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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证人作证义务以社会正义的实现为价值目标,视证人为国家司法权的义务主体,忽视了证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选择权,缺少基本的人文关怀,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法律应确认知情公民的作证权,公民在行使作证权时,应向法院履行出庭作证、如实作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2.
占善刚 《求索》2008,(3):154-156
当事人将其所执之文书提出于法院乃其对法院所负之公法上义务,且为限定的公法义务。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范围及适用程序。最后,本文阐析了当事人违背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效果。  相似文献   

3.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 ,许多证人作证后 ,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了粗暴侵害 ,而且事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了解讼诉权利和义务 ;提出保密请求 ;掌握作证技巧 ;申请司法保护 ;不畏强暴、不图名利、如实作证 ;遭受侵害寻求救济 ,是证人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补充和限制。赋予特定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为了防止法律在道德上的专横,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人们对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结果,免除特定证人的作证义务远比国家强迫其作证而获得个别的司法公正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治环境日益成熟和进步,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确立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  相似文献   

6.
证人证言不仅被各国诉讼法接纳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或法官的询问正是现代司法中最直观、最具标志性的活动。我国各大诉讼法均对证人作证义务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7.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而证人证言又是证据种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说真话率低,被法院采用的就更低。这严重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制约了办案效率,影响了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8.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域外的立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具体的设计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对象,在严格的条件下实施;适用程序为检察机关具有发动权,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及最终的决定权;适用类型为罪行豁免,但不适用享有拒证特权的污点证人;同时,为了保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我国还应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是,我国证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证义务感较低的现状,严重影响这种形式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证人的作证义务与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证人作证的各种心理因素等角度出发,全方位探讨促使我国证人切实履行作证义务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11.
夫妻间扶养费给付义务会随着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对于当事人需要救济的情形,法律取而代之是经济帮助、补偿请求等救济举措。这些救济举措虽发挥了一定功效,但由于存在适用条件严格及适用范围狭窄等原因,不能对处于或即将处于经济困顿一方的离异配偶实行更为行之有效、周到的保护。笔者认为,针对离婚救济举措中的补偿请求和经济帮助代之以对原有的配偶间扶养费给付义务在离婚后予以延续的制度,更能有效的缓和因离异而对当事人的冲击,更能有效地保护离异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推动教育数字化既是促使教育事业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对教育公平提出了全新挑战。教育公平的实现要求与受教育权给付义务功能的结构高度契合,对应着公民的原始给付请求权和派生给付请求权。其中,原始给付请求权维度构成教育公平的基础,要求国家提供底线性的教育给付;而派生给付请求权与一般平等权联系紧密,要求国家公平分配现有的教育资源。  相似文献   

13.
登记请求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在共同申请登记的场合,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登记请求权主要有变更登记请求权、更正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三种类型。登记请求权和物权变动关系密切,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同,不同类型的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也不同。登记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中证人免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人免证特权制度是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一个例外 ,一般体现于亲属特权、职业特权、公务特权和反对被迫自证其罪而享有的免证特权。我国在立法上应确立律师与被告人和直系亲属间的免证特权 ,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而享有免证特权的人员范围不宜过宽 ,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公共安全时应禁止刑事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15.
李丹 《人大论坛》2006,(12):26-27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知道、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我国.作为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是了解案件情况;2是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3是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证人必须是具有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陈述能力,法人是不具备这些特征的。故一切公民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有作证资格,不受民族、性别、职业、出身、文化程度等限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于证人权利的规定与保护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之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直接规定了证人的有关问题.但仅有一条涉及到证人的权利,其他有关证人的权利规定及保护均是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力及保护”的形式出现,可见,在立法思想上,对证人人权保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6.
英、美国家证人作证新模式与英、美国家宪法上的质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两者冲突逐渐协调和融合,证人作证新模式制度得以不断扩充和发展。我国正值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应针对证人出庭难、证人保护不力等刑事诉讼实际问题,借鉴英、美国家证人作证新模式制度,构建并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特别是反贪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主要是证人不愿出庭和证人不敢出庭。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强制作证的义务和特定关系证人的免证权利、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司法机关对证人人身保护等,但还有待于完善。为改进证人出庭工作,应建立完善的证人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促进立法以增强对打击报复出庭证人行为的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18.
亲属免证是指基于证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而免除其证人作证义务,它是证人免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属免证制度是中西方共同的法律传统,它的设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立法设计应明确亲属免证权的主体范围、免证范围和程序。  相似文献   

19.
警察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通说中的证人概念是:“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诉讼参与人之一。而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由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是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证人的范围就不能将侦查人员包括在内。因此,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不仅在实践中十分少见,而且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没有根据。依照上述对证人的定义,侦查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当然就不能成为证人。这样,警察是否应当出庭就成了一个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证人证言已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证人制度,由于司法传统、诉讼模式、价值取向的选择原因, 导致证人立法内容疏漏或缺陷,造成诉讼中法官职权主义居主导地位,证人权利义务被极度忽视,从而严重制约了证人作证制度效果的发挥。一方面要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予以法律规制,另一方面要制定有关证人权利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完善证人权利、义务统一性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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