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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魏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多汇给王某75万余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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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7月某日,张某指使王某劫取赵某手提的有关自己的一袋“黑材料”。王某遂持刀威胁将赵某装有“黑材料”的塑料袋抢走交给张某。王某事后得知;塑料袋里装的并非“黑材料”,而是现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遂向张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分歧意见]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丧失了对20万元现金的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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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川  王文 《检察风云》2004,(12):20-21
原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志伟,利用四川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收购”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机会,大肆贪污公共财产166.34万元,制造了我国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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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王某趁同室开票员蓝某离开办公室之机,从蓝某保管的发票本中秘密地窃走了空白发票一套,交给丁某、胡某骗取该公司财物,获得赃款IO万余元。为此,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蓝某保管的国家票据所权;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将窃取的空白发票据为已有,去实施诈骗行为,但毕竟王某知道这套空白发票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更清楚丁某、胡某利用其窃取的这套空白发票骗取了该公司Ic余万元的财物,自己已接受了丁某、胡某骗取得来赃款8000元,可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主观方面犯罪要件。依照《中华人…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构成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具有公务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配置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主刑和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以及其他非刑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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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 8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论处。”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十分明确 ,但在司法实践中 ,往往容易囿于主体资格的身份审查 ,从而扩大或缩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而又相互联系的要件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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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案例,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1、王某在代表某冶炼厂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就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不可否认王某在发货前就有预谋)。显然,王某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王某发出货物后,为能“合法”占有货物(款),冶炼厂不会向王某(或李某)追要贷款,就自己出具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骗取方法)交冶炼厂财务科人账,蒙编冶炼厂,使其以为贷款能安全收回。简而言之,王某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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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是典型的取得财产类型的职务犯罪,其中职务性、非法占有目的是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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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产物,以及非法使用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怎样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和预防措施,遏制财务人员的职务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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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是我国反腐倡廉斗争的打击重点,而贪污犯罪在大案要案中又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本文从贪污共同犯罪的概念、表现形式、定罪依据以及贪污共同犯罪中的贪污数额认定等方面着手,对贪污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及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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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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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内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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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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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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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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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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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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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金建文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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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保险业务员“炮制”诱人高息保险产品,骗取30余名客户150余万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50余名客户保险费、理赔款等16万余元。为何昔日的“金牌名片”,成为今日屡屡得手的“通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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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贪污案件,数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的最低数额标准是5000元。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与刑法基本原则不符,也不利于严厉惩处贪污犯罪,应当进行修改完善,相应降低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标准。一、从行为的危害性和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分析,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应相应降低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侵财性犯罪的盗窃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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