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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是在二战后司法民主潮流的影响下,为制约检察官滥用不起诉处分制定的一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对救济民众权利,制约滥用不起诉处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对以社会力量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有益探索,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督不起诉处分的做出。为保障监督的有效性,我国应以日本的检察审查会为参照,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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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近十年不断进行修改,逐步建立起与台湾地区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检察起诉裁量权制度。本文通过对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起诉裁量权规定的探究,从而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起诉裁量权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便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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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配置起诉裁量权,以实现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分流,减轻检察公诉和法院审判上的压力。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将起诉裁量权限制在酌定不起诉这一非常狭小的空间之内,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从学理上来看,理论界对于"三分法"的研讨未得要领,无法解决实践问题;只有在理论上以谨慎的扩张主义为指导,在我国刑诉法中配置适度的起诉裁量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不起诉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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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3):18-33
当下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而展开的,检察裁量权的扩张是推动改革前行的必然要求,权力滥用的风险也随之产生。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行包含程序启动、达成协议、合规考察与评估决策四个阶段,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贯穿始终。通过对现有指导性规范的分析与试点实践的考察发现,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试点实践中形成的由“内部约束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组成的混合型权力规制模式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对检察裁量权的规制作用。通过完善案件遴选机制,建立明确的合规监管模式选择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程序与权利救济机制等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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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起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控审分离原则,对公诉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但是,为了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保障被害人人权,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强制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赋予被害人申请法院强制起诉的权利.对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合理性及限度,对于改革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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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未按程序作出决定,不利于司法公正。按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不起诉处分的对象应是犯罪嫌疑人特定的罪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有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按不起诉程序作出不诉决定,才符合我国检警关系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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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的高速增长和过于僵化的追诉程序设置给我国的司法系统带来了沉重的压力,而刑事程序分流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又导致了犯罪黑数规模反常、酌定不起诉制度推行举步维艰等实践困境,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寻求多元的程序途径已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为关注的课题。对此,应该在选择启动模式和明确适用标准的基础上,从确立"轻微犯罪处分"方式、扩充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拓展审判程序的分流渠道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这几方面,对我国的刑事程序分流进行制度化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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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衡日本检察官滥用起诉权,日本建立了检察审查会制度。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在建立后进行了渐进式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赋予检察审查会在第二次审查作出“应当起诉”决议的情况下的强制起诉权。但实践中,日本检察审查会强制起诉制度发挥的作用仍有限,面临一定的困境。日本的实践可以为我国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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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地运用检察权,可以适应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更好地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基本目的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和能动检察有着相当的耦合。目的刑论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基础。总结司法实践,可以从适用条件和附加条件两方面对中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加以构建。为了防范权力滥用,有必要从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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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地运用检察权,可以适应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更好地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基本目的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和能动检察有着相当的耦合.目的刑论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基础.总结司法实践,可以从适用条件和附加条件两方面对中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加以构建.为了防范权力滥用,有必要从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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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在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进一步扩大了起诉裁量权的空间。但与此背反的是,在目前法治环境和制度结构下,起诉裁量存在着缺乏程序正当化构造、业绩考核不合理、起诉裁量基准不明确、不起诉替代性处置措施不足等病理,严重影响了起诉裁裁量权运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诱发了检察机关基于组织理性严格控制起诉裁量权的行动逻辑;检察官基于个体理性懈怠行使起诉裁量权的策略行为,使起诉裁量权的“怠用”固化为可怕司法惯性。必须从增强起诉裁量权运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入手,构建起诉裁量的正当化程序,明确起诉裁量标准,充实不起诉替代性处置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理解认同、增加检察官中立性,进而改变检察组织和检察官的行动逻辑,实现起诉裁量权从价值回归到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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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予以确立。其与相对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起源于起诉便宜主义。但是两者之间在适用对象、条件上又有诸多差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必须要通过承办人审查、监督考察和最终决定等几个流程。此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条件、范围、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对正确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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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徐汇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检察院")针对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类案件,专门设立"检察庭"开展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和宣告程序,充分保证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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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重罪的企业直接合规不起诉,逾越了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分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前者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内涉嫌轻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无需法院司法审查;后者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是实质性的,是否满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预防刑、责任刑的削减是审查的重点。同时,对于已经起诉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事前合规计划以及评估事后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予以妥当处理,以建构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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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日本的准起诉程序、法国的民事诉讼启动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我国的公诉转自诉程序,都体现了被害人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之制约。我国的公诉转自诉程序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有必要借鉴德法日等国的有益做法,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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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同时该制度扩张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为了加大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监督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要征得被害人同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以及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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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酌定不起诉裁量权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但目前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效果却不尽人意,存在一些问题。完善不起诉裁量权,要适当放宽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简化酌定不起诉的审批程序,试行刑事听证或刑事和解制度,最后还要完善酌定不起诉的内外部救济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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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英国制约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的重要途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英国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通过司法审查实现向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以此弥补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向议会负责的不足。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法院倾向于不愿意介入审查起诉裁量权,被害人通常也得不到成功质疑不起诉决定所必需的决定理由,司法审查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英国法院审查不起诉决定的意愿有增强趋势,这促使检察机关对提供不起诉理由做出改进,并在合法合理行使起诉裁量权方面日益面临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