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委托人民调解是公安机关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借助社会力量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违法案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举措。公安机关要深入研究委托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不断发展与完善委托人民调解制度,释放公安行政调解功能,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着力构建大调解格局。 相似文献
2.
3.
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8件,以调解方式结案26件,调解率达94%,当庭履行18件,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凌源法院针对涉农案件时效性较强的特点,在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原则的基础上,在审理涉农案件时重点突出“调”字。 相似文献
4.
5.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积极推广使用"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的方法,即"两全调解法",使许多难案得以调解结案。今年截至11月,该院调解结案162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4.3%。有的案件即使未能调解结案,也因法官的沟通、对话和释明在一 相似文献
6.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上海法院的民事收案近十年来成倍上升,民事审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迫使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出路。长宁法院在市高院的指导下,根据“注重纠纷调解,强化调解衔接”的要求,于2003年6月在长宁区司法局的支持下引进“人民调解窗口”的做法,借用社会力量就地化解涉诉民事纠纷。3年来,该院委托“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各类纠纷1816件,其中调解结案1509件,调解成功率达83%。 相似文献
7.
乐陵市人民法院枣城法庭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创新工作模式,经过全体干警的努力。先后获得了“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山东省人民满意好法庭”、“德州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等荣誉称号。设立五年来。该庭共审理民事纠纷案件2956件。调解结案率达95%以上.辖区内未出现过一起民转刑案件.上诉案件无一改判发还。 相似文献
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10-15
古代官民调解联动解纷方式是"三调联动"事实上的传统渊源: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在古代表现为州县中的州县官调解;公安机关委托调解、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与古代的"官批民调"相似;司法局(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行政确认、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古代官府确认民调协议、在诉讼中采纳民调意见等做法相似;国家机构与民间组织的各种联合调解与古代官民共同调解相似。"三调联动"诸多因素的古今相似反映出国家与民间调解联动解纷具有某种规律性,这一规律的根本机理在于社会和谐的共同追求、化解疑难纠纷中情理法的综合适用。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余定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3):51-55
委托人民调解是公安部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借助社会力量调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违法案件的客观需要,是公安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举措。探索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程序规范、法律效力等问题,对不断发展与完善委托人民调解制度,释放公安行政效能,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构建大调解格局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能有效地减少矛盾对抗,缓解情绪对立,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司法举措,也因此有着较高的调解率。对两种案件类型的实证分析表明,"赔偿从宽"在实践中大力促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为影响高调解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4.
去年以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构建“大调解”平台为切入点,把诉前、庭前和庭中调解相结合,强化调解手段,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在构建和谐钦北、平安钦北,维护钦北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25件,审结521件,其中调解结案(含撤诉)246件,调解成功率47.22%;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3件,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达69.23%,所有赔偿款均已全部兑现;在执行案件中,经做思想工作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案件有69件,占执结案件的30.4%。 相似文献
15.
<正>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和解"不同于"调解"。笔者认为,只要把握好"度",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争议未尝不可。"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 相似文献
16.
“我在武平。8起涉及‘三农’的系列案件终于调解下来了……”五一前夕,笔者在电话中听到罗金钗载满了笑的声音。看来,这8起“三农”案件成功调解,是罗金钗自己很满意的劳动节“礼物”。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平原县检察院探索实施了公诉案件“四方互动”工作机制:即以检察机关为纽带,置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于中心位置,以双方的家庭成员、亲友及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为相关社区,检察官始终保持中立地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通过检察官积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以民事和解促成刑事谅解,既最大限度地使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双赢”, 相似文献
18.
如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一些司法机关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给付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就是社会上俗称的“赔钱减刑”。这是为了保证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还是事实上的“花钱买命”,造成刮法上的贫富不公,民众反映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19.
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某设计开发公司拖欠债权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0余万元一直未支付。于是,后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诉称,本公司也深受金融危机影响,如不及时收回款项,将会导致生产经营周转不灵。普陀区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原本寻常债务纠纷案件背后的金融危机背景。本着调解优先、快审快结、审执兼顾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乱调解、强制调解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片面追求调解率。长期以来,人们常常将调解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标准,从而造成一些执法人员不是从实际出发、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调解纠纷,而是片面追求调解率,为调解而调解;甚至对一些本不应调解、不能调解、当事人也不愿调解的案件,也采取种种"合法"或非法手段,强行调解,逼迫当事人接受。——追求合格率。由于调解案件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对凋解结果提起上诉。因此,调解案件原则上是不存在错案的。换句话说,调解是一种最稳妥的结案方式。同时,调解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与判决案件相比没那么严格。所以,一些业务素质相对较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