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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9,(12)
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明确指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63条、第59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2.
《法学》19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期限内,全国有近四万名经济犯罪和违法分子投絮自首,这对开展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无疑起了一个强有力地推动作用。《通告》“普遍反映效果很好。人民群众对这个《通告》是欢迎的。《通告》对犯罪分子是一种很大的威慑力量”,《通告》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和取得的显赫成果,乃是有目共睹任何人也抹煞不掉的,在此毋须赘言。《通告》虽已过去成为历史,但是对于《通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仍值得总结。一、《通告》规定的某些内容有悖于法律规范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  相似文献   

3.
日前,本社记者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相似文献   

4.
1989年10月7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涿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首先学习了江泽民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群众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交流了贯彻执行“两高”《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这是当前司法机关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现就如何具体适用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同志们: 今天,我向各位介绍一下人民法院从8月15日两高“通告”发布到10月底贯彻执行的情况以及下一步如何开展惩治腐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打算。 两高“通告”规定的期限,到10月31日为止。在这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级A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通告”,受理和判处了一批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据统计,在  相似文献   

7.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今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现在,我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贪污、盗窃以至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等等犯罪活动,都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在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揭露出来的案犯,有的已经依法受到严肃处理,大快人心.但是,我总觉得,有必要提请注意:不要忘记《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刑法》第三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  相似文献   

9.
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  相似文献   

10.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根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强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重申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是确保检察机关不受干扰,顺利完成法律监督任务、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证,表明了我国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时,只服法律。  相似文献   

11.
<正> 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腐败现象,近年来十分猖獗,已经严重地侵蚀了党的肌体,损害了党的威信,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忧虑与不满。如何严厉惩治这些犯罪分子,铲除腐败,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1989年7月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出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从而把惩治腐败的斗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在惩治腐败的斗争中能否正确适用刑法武器关系极为重大。本文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2.
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三)既要有原则规定也要有保障措施王俊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又一法律保障,具有重大的现...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刑法》正试施行后,在实际执纪工作中,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怎样掌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  相似文献   

14.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15.
建安 《陕西检察》2000,(5):18-19
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就是我国司法独立在宪法中的体现。所谓司法独立,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不依附任何行政机关而存在;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相似文献   

16.
一场反腐倡廉的政治风暴,使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变得不同寻常,这个本来极为平凡的日子,成了那些贪污、受贿、投机把分子倒投案自首、弃暗投明的“期限”。在“两院一部”《通告》精神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赃款赃物是否要随案移送以及如何移送,认识很不一致。有些刑事案件,特別是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因赃款赃物不能随案移送,致使案件退来退去,直接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因此,进一步明确赃款赃物的随案移送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谈点意见。 赃款赃物的概念、范围及其特点 赃款赃物是赃款和赃物的合称,包括犯罪分子利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和财物。财政部1986年12月31日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  相似文献   

18.
正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规定于《宪法》第126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但是实践中,这一原则产生异化,主要呈现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这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两大"顽疾"。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体制改革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的契机。应当把握这次机遇,推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  相似文献   

20.
陈萍萍 《中国监察》2008,(24):51-53
十六、在海域使用管理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四种在海域使用管理活动中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分别为贪污行为、索贿行为、受贿行为、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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