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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行政复议公信力的提升。影响行政复议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合法性、独立性、专业性、执行力等。要提升我国行政复议公信力,就必须树立以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便民利民为基础的行政复议理念。同时,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专业化专职化的行政复议队伍、规范化司法化的行政复议程序以及有利于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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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自身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显现,不能实现其既定目的,新一轮的改革方案呼之欲出。为了应对公正性不足、集中性不够、公信力缺乏等制度上的缺陷,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对行政复议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以期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相对独立的行政纠纷裁决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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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意见书在运行中与复议决定发生"交叉替代"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1)"替代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1)";在督促被申请人自我纠正阶段,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2)"替代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2)"。"交叉替代"的实质是复议机关对法定义务履行的回避。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嵌化"、地方政府纵向关系的非制度化所构成的制度环境导致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运行逻辑:首先,通过协调、沟通等软性方式处理违法的被申请行为;其次,复议机关和人员衍生出一种倚重"结果"而非"过程"的体制化思维。行政复议意见书运行中的"交叉替代"反映了复议制度的特殊困境,对此需要综合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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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乡规划权力行使对相对人权利影响不可避免,而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权利救济体系存在缺陷,有必要借鉴英国城乡规划申诉制度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的城乡规划申诉制度。该制度应定位为行政复议的一种特殊类型,通过解决城乡规划纠纷来保障相对人在城乡规划领域的合法权利。该制度应具备完善的立法依据,宽泛的申诉范围,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和合理的程序,并能够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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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不但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应明确司法最终原则,推行自由选择模式,严格限定行政复议前置适用的范围,取消行政复议终局模式,严格限定迳行起诉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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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3):121-125
司法权威在一个社会的强弱程度是追求法治国家法治程度的坐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权威追逐的首要目标。我国长期以来将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隔裂,片面强调司法权威,忽略了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司法公信力的弱化趋势将损害法律权威,不利于社会法律意识的巩固和提高。同时应警惕"街头公正"异化而催生法律虚无主义的回潮和泛滥,冲击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的建设。因此,我国应加快司法改革以建构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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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是动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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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种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纵观世界各国法制实践,在二者衔接关系上主要存在复议前置和自由选择两种基本模式。我国实定法所规定的衔接类型纷繁复杂,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设置上存在不足。做好两种救济机制的衔接配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取消行政终局裁判权,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审查;确立以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模式;顺应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将特殊类型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和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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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本身具有的且又必须通过一贯的公正司法行为证明的其实际依法行使司法权并被社会公众认同的社会效力。其形成基础包括公正的司法行为、公开的司法裁判和公众的社会认同。选择性司法因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基础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基于此,从选择性司法视角来看,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依法司法原则保证司法合法性、以司法平等原则控制司法能动性和以司法公开原则确保社会公众认同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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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降低诉讼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司法大众化 ,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跟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独立的诉讼程序。从法理基础、价值分析和现实需要看 ,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既有必要性 ,又有可行性。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建构模式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并考虑相关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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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66-71
我国行政复议审理机构、审理人员、审理程序等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行政复议价值的实现。因此从公正角度看应设立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多样性和中立性,确立公开透明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从效率角度出发应建立复议简易程序,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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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1):32-39
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却有中心化的趋势,在行政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功能.我国有关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研究,起步早,成果不多,实证研究较少,但不乏高质量成果.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法治化运作的各种机制,同时加强对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研究,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理论模型,进而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法治化发展提供有益参考,应为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研究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意义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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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某些不足。本文从中德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复议功能定位、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行政复议期间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效力四方面进行分析与比较,剖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成功与不足,探讨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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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创新:比较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有效应对多发多样的行政争议,世界上多数国家纷纷创设并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以分担传统上由司法机关承担的纠纷化解职责。创新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天然属性,也是其存在的常态。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时间不长,作用发挥积极但还不够充分,面临着体制机制等现实创新需求。这种创新,需要审慎把握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平衡,其探索方向在于,以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载体,以规范性和因应性为基点,以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价值取向,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与域外成功经验为一体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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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银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1):92-96
腐败已是我国的政治之癌,而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机构先天不足,无法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对其制度创新,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廉政专门机构.我国应建立监察院系统,使其与立法、司法、行政等机构平行,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同时建立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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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必须加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和解主持机构和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为重点的制度建设,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