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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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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7,(4):12-22
间接证据证明得到证据性事实,各个证据性事实之间通过印证或衔接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通常表现为各个间接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和固定,质证一般也是整体质证和简单比对。为了提高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准确性,应当建立证据能力规则,保证庭审中证据的合法性。间接证据的审查应当首先从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入手,并且印证应当是相互的、交叉的,且不能忽略推论的作用。结论唯一性不应当作为采信间接证据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谢小剑 《现代法学》2004,26(6):72-77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例,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相峙,定与否两难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运用问接证据,揭露案件事实真相也就摆在了司法工作人员面前。本文将结合实践谈一下如何正确运用间接证据。  相似文献   

4.
袁荣海  陈永林 《法制与社会》2010,(34):371-371,377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区别开来,强调前者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是一种流布甚久的普遍观念。能否进行这种区分、如何区分以及这种区分是否具有规范意义等问题,在近年来也受到了理论研究的关注。从诉讼证明的认知构造来看,"直接证据"的界说应当区分严格的理解和日常习惯的理解;无论哪一种界说,都没有多少实际的规范意义。比较而言,关于直接证据的诸种传统界说多是有问题的;近年来的论争,无论是何种论说,都未能促进人们更好地理解此方面的问题。应当放弃在日常习惯理解意义上界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的视角来制定相关证据规则的努力,注重对前者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6.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印证效力有法定证据主义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规则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以供逼证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辩护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是规范印证规则、预防刑事错案的一个可能指引。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记录特定诉讼行为过程事实的证据,过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并且有多种表现形式。过程证据虽然独立于结果证据,但可以印证结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要发挥过程证据的这些作用,需要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判断确定相应的规则,尤其是要适度地引入实证审查程序,完善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使那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过程证据可以被及时地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与此同时,应确立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相互印证规则,重视两者的组合运用。  相似文献   

8.
印证还是心证:刑事质证的迷局与解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辨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为证据印证规则划出合理的底线是可能的破解方法。  相似文献   

9.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对其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本文从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例引发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运用的思考,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性质、证据地位等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认识,提出对鉴定结论应从全方位、多角度审查,应将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分析和比较,强调证据之间的协调和相互印证,防止片面性。  相似文献   

10.
一、审核证据 审查起诉部门受案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阅卷并审核证据。这是出庭准备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审核证据就是要审查、甄别、核实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真实情况的证据,审查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案犯的来往书信、亲笔供词及讯问笔录,要适时地进行对质和辨认,以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要作好阅卷笔录,重点弄清受贿案中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口供材料是否相印证,行、受贿人之间的口供是否有漏洞,是否有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与该受贿案是否有直接的印证关系,从而确立犯罪指控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11.
一是有罪推定的心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都判有罪。久而久之,部分办案人员心中自觉不自觉地产生犯罪嫌疑人必然有罪的思维方式,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往往带着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观点进行审查,具体表现为只愿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愿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只采信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愿采信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  相似文献   

12.
国外理论界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充分,并由此形成了许多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说与观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理论难题在于,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中的某些要件具有明显的法律评价性,无法直接成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应通过对"主要事实"和"法律事实"加以区分的方法,剥离法律事实中的评价性要件,从而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收集无罪证据,但对无罪证据移送、出示程序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无罪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部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无罪证据应当列入证明目录,并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移送复印件或照片。出于公诉人客观性要求,在法庭上有责任向法庭提供无罪证据,辩方在无罪证据举证在处于补充地位,但是在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辩方应当出示无罪证据。最后,笔者还对如何完善无罪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则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不是放弃印证、允许证明责任转移,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分析都应将其理解为,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印证模式进行优化与细化。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剖析,发现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时存在因机械印证导致就低认定犯罪数额,抽样取证和审计报告等证据运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总结典型案例中通过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确定犯罪数额的裁判规则,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明确抽样取证、部分大数据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的辅助证据地位,从法律和专业技术两个层面强化审查;在优化印证、加强推理的同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理顺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逻辑。  相似文献   

15.
李光耀 《中国律师》2001,(10):69-70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后,起诉方式由卷宗移送式向仅移送主要证据式转变,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阶段,但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进行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又受到种种限制,导致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不利境地。而掌握着全部证据材料的控方,在庭审中侧重例举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被告人无罪和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证据,或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等各种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控方往往不予举证或不予…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把握,都建立在对全案证据认真审查的基础之上,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甄别,在各证据间相互对照和比较,其所反应的事实能否相互印证,以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诸多的案卷材料中,以言词证据居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狭义上的口供)又因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对其真实性与稳定性的审查较为困难,所以在积极找寻有效的口供真实性审查方法的同时,我们又要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削弱口供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积极转变审查证据模式,取得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17.
自正法 《政法论坛》2023,(2):157-168
电子证据作为网络技术与智慧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在司法个案裁判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司法证明也由传统的“物证”时代走向了电子证据时代。通过对域内外电子证据审查的研究文献梳理可知,国内对于电子证据审查仍旧坚持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域外对其审查则呈现出以可采性为主的正当程序模式。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虚拟性、多重性、技术性、可灭失性、可复制性等属性,以真实性为主的相互印证模式在个案审查中障碍重重。那么,电子证据审查将何去何从?从法律规范与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分析可见,应采取以相关性兼真实性并重的审查模式,相关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前提,而真实性则揭示电子证据的本质,两者共同描述着电子证据的形式与实质,既相互补充、又相互证成,相关性审查起到“过滤”效应;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则以原始性、同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为“四性一体”的审查标准,衡平相关性与真实性之间的价值冲突,让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在电子证据审查中发挥“安全阀”之功效。  相似文献   

18.
对放火案件批逋证据的审查,不仅要看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审查已搜集的证据能否证明放火行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相似文献   

19.
纪格非 《中外法学》2012,(3):594-606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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