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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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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存在绑定与区分两种技术路线,由此关于未经行政审批之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存有"合同无效说"、"合同未生效说"和"合同有效说"三种不同的立场。基于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分离的既定选择,国家管制矿业权变动应当从否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向控制矿业权的实际变动,也即未经行政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在政策选择上,应当采用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区分的立法政策;在技术构成上,可以利用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机制调整当事各方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2.
本文将通过法理与实践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以及行政审批对该类合同效力的影响,以期能够正确看待行政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较之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广泛的行政审批。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纠纷表现为股权转让、质押、继承、承包等股权变动合同未报审批。关于未报审批的合同的效力,存在着无效说、未生效说的区别,但不论如何,均认为审批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系为特别生效要件。在另外一些场合中,报批的合同与当事人间实际履行的合同并不一致,如在黑白合同、隐名投资合同  相似文献   

4.
黄加宁  谢颖 《法治研究》2009,(11):52-56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系法律规定依审批生效的合同之一。在实践中.存在实际交易的合同与经审批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对该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宁波金国宝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分析.就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理论探讨。笔者认为。在股权交易方已经按照真实合同所确认的金额进行交易并履行完毕,阴阳两份合同之间的差异得到实质弥补。并且股权转让的行为也已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对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各方当事人均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的制度平台上,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绑定。实现国家管控权利变动的政策目标,存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绑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两条进路。相较于二者绑定的现实选择,依循二者区分的进路,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控制相关合同的履行,由此权利转让合同即使未获审批,亦为有效合同。这便于助推合同机制的运作,相符于比例原则,且有利于合理分配因权利转让合同而产生之风险与负担,防范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厘清合同效力的长成逻辑,并采用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尽量对现行立法做出权利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6.
毛海波 《法治研究》2010,(10):66-70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不生效的区别,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界限,厘定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7.
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分别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批判了无效说、法定生效要件说、效力待定说和撤销说,认为以上各说过多地侵害了转让人和受让人间的契约自由,并且不合理地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故上述学说均不足取。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且生效说较好地处理了股权转让自由价值和公司人合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其他股东及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8.
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一系列问题,学界著书立说繁浩而无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常涉及此类纠纷的认定。故本文从梳理股权对外转让的流程入手,提出了一般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而又就“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这种特殊情况下,分析其合同效力、提出后续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
叶金强 《河北法学》2005,23(6):30-33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定同等条件之受让人的权利,已足以维护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此之外股东应享有充分的股权转让权.股权转让中,应明确区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并将二者予以区分控制.在控制股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即足于实现正当目的时,没有必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根据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应先确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禁止性或限制性条件的效力。在确定章程约定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来分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一系列问题,学界著书立说繁浩而无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常涉及此类纠纷的认定.故本文从梳理股权对外转让的流程入手,提出了一般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而又就"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这种特殊情况下,分析其合同效力、提出后续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13.
赵秀文 《法治研究》2010,(11):21-24
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4.
郑通斌 《人民司法》2020,(11):76-79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股东优先权的保护,并不需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只要股权权利不予变动,阻止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成为新股东即可。  相似文献   

15.
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柳经纬 《法学论坛》2005,20(1):81-85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时 ,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还是公司无以存续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分别探讨了股权转让及其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 ,主张不应以股权转让合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而认定其无效 ,并提出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持谨慎、分步承认的态度。  相似文献   

16.
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股权转让纠纷的不同处理。司法裁判倾向于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处分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将股权处分解释为准物权行为来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基于财产行为的分类,而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人合性,而非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未引入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因此对股权转让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缺乏理论和制定法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承担着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双重意思表示功能,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为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两个不同的问题。股权变动行为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同处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民法典》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民法典》和《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共同调整。《公司法》修订时应处理好与《民法典》的协调;应处理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朱颖俐 《河北法学》2003,21(5):138-142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必须提交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合同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批。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分别从该制 度的成因及其实施二十余年的绩效以及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的考察等角度分析论证我们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制度的不合理性,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原理,提出尽快修改该制度 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行政审批在性质上为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由此决定行政审批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须经行政审批的场合,未经审批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未生效合同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但并非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报批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无论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还是从立法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可以得出大体相同的结论。考虑到解释论的思路过于曲折,从立法论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9.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具有决定性影响,背后的逻辑无非是在行政审批的制度框架内权力或者权力的执掌者可以凌驾于合同主体自由意志之上成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力量。这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矛盾与纷争,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对需经审批的合同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对现行法规范进行理性反思,不难得出结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就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审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批,而是国家所有权的终极行使;就非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决定其效力的只能是私法自有规则体系的内在规定和基本逻辑,而绝不是公权力的审批。公权力存在的全部意义是将有损国家经济主权、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等合同拒之于经济领域之外。未来民法典应当删除类似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以将合同的效力真正绝缘于行政审批。  相似文献   

20.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法定因素;另一方面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即约定因素。本文就此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希望有益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问题的研究和实际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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