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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公证制度的分类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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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已成为现代公证制度最完善、最发达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证制度还很稚弱、还不完善。因此研究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并与我国公证制度相比较,加以研究分析,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吸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原则,以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公证制度具体内容很多,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律地位、公证人资格、公证业务领域和法定公证原则3个方面对中国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一、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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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主要通过对公证制度的渊源及其在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发展状况,特别是对世界各国现行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五种类型的公证职业方式进行评介,从而总结出公证职业具有法律职业性和自由职业性双重属性,得出公证职业是法律职业、公证人是法律职业者的结论;然后,以此为对应,从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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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立法 目前.奥地利专门规范公证人和公证的活动全国性法律主要有三部:一是1871年制定、沿用至今并经多次修改的《公证人法》(The Law on Notaries Public of 1871),主要内容包括公证人的职责、公证人职位的取得与丧失、公证责任保险、公证人执行职务的规定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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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制度的作用日益突出,法治建设是我国基本的战略国策,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推动及倡导下,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作为信用保障法律保障的公证法律制度制度,其核心内容是诚信,完善的公证诚信法律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及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基于此本文以公证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完善公正诚信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以期待为我国公证行业的效能性发展以及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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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者的研究,现代世界各国公证体制大体有五种模式:第一种,设立公证人事务所。系法国首创,也为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所采用。第二种,公证人在教会管辖之下从事公证事务。此制存在于英国及其海外殖民地。第三种,公证人在法院管辖之下办理公证事务。如英国的威尔士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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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性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制度和理念上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其公证制度的功能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美国和英国,公证人都是个体营业者,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权不具有公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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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公证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是保证公证制度正确开展的根本所在,对我国经济民事活动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公证法律制度下完善我国公证诚信制度进行实际探讨,建立完善的诚信公证制度,发挥公证行业的真正效能,实现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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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限定缘由一般观点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州诸国。当时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法庭自认可以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依据.推而广之.凡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面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①。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到今天.学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是基于效率考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人的审查,而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之特殊效力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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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行为、意思表示及遗嘱内容真实合法的一种证明活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恢复公证制度以来,遗嘱公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和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形式,已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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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的事实认知,是指公证权的行使主体就待证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只有认定主体就待证事项,才能为其提供公证证明,这是古往今来公证制度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然而,基于价值理念和司法制度的不同.各国公证制度对公证事项真实性标准的界定也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公证制度只要求公证达到形式真实的程度.即公证人只需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的签字属实,而对所签署的文件内容一般不予过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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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公证立法都对公证和认证在证明权限、程序以及目的上作出了区分。例如,存证明权限上,虽然两者都属公证机构的职责,在公证立法中通常以公证人的职责或职权来统一表述,但具体的权限仍然有所区别。例如,《日本公证人法》在第一条就区分了公证和认证,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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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证制度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保障
一、公证制度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的必要性
(一)公证制度简介
在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法定)公证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特别是物权法中.都有关于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物权制度和公证制度有机契合。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从比较法学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近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且实践证明.继承和发展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内容.使我国的法制得到了发展。因此,研究并在物权变动领域中引入公证制度。是我们借鉴和发展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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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