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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构架下,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而中文印刷字体因其不具有可复制性,故不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包括数字化的计算机软件字库,因其整体缺乏独创性从而不构成作品.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美术作品与作为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技术工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并具有不同的使用.  相似文献   

2.
中文字体一词可以包括一套中文字体中的单字,由这些单字构成的字体库,将这些字体在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软件,以及经过计算机程序运行后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中文字体中的这些单字由于属于思想表达的智力成果,在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下应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由这些字体组成的字库属于作品的集合也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不应单独构成汇编作品;使得这些字体能够在计算机上展示和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应该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立的作品,即计算机软件.而与中文字体对应的电子数据只是字体的一种表达状态,不单独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中文字体给予全方位的著作权保护符合我国的国际义务和法律理论,也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这种保护也不会对公众造成利益损害,因为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和明示或者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避免广大公众的侵权可能.  相似文献   

3.
计算机软件是相对计算机硬件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计算机主机及外部设备。计算机硬件受工业产权法中的专利法保护,是早有定论的。但计算机软件应当受什么法律保护,至今仍是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一、计算机软件主要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  相似文献   

4.
对汉字字库中单字的独创性的研究离不开字库制作过程的详细分析。原始字稿原则上具有独创性,构成书法作品。但原始字稿作者对字库整体风格的贡献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字库的整体风格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始字稿中的单字的差异并非修字设计师的个性所决定的,而是字库制作的技术因素决定的,不体现修字设计师的独创性贡献。原始字稿作者对字库中的单字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贡献,但是否达到足以使之成为作品的程序,还具有裁量空间,取决于个案事实基础上的政策分析。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标准背后存在着自身的法律逻辑和公共政策。计算机字体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单字字形、字库字形整体和字库程序三个层次进行讨论。个性化的单字字形可能具有独创性;在单字字形不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字库字形整体不可能具有独创性;字库程序通常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之外,字形作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一替代性选择。该替代方案能够有效消除著作权法的过度保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运用得当,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供的制度工具已经能够有效应对字库作品的挑战,避免字库侵权诉讼泛滥成社会负担。  相似文献   

6.
王迁 《法学家》2013,(1):135-147,179,180
"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这一经济权利。只有"代码化指令序列"才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不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修改被"代码化指令"所调用的数据,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权。用户为改进软件性能和功能而利用"修改工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运行结果进行改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制作并提供"修改工具"者只要未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也未教唆或帮助直接侵权,其行为并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修改权"。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  相似文献   

8.
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之单字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具有抽象的风格特征故不具可复制性,从而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包括其数字化的软件字体字库因不具独创性,依法不能构成美术作品包括汇编美术作品。  相似文献   

9.
崔军  吴志刚 《知识产权》1996,6(1):39-40
一、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九大类作品中的一类受到该法的保护。 然而对于一项具体的计算机软件来说,要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9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获得保护的条件是: 1.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具有独创性。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专利的新颖性。专利的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是首创的,包含有“时间在先”的意思。而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并不要求它具有新颖性,仅  相似文献   

10.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创造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特征是决定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其中独创性特征则是汇编作品的最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但是对于他人使用汇编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在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对此,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11.
梁志文 《法学》2014,(6):32-41
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2.
作品的数字化与作品的类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网络上的作品 ,以及传统形式作品的数字化上网过程。这是个概念性的问题 ,也是谈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 ,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二具有独创性 ;第三是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在此 ,数字化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是关…  相似文献   

13.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具体而言,软件可以分为:(1)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的不同翻译文本,而不能被视为不同作品。(2)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应用程序一般与特定的硬件之间没有直接或必然的联系,只是面向问题的解决,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已为定论。有人认为,系统程序既是程序,也是机器运行的过程、系统或方法,不应在受保护之列。事实上,应用程序和系统程序都是用于指挥计算机工作的,不管它们的指令是让计算机…  相似文献   

14.
一、立法选择及政策背景 计算机软件由程序和文档组成。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版权保护没有争议,所以在论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问题上,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虽然存在争议,但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8年公布的《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示范条款》把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一组指令,当它装入机器可读媒体时,能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  相似文献   

15.
电子数据库因为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对电子数据库的相关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用著作权法保护保护电子数据库,可以给予电子数据库制作者一定的保护,但因著作权法只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使得大批的电子数据库游离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边缘。  相似文献   

16.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7.
陈中山 《人民司法》2023,(32):85-89
<正>【裁判要旨】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地图的内部空间布局结构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化表达,如具有独创性,可认定为图形作品。判断FPS游戏地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重点比对两者在内部空间布局结构上的异同,并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只保护地图的独创性表达。  相似文献   

18.
卡通角色是否为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一直存在争议。日本、美国都通过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卡通角色的版权性,对卡通形象的复制、抄袭构成版权侵权。作为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要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的判断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即要体现作者的个性,又要付出一定的劳动,还要有成果的产生。  相似文献   

19.
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将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判断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并无法律依据,且给权利保护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切换衔接、蒙太奇手法的运用、慢动作的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故事的塑造等,导播人格因素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显露无疑。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1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底层逻辑和过程入手,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了研究。在文字、艺术和音频类作品中,人工智能通过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的过程进行创作,其中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是合理使用,机器学习阶段是与人类作者共同创作,而生成内容阶段具有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创作过程和独创性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像、原画和音频等艺术类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而非设计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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