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实现理解上的混乱。通过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和转让后抵押权追及力的分析,认为抵押物的转让与是否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没有关系。抵押物转让后,登记生效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协议生效的抵押权、公证过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未公证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但抵押物转让后,取得该抵押物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本文从确立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独立地位入手,分析了保护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分析国外法律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出了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保护体系,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4.
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径行以《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肯定了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但不能否认经通知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同样具有追及力。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6.
我国《担保法》肯定了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此“一定限制”主要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前的通知、告知义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及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明确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是衡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权益、完善抵押权制度的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严格限制抵押物处分的做法引发了广泛争议,这种做法违背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物尽其用”的立I法宗旨,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相悖。在批判和总结我国30年立法、实践经验并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l我国物权法应该放松对抵押物处分的限制,使抵押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所具有的职能作用及特有的公信力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安全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在物权登记之前应当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变动与登记的环节当中,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与效率。  相似文献   

12.
2010年的“两会”,高房价与房产泡沫成为热议的话题。高房价里不仅包含了土地的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开发商利润,还有一块隐形的腐败成本——“权力寻租”的租金。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的环节中,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在国务院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时,研究房地产市场“权力寻租”的刑事责任.显得很有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14.
房屋按揭贷款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不同于房屋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但是,我国目前对此尚没有相关的法律,而这种融资方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放搞活,也越来越普遍适用,所以,研究房屋按揭贷款的法律特征并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制度系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具体体现,亦为现代繁荣商品经济社会交易安全之使然。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可谓是“问题重重”,实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前不久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对此规定甚为粗糙,仍有不少缺憾。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异议登记制度以及不登记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工作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据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问题势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很多家庭都将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过于强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保障。因此,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中,应当充分体现婚姻法的精神,注重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并借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在我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际,构建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时机已然成熟。我国台湾地区将不动产信托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区分信托公契与信托私契,平衡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价值维护之利益的经验,值得借鉴。信托关系当事人及受益权的信息,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以实现登记之目的。登记簿之设置则不宜采取“双登记簿”模式,而应将信托登记内容纳入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始终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问题是分不开的。我国房地产法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缺乏科学规划的规定;二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失衡;三是房地产开发中缺乏科技性标准;四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弊大于利。应通过下列措施完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是完善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科学性规定;二是完善房地产监管制度,使之均衡发展;三是完善房地产开发中的技术性标准规范;四是废除房地产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不动产征收的法律依据,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对中国、越南、老挝、泰国等国的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比较分析,得出相似点和差异性。针对当前中国不动产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并结合其他国家不动产征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不动产征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以房地产出资在我国正日益成为投资方式中的重要方式。而作为房地产法领域中基本原则的房地一体原则,无论是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看来,毫无疑问都应该适用于以房地产出资的交易方式。但是,这种看似正确的观点,只是表面判断的结果。如果深入分析房地产法体系以及相邻法律部门,我们可以发现,房地一体原则这种根深蒂固的影响,体现在房地出资的出资方式面前,其适用并不是那么绝对,或者说,需要澄清很多问题。无论是从房地产法体系内部,还是与邻近法律部门,如公司法、会计法等,都有很多需要协调、衔接的地方。这是整个法律体系如何架构原则与规则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在立法或司法上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出资面前的基础就并不是那么根深蒂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