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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是为刑事证据理论所广泛接受,而且被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证据规则。它要求刑事法官切记孤证不能定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采信相互印证的证据。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不仅应在关键事实方面,而且也应在事实细节方面,贯彻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证据确实、充分的铁案和精品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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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这一规则虽然难免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产生掣肘并仍然难以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发生而被人质疑,但是它毕竟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和司法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重要的是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追求,要求正确合理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正确适用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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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印证效力有法定证据主义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规则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以供逼证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辩护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是规范印证规则、预防刑事错案的一个可能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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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优势证据”源自英美法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这一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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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因此,证据能力也称之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在我国,则称之为证据的合法性,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称之为证据价值。在我国,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只要某证据客观存在,且能在逻辑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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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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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还是心证:刑事质证的迷局与解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辨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为证据印证规则划出合理的底线是可能的破解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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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二分弥补了证据属性理论的固有缺陷,也带来了二者间交错捆绑的现实困境。不同于英美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证据禁止规则,我国应确立防御性事实认定模式下的证据资格规则,明晰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功能指向。我国证据资格规则的体系化进路需回归事实认定的目标和规律,面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区分以经验属性、诉讼属性为代表的积极规则,和防范审前事实锁定、防范庭审流于形式、防范背离认知伦理的消极证据规则。厘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证据资格规则的定位,有助于在先审查证据资格、后审查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相分离的隔离式审查模式,凸显证据资格规则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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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首先对具有证据能力的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区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后,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再审查有罪证据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接着审查无罪证据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最终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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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J省D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结合案件情况和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探索了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路径:运用多种方式联合证明取证合法,以庭前会议作为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制度支撑,并通过印证规则判断证据真伪及证明力大小.刑讯行为之界定需要结合“痛苦规则”进行个案分析,“刑讯”是因“逼供”是果,并非所有刑讯行为均会导致排除有罪供述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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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单独指纹证据应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指纹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应用广泛,通常作为证据线索为进一步的侦查活动指明方向,或者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在只有指纹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案件的事实该如何认定,审查逮捕工作中又当如何看待这些单独的证据材料,即单独指纹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究竟有多大。本文在对我院近年来办结的单独指纹案件深入调查基础上,为下一步的检察工作尤其是审查逮捕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一、单独指纹证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①(一)单独指纹证据案件的特点通过分析2002、2003、2004年②来我院办结的单独指纹证据案件,可以发现该类案件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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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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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被有优势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说服的过程。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必然要对互相排斥的证据依法进行判断,即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持有优势证据、最能说服法官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必然得到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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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证明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传统,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必须相互印证。在自由心证主义原则高度张扬的当下,这一传统观点受到质疑。但笔者对证据相互印证模式持维护的态度。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的命题产生于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践领域。一方面,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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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记录特定诉讼行为过程事实的证据,过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并且有多种表现形式。过程证据虽然独立于结果证据,但可以印证结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要发挥过程证据的这些作用,需要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判断确定相应的规则,尤其是要适度地引入实证审查程序,完善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使那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过程证据可以被及时地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与此同时,应确立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相互印证规则,重视两者的组合运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