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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一反传统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在我国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产生了登记对抗力与占有公信力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也由此产生了对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的怀疑,笔者在分析了相关可能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后,认为解决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根本缺陷的途径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限定在"准不动产"范围内。对于"准不动产"外动产,可以让与担保设定担保。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是已经一项普遍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种,但是关于该业务中担保法律问题,在我国实务界、司法界和学术界都还没有统一科学的界定,这使得该业务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认为台湾地区的动产抵押制度与德日判例法中让与担保制度能够较好地防范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保护押汇银行的债权。故建议对台湾地区和德日的实践经验予以完善,在物权法立法中设立动产抵押制度或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担保物权的类型,故要证立让与担保的合法有效,无法绕开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视。让与担保的现有学说包括所有权构造说与担保权构造说,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无法完全诠释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就本质而言,让与担保是以移转财产权的手段来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法律手段超越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具有名不副实的特征。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皆有信托的适用空间。因此,将让与担保与信托结合起来,是实现让与担保合法化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5.
朱传峰 《工会论坛》2010,16(4):157-158
权利让与担保和权利质押在标的适用范围、公示方法及其效力和实现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其功能可由权利质押来承担。因此,从权利担保化的角度看,我国已经确立了权利质权制度,并承认了权利抵押制度,已无必要再移植权利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6.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相似文献   

7.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8.
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其公信力决定了占有权利推定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物权秩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式,却没有设立占有权利推定制度,这不利于物权秩序的构建为了能够使《物权法》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应当在程序法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弥补因占有权利推定制度的缺失而对物权秩序造成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9.
特殊担保物权的取舍问题已成为我国担保物权体系构建的关键。业已出台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均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加以接纳 ,以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对融资担保的极大需求。但是 ,对让与担保的性质 ,向有所有权构成理论和担保权构成理论的对立。债权人所获得所有权是一种担保性的所有权 ,担保人所保留的是缺乏处分权能的类似所有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中国作为后法典化国家,担保物权法制的发展与其他先法典化国家截然不同,其他国家多在法典之外以判例法、特别单行法的方式,弥补法典缺失的动产之上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而我国则是在法典内部通过担保物权概念的外延扩展和体系扩容,内化于法典法之中。这一做法引致担保物权法体系的不适应,担保物权法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功能大大折扣。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主要提供方,如何利用担保物权确保债权实现,是其做好风险防控的重要研究课题。论文就我国担保物权制度未来立法如何满足现实经济生活需要,以及商业银行如何利用担保物权制度实施信贷风险防范提出几点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系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此项制度,必将与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产生冲突。由于动产抵押缺乏公示性,第三人若善意取得该动产,其所有权必将与该动产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因此,立法的目的就应在于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12.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解决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也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则,以期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大致分为主体、权利、行为、责任四大板块 ,在主体方面 ,就自然人而言 ,主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 ,法人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法 ,2 0世纪公司法有五个重要的变化值得我们思考 ;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 ,财产权中的物权应该是法定主义 ,人身权应该是非法定主义的 ;行为是人取得权利和行使权利的必要因素 ,无论是交易行为 ,还是投资行为 ,其实质是解决效力的问题 ;责任是法律的最后保障机制 ,民事责任的范围较过去明显增大 ,但其中又涉及到我国是否要规定自力救济手段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启动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不仅会造成当事人滥用诉权,也是导致诉讼迟延的重要因素。本文从提出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民事上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关注,进而提出更合理的解决办法,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疏漏所导致的诉讼迟延,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将来作进一步修改时应当充分关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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