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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较之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主体、司法权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有其独特性。对中美能动司法的比较法考察,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中国独特的司法实际,把握中国司法改革的独特性和基本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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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亮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66-73
司法是一种地方性实践。具有属地性,司法世界主义作为一个命题从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角度都不能成立。近年来,陕西陇县法院在县委强力推动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探索推行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建立了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中,着眼于定纷止争、维稳促和,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是一个有效的司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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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亮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9-36
无论司法权的原始属性是什么。也不管孟德斯鸠是如何看待它的,在现代民族国家权力建构下,司法权都有两个基本属性,一个是技术的,一个是政治的,尽管在不同的国家这两个属性的比重有所差异。司法能动也就是朝着这两个方向能动,否则只能是乱动,司法能动主义的界定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是传统的方式,一是完政史的视角。此外,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审查、司法之上等概念也有必要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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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侦查制度的特异及侦查学的改造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唐学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84-93
中国侦查学面临着制度和知识谱系的双重困境。在制度上,中国的侦查制度具有认识论的偏至性和去程序化的色彩,与现代侦查理念构成严重冲突;在知识谱系上,无论是学科构造还是研究路径与方法都对建立完善的现代侦查学构成挑战。中国侦查学要走出困境,必须进行切实的改造和更新,以证据调查学来重构和取代侦查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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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主体、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与典型的英美式司法能动主义不同,其是一系列的理念、体制、机制和司法技术裹挟下的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反映,并且面临着高昂的运作成本,也很容易流变为政治话语乃至意识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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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4):26-32
侦查作为一种证据的查取和保全活动,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现代侦查都已严格区别于中世纪时期的纠问样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诉讼化、构造化。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侦查目的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制度变迁,只有从宪法性刑事诉讼的高度研究侦查程序的目的才能统筹、整合侦查程序中控、辩、裁三种职能和三方主体间的交错关系,实现侦查程序的良性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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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最基层的“干部”,村官的腐败问题,在高官显爵腐朽堕落的震撼中,反而被遮蔽甚至保护起来,在宏观腐败学的研究中受到冷落。但在和谐社会构建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正因为最基层,其严重性才日益凸显。村官腐败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是一种“综合症”,但最重要的还是由整体社会转型的结构性空间转换造成的。当然其治理也应是一种所谓的综合治理,通过权力与权利,制度与人心的多向互动达致乡村的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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