,与实体法保护公共利益的精神背道而驰。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呼声越来越高。  相似文献   

5.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是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亦是对民事公益诉讼缺位的有效补充。然而,哪些主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法律适用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尽管域外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在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考量,检察机关还不适宜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个人起诉也只有前置程序的铺垫,才能实现权益保障又不滥用权利的平衡。文章试图探究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基于法院对4起环境公益诉讼迥然不同的处理,我们需要从性质、原告主体和客体三个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反思。从性质上看,我们不能再陷入传统诉讼制度理论的窠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分法必然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遭遇现实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一种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从客体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应对的是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不宜将对人的损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李艳芳  李斌 《法学家》2006,(5):101-10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相似文献   

8.
岳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2,(27):130+150
近年来,人为的环境破坏行为导致自然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形屡屡发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裁环境损害行为.本文认为,在中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担当制度是合理的.虽然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作原告,又作法律监督者,但检察机关有能力同时出色地履行双重角色职能.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确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并对诉讼费用问题作出规定,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9.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当前已是势在必行,笔者考察了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制度,结合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提出可赋予检察机关、公益组织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0.
杨洁 《法制与社会》2013,(18):114-115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空白,这也是十余年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努力的结果。公益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规定有所突破,拓宽了原告资格。作者以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及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为案件类型,分析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的构建、保护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波 《当代法学》2013,(1):31-37
本文以在社会建设领域深受认可的辅助原则作为理论基点,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力量组合中的位序安排。本文认为,基于新民事诉讼法将公共利益定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形成一个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动力机制。目前,应处在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公民与社会组织,事实上是整体"缺位"的;从理论上分析,行政机关应为第二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单行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公益诉讼时,需要特别关注行政机关基本职责、在政府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与民事诉讼机理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是启动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主体。其合理性依据在于国家机关之间职权运作的次序性。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成为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启动主体,需要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的功能与职责,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本次新民诉修改的条文中,我国司法机关和特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按照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侵害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显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放宽了限制。在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公益诉讼制度应更加的完善,否则民事公益维权步履维艰。本文将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角度出发,论述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并提出相对应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3.
陈卓  左玲 《法制与社会》2010,(5):282-283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普通公民为主体。对于检察机关、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已无太大争议,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有分歧。本文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权益诉讼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案件受理、审理思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中,第一个便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有资格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这种规定与公益诉讼原告的广泛性相冲突。因此,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伴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我国法典之中,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正式成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措施,然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即第五十五条:"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只对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原则性规定,尚未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导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较好适用,很难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重点完善原告主体的适格问题,这是消费者是否能够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起点,为此,本文重点在于研究我国公民作为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6.
针对公害行为及犯罪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已展现出公益诉讼的未来是可期待的,其制度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其诉讼主体特别是其原告的主体资格本土化。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在资源整合能力与激励源头等方面各不相同,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两个层次的可行性偏差。基于公益诉讼正在我国起步的状况,应当秉持开放进取精神,附条件地肯定各能动主体的提起诉讼地位,构建一个多元而有差异且动态修正的公益诉讼主体体系。针对一般公害行为,应当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确立为多元主体;针对公害犯罪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的主体资格应当谨慎限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试验性尝试。  相似文献   

17.
对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范围问题,直接涉及法律监督职能的实施,有必要展开讨论。一、地位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检察饥关提起刑事、民事诉讼,其地位都是诉讼当事人(即原告人)。社会主义国家有过三种不同的提法:诉讼当事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目前,我国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地位问题,颇多争论,如:民事公诉人、民事起诉人(即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兼有法律监督职能)、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公告人、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国家监诉人,等等。公益代表人、国家代表人或公告人的提法,其实质都是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由此显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密不可分的特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尚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法院受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如何看待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很大。近日,本刊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0.
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决定了行政机关一般不能为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的原告,尤其是环境行政机关并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宪法上的两大基本法律关系主体(政府与公民)的预设框架之下,司法审判的原被告双方有明确的主体资格要求,由此四类不同类型的诉讼(民事、刑事、行政和宪法)案件,并遵循不同的诉讼规则和程序。如果无视原被告双方特定的主体资格与条件限制,势必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混乱。当前,赋予环境行政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本质上是将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硬性扭转为民事法律关系,有违宪法的一般原理和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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