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目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对管制和缓刑一概而论,管制和缓刑需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基本相同,对管制的社区矫正和缓刑的社区矫正之执行内容、方式等未予任何区别,实践层面对管制犯和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执行也完全相同.管制刑没有执行保障措施,而缓刑犯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有严重的后果出现——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由此导致人民法院适用管制刑的积极性低,最终导致管制和缓刑适用错位.因此,应明确管制与缓刑的不同,对管制和缓刑的社区矫正内容进行区别.因管制犯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而缓刑犯没有人身危险性,故管制的社区矫正应侧重监管、教育,而缓刑的社区矫正则应侧重帮扶.  相似文献   

2.
从内容来看,职业禁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和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人进行从业限制;缓刑和适用于管制的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亦有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内容。从性质来看,在国外立法例中职业禁止包含在禁止令之中,其性质有的是附加刑,有的是保安处分;我国的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则是两种制度,其性质类似保安处分但又有区别。从适用来看,职业禁止不适用于缓刑,其与缓刑中的禁止令没有竞合关系;职业禁止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而管制中的禁止令适用于管制刑执行期间;职业禁止也可以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期间,与管制中的禁止令产生竞合,有助于扩充管制刑的内容,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4.
史卫民 《理论月刊》2012,(1):114-116,138
行政调解历来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性、专业性、综合性、权威性、自愿性、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争议案件。应对行政调解协议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现状进行改革完善,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公证执行效力、支付令效力、司法确认效力,并允许约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5.
华飞 《人大研究》2005,(3):24-26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 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政府行政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某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及权利义务关系, 有时也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 …  相似文献   

6.
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文件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但这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公安机关应该结合社区警务的发展,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刑事执行机制,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7.
"以权压法"在我国确实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支撑。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审判执行难主要是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没有更严厉的法律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行政诉讼中,审判执行难无疑会雪上加霜。目前,法院地方化色彩较为浓厚,在行政审判和执行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涉及自身利益,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要求法院汇报案件处理情况,通过办公会等平台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干涉和质疑。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难以依法作  相似文献   

8.
江宁 《人大建设》2003,(1):12-14
行政审批又叫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定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方式,是政府对各种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行为和手段。  相似文献   

9.
各机关对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与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期满解除管制、提前解除管制与延长管制等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  相似文献   

10.
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关联案件,为求诉讼的经济性和裁判的确定性,贯彻行政诉讼目的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可以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质标准和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的形式标准来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行政裁决中的部分案件、行政处罚中的部分案件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中直接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法权益实现的案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从成立条件、审判制度、起诉期限、上诉、执行等方面进行全新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刑事判决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再加上服刑罪犯被假释、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的罪犯大于监内执行的人数,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数的比率还将有进一步地上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外执行职责完全赋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①,扩大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限,也加大了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刑罚执行的职责,因此有必要探讨社区矫正的检查监督及实施途径。  相似文献   

12.
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远远高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诉行政执行中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是持认可态度。行政诉讼法出于充分保障公民救济权利的需要,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于此同时,如果单行法没有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另作规定,行政机关若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要等待法定期限届满,这无疑是对行政效率的延误。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应改变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扩展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实施主体。  相似文献   

13.
杜承秀 《前沿》2007,(4):112-116
法理上分析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是正确构建该类案件处理机制的前提,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待深入。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应定位为两大争议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关联,处理结果互为因果关系或者互为前提条件的一种案件形式且不以相互影响为必要;交叉案件可类型化为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交叉案件、民事与行政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事实关联但判决结果相互不影响的案件三种;交叉案件的正确解决应当充分考虑两种诉讼机制的特征、诉讼目的及价值功能、司法权的性质等出发点,然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宪政体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构建该类案件的妥当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诉讼撤案率不断攀升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机关以权压法,干扰法院正常的审理工作;行政相对人因不懂法而不知诉,或因行政机关施压或基于传统思想而不敢诉、不愿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监督,从局部看损害的是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整体上看将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因此,必须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非诉行政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从而放纵了行政权力的扩张,甚至使有限的司法权成为执行行政权的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漠视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损害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的,而且还削弱了司法权威。为此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范畴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并结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等要素,将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制度上重新整合,突破理论上的瓶颈和掣肘,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在正当程序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控制,全面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
<正>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17.
《人民政坛》2008,(12):5-5
据法制网讯,针对因重大政策实施或因政府管理和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双方矛盾尖锐,可能引发群众性斗殴、围攻、群访等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敏感性案件实行审判社会效果预评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后,已先后对15例案件进行判后或执行社会效果预评,  相似文献   

18.
朱辉 《人民论坛》2014,(11):100-102
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存在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类型的争议,且行政争议解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在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情况下,许多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循环怪圈.调解与判决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矛盾的最终化解.在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中引入全方位的调解制度将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一案调解、解决两案的诉讼效益.  相似文献   

19.
谭景玉 《求索》2008,(4):216-218
宋代参与民间刑事诉讼的乡村行政组织是耆和都保。乡村社会发生刑事案件后,受害者或其他人报与耆长、保正等乡村行政头目。他们或直接捕捉凶犯,或把案情及时上报到县,并协助县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保护现场,或参与检验,或充当和追集证人,最后还要负责判状的执行。乡村行政组织在民间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是联系国家与乡民生活的中介,也是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代表和整个国家行政组织的“神经末梢”。乡村行政头目在刑事诉讼的不少环节都可凭借自己国家代理人的地位营私舞弊,也可反映宋代国家对乡村行政组织的依赖和乡村行政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20.
王赞 《求索》2012,(12):238-240
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海事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将案件移送至交通公安部门,或交通公安部门不接受海事机关移送的案件,致使大量涉嫌犯罪的案件未能成功追究刑事责任。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客观上案件信息沟通不畅的原因,又有主观上行业内传统执法理念的误区,实体法上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也给海事行政机关带来困惑。此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虚置化也是制约海事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