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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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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国界污染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国界污染问题,确定污染事件中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没有国家责任制度,就没有国际法。完善国家责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法改善和加强国际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从20世纪中叶的托列峡谷号事件到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跨国界环境污染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国际社会,成为各国政府及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减少这种跨国界污染现象的发生,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国际法追责规范,通过追责条文来追究责任国的国家责任,对责任国进行惩罚并对受害国予以补偿。在分析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现行国际法规范不足的基础上,从跨国界污染的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界定、法律后果的承担三个方面论证了建立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追责规范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 ,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增 ,形成对全球和相邻相向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不同类型的跨国界自然资源环境 ,需要由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责任及国际赔偿责任确定 ,也需要与国际环境保护中各类国际公约、宣言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相一致。本文论述了由跨国自然资源及环境破坏构成的过失责任、资源环境保护的国家责任和国际法原则的确定 ;跨国自然资源环境构成国家责任的归咎是与国际赔偿责任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致的 ;跨国自然资源环境构成国家责任确定标准 ;解决跨国自然资源环境破坏的国家责任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加强对国际法尤其是国家责任制度的研究,是加入WTO后中国法学界的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家责任制度着重研究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义务,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是要求国家承担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尊重国家主权。因此,国家责任制度必须在维持国际法律秩序与不损及国家机关主权之间找出平衡点。目前国家责任的范围包括: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等国际不法行为;包括跨国污染在内,不违反国际义务,但对他国造成损害的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在1970年决定将国家责任分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本文所论及的国家责任仅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5.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界污染对一国之周边相邻国家和区域乃至全球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以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视角,凸现了现行立法对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诸多缺欠和不足。本文提出:应科学界定跨界污染损害概念,导入严格责任,确立国家责任的特点、适用范围、主体和形式。完善相关的预防和赔偿机制是各国间处理跨界污染事件的有效途径,以期实现全球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治理。  相似文献   

6.
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大海啸,造成核泄漏事故,不仅给发生污染事故的本国及国民,也给他国境内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从日本核污染事故引起我国国民的恐慌看,人们终于彻底认清环境问题的国际性。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就要追究行为者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有效地追究行为者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法律责任刻不容缓,本文从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归责原则入手,来探讨追究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7.
跨界核损害责任是指核装置国发生核事件对其他国家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有的国际立法中关于"核损害责任"和"跨界损害责任"已有相关规定,但在解决"跨界核损害责任"承担时却存在诸多问题,如跨界损害认定困难、信息通报不力、跨界维权诉讼搁置等。本文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跨界核损害的责任追究制度、赔偿规则和诉讼程序,不断增强国际立法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和便捷性。  相似文献   

8.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实践中,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相关国家之间的国家关系,而且损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行为是国际罪行,是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该行为在国际法上引起国家责任,因此,从国际法角度追究相关国家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是受害国的重要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国际责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跨国活动的种类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法律不加禁止的人类活动给他国的环境及其国民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和威胁的事件屡有发生。现代国际法对此做出相应反应,构建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制度,以此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从该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入手,力图探清其制度的内涵本质。  相似文献   

10.
跨界损害责任作为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渐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日本地震后向太平洋排放核污水事件,结合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并指明日本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环境法的现行体系中,“国际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可以说是最薄弱的环节。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大多以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欠缺实质上的约束力。对有限的硬法性质的规定,也是以“国家责任”的形式体现,缺乏实际的执行力。这种实然状态下的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远远不能满足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因而,以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中国家责任的惟一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节奏,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多元化乃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是处理跨国污染赔偿责任的一个里程性案例,其中的原则对后来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相当多的多边环境保护条约吸收了其中的“领土无害使用原则”的精神,国际法委员会在对国际法的编纂和渐进发展过程中也以此原则为指导精神,可以说该原则已经具有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地位.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也吸收了“领土无害使用原则”精神.在国家管辖海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污染可能危及其他国家领土或管辖下的海域,因此在预防海洋污染方面,该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个可能的情况是他国陆地来源地的污染对本国领海、专属经济区造成损害,或反之亦然.就该案所主要解决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它同当代海洋污染的责任制度有很大的差距,后者规定各国主要承担预防义务,其次主要处理船舶污染问题、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3.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共同的责任和区别的责任。共同的责任是着眼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全球环境污染的关联性及环境治理的复杂性而提出的。而区别的责任恰恰是对共同的责任的一种补充。它考虑到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相应的污染程度和治理污染的能力也存在差异。中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倡导并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其这一立场遭到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质疑,中国面临着强大的国际政治压力。  相似文献   

14.
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染色馒头”事件,一系列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出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从种植养殖到餐饮消费的一系列过程中均有可能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导致食品存在危害,构成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作为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的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政府应承担因疏于管理造成的替代责任,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法律不加禁止的人类活动对邻国的资源、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要求现代国际法做出相应的反映 ,构建一种国际制度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害关系。本文从该制度的基础入手 ,分析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并结合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的研究成果 ,系统地介绍了新近通过的《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文草案》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1980年《巴塞尔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责任条款,实际上,只要出现了可归因于国家的违背国际义务的非法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行为,出口国就应承担国际责任。损害后果大小和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是国际不当行为的情节问题而言。就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责任而言,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其赔偿额不仅应包括进口国及其国民所受的生命和财产等直接损失,也应当包括环境方面的间接损失,并且在计算间接损失时。还应充分考虑环境损害的长远性。  相似文献   

19.
文章主要研究在WTO机制下,贸易造成的跨国环境损害,如何由国家承担国际赔偿责任。即如何最大限度地将一国国库作为损害赔偿的资金保证,使受害方得到充分的赔偿,最终使受损的环境得到有效的恢复。同时促使国家机构充分履行其职能,对贸易环境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完成的《国际组织责任条款》,以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人格为基础,借用了《国家责任条款》中的独立责任原则。然而这种借用忽略了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在人格性质及内涵上的差异,并因此将个体责任适用于作为团体的国际组织;从而未能对国际组织的特性,特别是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做出应有的回应,为国际社会带来了现实危险。总体而言,《国际组织责任条款》的发展性质大于编纂性质,其权威性与合法性依然有待国际社会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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