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68 毫秒
1.
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智能机器人具有完全独立自主的能力已成为发展趋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必然会对现行法律体系带来碰撞与冲突。加之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对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确认,造成其发展应用中存在法律价值指引缺位、法律地位不明以及与现有责任制度冲突等问题。鉴于智能机器人具有相应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理应具有法律人格。但限于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难以享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因此可对智能机器人享有有限法律人格进行法律确认,并以此为进路探讨有限法律人格建构。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需求是伴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是智能社会治理中许多具体问题都会触及的理论假设.自1992年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设想被首次提出以来,它成为理论研究、立法建议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话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人工智能担任人类工作角色和欧洲的立法动议更促进了这一问题的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具有多维度的需求.既包括明确侵权责任、塑造权利能力等具体需求,也包括以构建社会治理新范式为目标的根本需求.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直接排除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也不能认为授予法律人格是唯一或者更佳的解决办法.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智能社会发展中新型治理模式的选项,以功能主义的态度来进行解释论或立法论的探讨是看待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正确视角,可以分别按照财产、类推适用代理、借用公司或财产法人、设立新的法律主体等方式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即便不设立新的法律人格,在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合同缔约程序、代理关系认定等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3.
易玲  尹丝媛 《科技与法律》2021,(4):66-72,148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诸多冲击.在解决后续具体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目前学界中关于肯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不足.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目前阶段,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我国著作权法应当继续坚持其作者权体系的立法初衷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益,否定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定主体资格.著作权法不应急于变革和一味扩张,而应着力于在现有的体系下解决新的问题,在已有的制度下规制新的存在.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9,(4):56-66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相似文献   

5.
汪青松 《法律科学》2015,33(2):97-107
"从身份到伦理"只是个人法律人格演进的表象,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始终是社会伦理的实在法投影。但伦理逻辑在组织体人格构造上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因而成为整个私法主体制度发展的束缚。商事主体制度与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在社会背景、价值目标、立法技术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民事人格向商事人格的转化需要遵循"从社会伦理到市场理性"的演进路径。市场理性主导的商事主体制度建构应当以行为能力作为判定基础,遵循"以法定外观为一般、以事实外观为特殊"的判定规则,同时要为市场创新留下制度空间,并以营业自由原则为统领推动商事主体立法从规制型立法向赋权型立法转变。  相似文献   

6.
程乐 《政法论丛》2023,(4):69-8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7.
顾益民 《政法学刊》2007,24(1):14-18
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造成票据行为发生的效果不同。国际上对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以日内瓦公约体系、普通法系最为典型。日内瓦公约体系和普通法系在票据行为能力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实践虽各有特点,但体现了融合的趋势。从实证比较及价值实现角度分析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理解国际私法与票据法的关系,有助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适用的立法。  相似文献   

8.
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立法与实践都表明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尽管这种人格是派生的、具有特殊性。同时,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也具有国内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我国的实践而言,我国参加了多个国际组织,一些国家组织还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设立了总部,但是对于这些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迫切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9.
陈运雄 《法学杂志》2016,(12):35-43
邪教是人类之公敌.依法治理邪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治理邪教的法律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中国法律既规制宗教组织又规制宗教活动;美国法律主要规制宗教活动,不主张反邪教专门立法,确立了反邪教普通行为主义调整模式.美国注重综合运用其已有的相关立法条款,并以判例法的形式建立起了一整套管制宗教活动的规则体系.中国反邪教立法与政策既有深厚的现实基础,也有广泛的国际法基础,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朱艺浩 《法学杂志》2020,(3):132-140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学界兴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然而,意志只能来源于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享有法律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沦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剧奴役和压迫。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坚持人类唯一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不得随意拟制法律人格,根据其技术含量采取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理性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1.
自然法宣扬人生而平等,但凡理性的生存实体都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享有平等的权利,然成为现实却有其必然的发展历程.同时,在实现了人格平等后因个体能力差异有需要对主体行为能力加以规制,从而对主体权益更为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包括传统刑事风险的演变和新型刑事风险的滋生.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本质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包括人工智能技术优势等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操纵金融商品与市场资本,进而控制证券、期货市场并从中牟利.对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规制进路的探究不能局限在刑法的闭塞体系内,而应当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的思维和规则,做好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衔接工作.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需要在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两个层面确立具体、明确的标准,将静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与动态的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监管相结合,以实现从整体上预防和规制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9,(3):5-9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导致网络言论自由问题显得日益严峻和突出,如何将网络言论纳入法制的轨道,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课题。一些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成熟,颇具比较完备的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以及规制体系,这对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体系具有不菲的借鉴意义。这就需要探讨美国、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其相关法律规制的内容和特点,他们立法方面的成功与可取之处,为我国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体系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4.
从立法能力入手,逐渐剥离出立法行为能力,该理论的确立具有适当的政策理论支撑、合理的法理基础和必要的实践需求。立法行为能力是立法主体通过自身的立法行为,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职权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能力,涵括政策把握能力、立法项目选择能力、立法项目调研能力、法律草案起草能力、与多元主体沟通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等。对立法行为能力产生影响的因素既有立法理念、知识、技术、经验等内部因素;又有立法体制、立法环境等外部因素。立法质量是评判立法行为能力的外在标准。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行为能力的提升,有赖于从立法主体的建设与法律、财物保障、社会氛围培育内外两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技术规范是有关人类在利用各类技术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由于技术的高度专业性,传统刑法规范难以完全适用其中,因此必要时技术规范也可以进入刑法规制.普通法律规范规制“信息技术”可能产生的漏洞与风险,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中涉及的高度技术性及其专业性,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着未来刑法规范的必要转型.未来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中“技术规范”的拓展至全方位动态技术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固定与设计技术法律规范的概念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技术法律规范的具体制度,在搭建起数据安全动态监管框架的基础之上,需要考虑进行框架内具体的技术规范制度设计与填充.为避免数据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原则性的概括指导,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征、行为模式、侵害后果进行全面而具体的把握,设计一整套全方位、综合性的技术规范,以期实现数据安全风险的最小化.  相似文献   

16.
王哲 《时代法学》2014,(1):96-103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7.
PPP规制中的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法政策学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PPP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展开,PPP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PPP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在对PPP进行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到PPP在我国主要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而相关法律规则均为法律位阶较低的政策性立法.因此,从法政策学的视角出发,需要对惯有的立法思路和规制模式进行深刻省思,面对当前庞杂的PPP规则体系,应当从PPP规制工具金字塔的角度,重新厘清法律和政策的互动融合关系,并根据规制目标,综合利用法律、政策、指南和合同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立体的、层层递进又相互勾连互补的PPP规则体系.而PPP统一立法应以理性推进、建构框架和设定界限为目标,同时应基于本土问题,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并对关涉PPP发展的核心内容进行框架性立法.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面向未来时代的调整规范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和以技术、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当前应尽快出台 “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9,(2):54-63
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上初步呈现出自身的特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通过分散式的立法对它在电子商务、新闻内容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回应,算法公开透明是贯穿于这些层级各异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国则是通过司法判例对算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论,刑事辅助审判系统中的算法则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与中国、美国的个别化进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通过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严格保护,形成了对人工智能的源头规制模式。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的背景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在数据权利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平衡问题上的不同侧重。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各类伦理与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基于此,各国学者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规范展开研究,呈现出从伦理规范研究向法律规范研究演进的态势。当前,国外人工智能应用规范研究已经取得多项共识,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共识包括三点:一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方向应为社会伦理,二是基于确定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转向技术实现,三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具有局限性,未经法律规范的人工智能具有侵权风险。现有争议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问题、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向、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向上。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应用侵权的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发展与规范冲突、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预防与监管平衡、人工智能特殊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方向等。未来研究应当立足现有对伦理原则的共识和对重点法律问题的讨论,从系统视角设计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在方法上注意融入计算机领域的研究方法,强化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