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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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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中国法学实务界和学界,持续探讨着能动司法这一问题。理论界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解读不一;而在实务界,能动司法作为政策性原则由上至下贯穿各级法院,指导着各级法院法官的管理和审判工作。在探讨中国的能动司法这一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研究美国司法能动主义。一方面是两者语言上的相似性让人不禁追问在中国和美国两种语境下,两者有多大程度的异同;另一方面,也期待通过研究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成功经验,展望中国能动司法的发展。中国能动司法产生的核心内涵是力图使司法系统融入社会治理,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一颗螺丝钉。  相似文献   

2.
司法能动主义首先是从美国兴起的一场司法运动。在历史上司法能动主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含义。在美国历史上就司法克制还是司法能动的争论非常激烈,而司法姿态也是在这两种审判哲学之间呈现出"来回摆动"的情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争论也渗透到我国的司法界和理论界。目前我国提出能动司法的审判哲学,这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交集,同时也有区别。对此,我们应该予以辩证地看待。  相似文献   

3.
中美司法能动主义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性"抑或是"司法能动主义",来源于美国宪法学界所主张的"judicial activism"这一词汇的中文直译。作为一种典型的"西学东渐"式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动被重新解读并被视为今后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服务于政治统治的工具。在对中国司法能动现象予以全面的宪政考量时,从司法能动的原初面貌入手,分析中美之间司法能动的不同特质,对于中国司法能动的未来和走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司法能动主义本土化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多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从法律方法角度来界定司法能动主义。从方法、程序、功能多维视角界定司法能动主义,将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能动性加以区分,并剖析司法能动主义的内在特性,这对于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展开深入、系统研究应当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5.
无论司法权的原始属性是什么。也不管孟德斯鸠是如何看待它的,在现代民族国家权力建构下,司法权都有两个基本属性,一个是技术的,一个是政治的,尽管在不同的国家这两个属性的比重有所差异。司法能动也就是朝着这两个方向能动,否则只能是乱动,司法能动主义的界定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是传统的方式,一是完政史的视角。此外,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审查、司法之上等概念也有必要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6.
司法能动主义要求我们在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而在发挥司法机关能动性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将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与社会的管理创新的实践联系起来,在动态中把握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7.
法律形式主义容易导致孤立、机械地理解法律,漠视条文背后的规范价值与意义。超越法律形式主义的进路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能动地理解法律。司法能动主义更贴近正义,不拘泥于条文和立法意图,更少强调先例,更具司法独立精神。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扩张主义,在司法判断中突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重刑主义,“能动”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而是要求在该原则的基础上能动地理解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并根据规范目的与事物本质,对法律条文做出实质性而非形式性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8.
司法审查、扩大民主与人权、保障公益诉讼、扩张性解释、以法律价值和目的拓展司法裁判渊源等,是司法能动主义全球发展的主要类型。司法能动主义的具体形态丰富而多样,既有司法审查的传统形态,也有以人权保护为重心的现代形态,或者是多元结合的形态,司法能动主义在法律方法意义上,是被广为实践的。从实践来看,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合理的政治制度、公众的态度、掌权者对待判决自觉接受的姿态,都可能成为司法能动主义存续的条件。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哲学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共存于一个司法体系中的,一个国家司法哲学的发展必须符合本国法治的发展规律,顺应社会总体进步的潮流。  相似文献   

9.
美国最高法院中的能动主义司法哲学意味着最高法院采取更加灵活的态度解释《宪法》条款和运用司法审查权,更加积极地看待最高法院在社会进程中的政治角色,特别是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能动主义哲学是美国《宪法》得以历久弥新、保持与时俱进生命力的原动力所在,并且在当代美国平等权利观念的发展、联邦制特点的变化、最高法院自身宪政地位的提高以及宪政体制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在文化多元时代司法能动主义哲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0.
司法能动主义是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司法理念的基本延伸,而不是对司法理念的背叛和超越。这和我国目前所倡导具有明显口号性、社会应急性、政治任务性和意识形态性的能动司法主张及经验明显不同。如何规范地理解、运用能动司法,一是不适宜从理念高度探讨能动司法,应坚持司法的法治理念;二是应设法通过法律方法和技术,节制、规范能动司法活动,促使能动司法不违背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11.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本质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悖论,具体表现在反程序性、去权威性和弱公正性三个方面。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能盛行于西方各国而无多大危害,其原因在于成熟法治国内部存在着对其若干"毒性"的"解毒机制"。但是中国尚属于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故应构建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内在悖论的消解机制。  相似文献   

12.
司法能动主义往往和司法审查以及时宪法的解释联系在一起.在中国,由于司法机关要承担服务大局的政治使命,而且要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这些使命、任务和目标不一定必然与司法实务相关,这就决定了中国式的能动司法不具有司法的独立品性.在中国,法院既无司法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更无法官造法的权利,所以中国的司法能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中国现实国情也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13.
"能动司法"从1996年在我国本土基层法律实践中由法官提出,到1999年由学者将其与中国的司法改革相联系,从1998年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推介到中国,到2002年有学者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能动司法"资源,走过了一条渐进的发展道路。对"能动司法"研究发展轨迹分析发现,"能动司法"研究分为"学术准备期"和"确立发展期"。"学术准备期"可分为"能动司法"的思想萌芽、对"能动司法"的本体认识、对"能动司法"的系统认识、对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广泛推介、对"能动司法"在中国之现实基础的认识五个阶段。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能动司法"具有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特点,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涵义不同。在我国,"能动司法"与政治是不可分割的,但司法不能"政治化"。"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司法运作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共存于司法活动当中。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同时避免不利的实践与后果,就必须要恪守能动司法的限度;也即要处理好“能动”地司法与“依法”司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型构起能动司法的边界。因而,这不仅意味着,当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能动司法,必须要认真对待法治的基本原则,甚至是“法条主义”;而且也意味着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要摆脱长期以来西方二元对立的司法知识观对中国司法裁判与司法发展的宰制,以一种新的、当然也是适合于中国社会的司法知识观来引领中国的司法发展。  相似文献   

16.
论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赋予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制规则的权力。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司法能动的发挥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限制,而不是纯粹的极端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17.
能动司法与欧美的司法能动主义有一定的渊源,但在我国更多反映的是一政治愿景。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能动司法意指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可是,能动司法在各地的实践中存在着过度能动的问题,司法权力有侵越行政、立法、社会等权力领域倾向。这不仅背离了司法应有的审判功能定位,还带来权力重叠和社会自治权利被侵蚀的新问题。需要对能动司法进行反思,对其权力要通过职能、原则与方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8.
虽然中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能动司法宣传与西方语境的司法能动主义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二者在通过法律手段的灵活运用促进和维护社会发展的目标上是一致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程序中的必要主体,也存在能动司法的空间和必要,同时这种能动司法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妥当性的运行规则。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发端和运行就是检察机关运用能动司法理念适时而为的一个例证。  相似文献   

19.
为回应社会形势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的能动司法正在全面推进。由于中国相对缺乏西方国家所具备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针对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司法权威受损等问题,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保持适度能动并与司法职业化相结合是可行的路径选择,这有利于促进能动司法的规范化,保障司法的权威,推动法治的进程。  相似文献   

20.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其理论表达和实践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地区、各层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实践,使得能动司法遍地开花。但是,能动司法也应有必要的限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在展开的同时,注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以防出现司法地方化的问题;注意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审判就关,而非履行其他职能的国家机关,以免能动司法变成了"盲动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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