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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山东省内首档电视调解类公益栏目,《有话好好说》开设10多年来共播出节目4500余期,调解矛盾纠纷3600余件,加上线下调解,累计为群众调解矛盾糾纷1万余件,涉及养老、房产、婚姻等多方面内容,收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成为济南市化解矛盾糾纷的"金钥匙",被广大群众亲切称为"身边的法律顾问、免费的调解专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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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山东省新泰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法院指导成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全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新泰市涉诉纠纷调委会聘请十余名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进驻,创新"算账"调解方式,为当事人算好感情账、信誉账、时间账、经济账、风险账"五笔账",融法理情于一体开展调解工作,有力提升了案件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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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高铁、新城等20余个省市重点项目先后落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拆迁任务繁重,矛盾纠纷繁杂。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海沧区东孚街道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访调对接、诉调对接、警民联调、征拆纠纷调解四个调解工作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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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重在作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就"高密模式"的行业纠纷调解与其它类型的行业纠纷调解之间作一比较分析。希望能加深对高密行业纠纷调解制度的理解(以下所称"行业纠纷调解"皆指"高密模式"中的行业纠纷调解制度),并对我国行业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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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长江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张敏娟十分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热忱为群众排忧解难,被大家亲切地称为"张阿姨"。两年多来她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71起,调解成功率100%。她还立足调解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矛盾纠纷调解技巧,总结出了矛盾纠纷"调解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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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江苏省扬中市"妇女干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培训班"的正式开班,标志着该市巾帼调解员队伍建设已进入正规化、专业化轨道。针对妇女干部贴近家庭、贴近妇女的优势以及女性耐心、细致的特点,该市妇联、司法局引导组织其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共吸收来自各镇(区)、各企事业单位、全市所有村(社区)230余名妇女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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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多、调解难度大的问题依然显著存在。调解作为传统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之一,仍存在各部门缺少协同治理、调解员缺少专业医学知识等问题。华西坝派出所"调解天团"在调解医患纠纷中,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的调解模式和经验,新创由患方、医方、医学专家组和调解员组成的调解模式,弥补传统调解方式的不足,兼具公平性、专业性与及时性,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可通过建立"互联网+调解"模式,加强宣传与推广、培养专业性与复合型的调解人才来不断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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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21年,硕果累累。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强基导向,着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广邯郸市创建星级司法所做法,司法所建设与发展实现新提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圆满完成全省5万多个村(居)调委会换届,基层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实现新发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暖冬行动"、"抓实调解促和谐"活动调解矛盾纠纷34万余件。展望2022年,信心满怀。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为着力点,以开展人民调解"三大三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全力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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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丘陵地带的江西省大余县,虽然地偏人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出来,社会和谐稳定形势也不容乐观。针对这一问题,大余县人民法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第一要务,积极探索出立案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执行和解和延伸调解职能的"五调互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初步形成了链条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明显成效。"五调互动",无缝衔接"五调互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实现了从立案到执行审判执行全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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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我曾成功地调解过四百余件各类纠纷,这些纠纷绝大多数我已淡忘了,但其中有一件惊动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非常特殊的上访案件的调解,至今无法从我的记忆中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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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社区纠纷以内生型纠纷为主,外生型纠纷则与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程度呈正比,二者均属于"可控型纠纷"。作为内生型纠纷解决机制,社区调解体现出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涉及"政府/社区"与"调解者/当事人"两个维度。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社区调解合作主义的发展向度是: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调解力量的合作;政府力量与社区调解力量合作的结果在于实现一种强制性平衡与整合性均衡,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基层政府与社区力量之合作实现基层社会的有序与协调;政府力量的选择性介入须严格限制,且把握好介入的适当性,以确保社区/民众的纠纷解决自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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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