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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共同构成我国法律责任体系。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为刑罚;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制裁;行政责任的表现形式为行政处罚。这三种法律责任各有自己特有的构成要件,只有某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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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是交易与组织的混合机制。商主体规范应当立足于不同主体的交易性与组织性特征的不同表现而展开。组织性色彩越浓厚,对商法的需求就越强烈,就越需要由商主体特别法给予某种示范或者强制。如何规范商主体人格独立的五重要素,是商主体制度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规范设计中,应围绕财产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两范畴,处理好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一般而言,商主体制度的财产性规范是强制性的,而管理性规范的强制性则因为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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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出台,在上海企业界、法律界反响强烈. 企业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部门法.用法律形式促进企业制度的改革,调整企业内外部的关系,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化经济管理的一个特征.特别是当前我国新旧经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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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与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健全,财产性收入逐渐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为财产性收入的取得创造制度条件。《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财富观念和财富创造方式的变革,《物权法》对此应当有所反映并做出必要调整。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思路,揭示财产性收入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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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律支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国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内在需要一种法律上的支持。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形式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来解决市场经济内在的弊端。本文试图论证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从而一步探讨经济法对于我国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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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因为它们所调整的关系主体都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系内容都包含有管理性。在20世纪80年代,曾出现了经济行政法说,把经济法归属于行政法。后来,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都清楚地认识到,两者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分别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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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要点有二:(一)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一种完整的统一的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加以调整,才能适应这种统一性和完整性,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和民法只能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等观点;(二)认为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应由民法统一调整,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非计划商品交换关系,而计划商品交换关系应由别的法律部门调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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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对社会关系的立法调整,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规范清楚地划分出来。民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划分也比较明确,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者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予以行政处罚)。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各种复杂问题,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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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上,有法律文件时效、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民法(以及经济法)上的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等时效制度。我们知道,一定的法律制度是适应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定立的。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建立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形成,在我国经济法已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国民经济管理机关享有国民经济管理权,相应地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不同于上述任何时效制度的国民经济管理时效法律制度。国民经济管理时效,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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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社会 ,财产性的外在因素与关系是诱引犯罪增长的主要的直接拉动因素。诱引行为人犯罪的财产性的外在因素与关系同行为人犯罪行为结合的机制通常是行为人通过“发现”自己的贫困与“发现”财富的重要 ,产生对财产的需要。犯罪控制应当将绝对贫困治理、相对贫困治理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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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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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的社会经济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经济法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构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以及程序规则的设定。文章从法学界公认的三大法域——私法、公法、公私混合法出发,提出作为属于公私混合法的经济法,其调整对象是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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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第八章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对规范合伙企业的建立。管理、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合伙企业的出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企业主体有其特殊性,《合伙企业法》针对这一特殊性,用13个条款对合伙企业违法活动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这也是与其它法规不同之处。本文着重就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做一分析,以期加深对法律责条款的理解和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违反合伙企业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清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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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矿业制度几乎没有安全与健康、环境污染、矿业相邻关系以及公权力行政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责任,因而在矿山企业违法结果发生后则以人治取代法治而治不胜治,这主要是以“矿”为主的财产性《矿产资源法》法律渊源的局限。应制定以“业”为主的管制性《矿业法》,以矿山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依据设置第一性义务,不履行第一性义务则按第二性义务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性义务是以社会性矿业法律责任为主,与经济性、政治性法律责任等构成矿业法律责任体系。社会性矿业法律责任的民事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并不以违法为条件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