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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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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妍竹 《法制与社会》2010,(15):25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而该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驭证权方面的变动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一次变革,是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突破,是刑事诉讼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新《律师法》与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部分内容存在冲突,基于此,本文结合学术界的观点,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及根源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
何悦 《中国律师》2008,(4):23-23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吸收了自1996年以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主要有:  相似文献   

3.
新《律师法》研讨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对新《律师法》的总体感觉 (一)检察官感觉 有的认为,新《律师法》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利,是国家法制进步和文明的体现,检察机关要调整执法理念,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使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不受影响。因此,我们要注意学习和理解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面对和解决《律师法》施行后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和问题。  相似文献   

4.
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进行了强化或完善,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与保障。然而,由于《律师法》的这一修改超越或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它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引发了该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有效施行、如何施行以及施行后可能会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本组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相信会对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主要有:  相似文献   

6.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律师法》,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赋予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大的权利,较原《律师法》及现行《刑事诉讼法》都有质的突破,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如何在切实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从容应对律师深入参与后的刑事诉讼,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所面临的现实挑战。  相似文献   

7.
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进行了强化或完善,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与保障。然而,由于《律师法》的这一修改超越或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它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引发了该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有效施行、如何施行以及施行后可能会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本组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相信会对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梁淑军 《中国律师》2010,(11):69-70
2008年6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开始实施,至今已逾两年。新《律师法》特点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律师权利,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保障。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我国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规定的解读,评析了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规定的进步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一、从业律师的范围 根据《律师法》规定,只有律师才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什么人称为律师.哪些人能从事律师业务,《律师法》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11.
2007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这是我国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法律思维的又一体现,是之前一系列修法、立法行为的延续。新《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委托人),律师的责任是为当事人服务。新《律师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权给予了更多的保障,其目的是保证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法律救济的权利。本文指出新《律师法》也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非诉讼案件律师(以下简称非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不足,解决之道是确立律师与国家司法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二是对黑律师的处罚软弱无力,建议严格限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加大对黑律师的打击力度,把黑律师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12.
杜华 《法制与经济》2008,(22):26-28,30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等权利进行了强化和扩大,并已颁布和施行。同时,新《律师法》的规定也对现行公诉理念和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对新情况,我们应逐步实现由强势、封闭、静态、保守的公诉理念向平衡、透明、动态、积极的公诉理念的转变,并同时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和发展提前介入制度及建立司法礼仪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一、《律师法》在结构上存在的瑕疵与结构设计。现行《律师法》的结构存在三点瑕疵:第一,权利与义务应放到律师事务所之前,理由是第二章规定的是律师的执业条件,那么顺理成章的就应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不应将律师事务所放到律师的权利、义务之前;第二,《律师法》将律师的业务范围与权利义务合到一起,一不能突出律师业务在《律师法》中的重要地位,二不符合立法体例,三不属于同类规范,四不符合国际律师立法通例;第三,在章节设计上有重大遗漏。如律师的从业机构事务所仅仅规范了几种所的成立,对所内的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14.
新《律师法》针对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限制问题,规定了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这虽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有冲突,但应该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同时,新《律师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地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律师法》会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刑事诉讼法将来对会见权的立法思路和发展方向,需要从侦押分离制度、会见权救济制度、律师自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15.
赵星  周婷 《法制与社会》2011,(8):265-267
由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对执业权利的规定上存在冲突,导致新《律师法》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良好的贯彻效果。学界对新法的效力问题引发了很多争论,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基本法律"与"法律"的概念模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混乱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总结了有关预防和解决法律冲突的办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刘科 《法制与社会》2010,(12):151-152
本文通过对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的分析,基于检察机关自身所具有的控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提出了检察机关通过转变观念、制定规则、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侵权救济机制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预先审查起诉”制度、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来应对律师执业权利扩大。  相似文献   

17.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等权利进行了强化和扩大,并已颁布和施行。同时,新《律师法》的规定也对现行公诉理念和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对新情况,我们应逐步实现由强势、封闭、静态、保守的公诉理念向平衡、透明、动态、积极的公诉理念的转变,并同时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和发展提前介入制度及建立司法礼仪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19.
杨明仑 《中国律师》2007,(12):14-16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喜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10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个人有权开办律师事务所……一系列新增内容,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今后律师的执业权利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新规定将会推动律师业蓬勃发展。本刊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新《律师法》进行了解读,现辑录如下。  相似文献   

20.
新《律师法》相比较于旧《律师法》,在许多方面作了修改,特别是在刑事辩护制度上,进行了全新的突破。在刑事诉讼视野下,如何客观的评价此次全新的突破?通过对理念、条文及实践操作上的比较分析,能比较深入地发现新《律师法》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冲击与不和谐.进而理性地认识到《刑事诉讼法》若不对冲突部分进行积极的回应,则在新《律师法》正式施行后,刑事司法依旧面临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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